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 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已经2017 年8 月17 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 年第3 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 年9 月4 日
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2017 年8 月17 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 年第3 次会议通过) 深中法发?2017?5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实质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审核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章债权审核认定流程 第一节债权通知和公告
第六条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第七条管理人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知。
管理人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时应当提供债权申报登记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证据清单的范本,以及其他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说明性文件。
第八条本指引所称已知债权人是指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以及通过本案卷宗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初步判断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能够查明联系方式的债权人。
管理人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初步判断债务人欠缴税款的,应当通知相应税收征管机关申报债权。
第九条债务人应当为管理人调查已知债权人的范围提供协助,及时向管理人提供业务资料、财务资料、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资料、债权人催收资料,以及其他涉及负债情况的资料。
第十条债权申报公告应当根据案件的影响范围,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刊载的媒体:
(一)小额破产案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 (二)普通破产案件在深圳市发行的报纸和《人民法院报》上发布; (三)债务人在境外拥有财产或者境外的债权人数量较多、比例较高的,可以同步在境外发行的报纸上发布;
(四)债务人具有特别行业属性的,可以同步在行业内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
(五)债务人属于公众公司的,应当在监管部门要求的信息披露载体上发布。
上述(二)至(四)项公告应当同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相应栏目。 第二节债权申报的受理
第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在本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指派专门工作人员在通知和公告的债权申报地点受理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期限由本院依法确定。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向本院提出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的建议。
债权申报地点可以是管理人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住所地,或者是管理人报本院备案后专门设立的债权申报地点。
第十二条管理人在受理债权人申报时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包括审查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报的债务人是否为破产案件的债务人、申报的权利种类和性质。
第十三条管理人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受理债权申报并进行登记,出具债权申报回执。
管理人经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指令申报人限期补充材料。申报人逾期不补充或者补充后仍不合格的,管理人可以根据申报人的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的回执。
第十四条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其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填写债权申报表和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第十五条管理人受理债权申报后应当编制债权申报统计表。债权申报统计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