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下载本文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九)管理人或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内解除合同,合同相对方申报的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请求或者要求返还定金的加倍部分;

(十)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除外; (十一)超过债权人申报范围的债权;

(十二)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认定的债权。 第二节债权利息审核认定的标准

第五十五条本指引所称的债权利息,包括依照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合同以及根据交易习惯应当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逾期还款或付款的违约金或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

借贷合同的债权人向债务人收取的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手续费、综合费等费用按利息处理。

第五十六条管理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除外。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迟延履行期间不计算利息。

第五十七条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认定。

合同约定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滞纳金,或资金占用费、管理费、手续费、咨询费、综合费等费用的,从其约定,但总额折算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债务人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超过部分应在申报的债权数额中核减。

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但不足36%的部分,应核减债权数额。

第五十八条债权申报依据的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利息的,不予认定债权利息,但履行期限届满后或者法律规定催告后的利息除外。

债权申报依据的合同约定利息不明,但根据交易习惯应当计算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不公布基准利率的,参照银行同业机构或者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计算。

第五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破产,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系金融机构转让的,自金融机构转让时起停止计息。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破产,债权人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融不良债权,或受让的金融不良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受让日在2009年3 月30 日前的,2009 年3 月30 日前的利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2009年3 月30 日后不再计付利息;受让日在2009 年3 月

30日后的,受让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受让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

第六十条债务人是担保人的,承担担保责任中的利息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算。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外币的,以原币种审核认定债权的利息。外币利率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银行同业机构或者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公布的同币种同期利率计算。

第三节其他债权审核认定的标准

第六十二条其他债权是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抵销权。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其他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审核认定标准执行。 第六十三条债权人申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和航空器优先权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或者提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的证据。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或者不能提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证据的,作为普通债权审核认定。

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审核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执行。消费者已支付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购买款项的,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审核认定,应当参考相应建设工程的结算书。相应建设工程未结算的,可以暂缓认定,待结算完成后认定;无法结算的,管理人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申请本院选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造价专项审计和鉴定。 第六十五条有财产担保债权是指债务人以不动产、动产、权利提供担保所对应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担保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臵权。以转让物或者权利的所有权作为债权担保的,管理人应当在取回转让物或者权利后认定债权人的普通债权。

第六十六条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仅是抵押人、出质人、留臵物的所有权人,不是主债务人,担保权人要求在破产程序内实现担保物权的,参照法律和本指引关于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规定审核认定。

第六十七条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担保物权,未办理登记的,作为普通债权审核认定。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未登记或者登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对抗已经对动产取得相应权利的善意第三人。

第六十八条抵押登记时土地上已有建筑物的,债权人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或者建筑物抵押登记,抵押权的范围包括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但土地和房产已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第六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确定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