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我省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和三级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一级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设区的市级(含省管试点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安全监
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五条 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三级企业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第六条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自评员培训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员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评审人员及其聘请的安全标准化专家、危化品企业的自评员。
第八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并公告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单位。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建议名单,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并公告。
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第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三)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
匾;
(四)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条 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10名,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 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一)为省内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对省内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三)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四)每年至少进行1次质量保证体系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
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
(三)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培训、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合格后,取得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评审人员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对2个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且应客观公正,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 评审单位应聘请安全标准化专家,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安全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
(二)具有至少10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的单位对危化品企业自评员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的,颁发自评员培训证书(样式见附件1)。
培训教师一般应具备评审员资格,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6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