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下载本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行为,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和产权标的具体情况,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建立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等。 1 / 3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经资格确认,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权重报价,是指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按照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评分体系,由产权交易机构网络竞价系统按照相应权重对竞买人响应的受让条件形成分值,将综合分值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应当为网络竞价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经纪会员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有关网络竞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产权交易机构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在确定竞买人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方案》(以下称《竞价方案》)的制作并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审核。采用权重报价方式的,经产权交易机构同意,《竞价方案》的制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 / 3

《竞价方案》主要包括转让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