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下载本文

本条所称的实得经费,是指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取了全部管理费、水电费及学校基金后的到款经费。只提取部分费用的经费可按比例折算成实得经费。

重大科研项目实得经费虽未全部到齐,但累计已超过上述所规定的起始金额,按至当年为止累计实得经费,参照上述规定的标准发给奖金;实得经费到齐或结题后,按同样的办法发放余下奖金。

第十一条 凡标明以我校为第一作者所列单位正式发表的论文,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华

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论文奖”,并对获得科研论文奖的论文作者按下列标准发放奖金,同一篇论文被下列刊物多次收录的,学校只按最高金额发放奖金。

1. 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者,发奖金50万元/篇;

2. 被SCI、SCIE(美国《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扩展版)收录者,发奖金0.5万元/篇; 3. 被EI(美国《工程索引》核心版的期刊论文)收录者,发奖金0.3万元/篇;

4. 被ISTP(美国《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者,发奖金0.15万元/篇。

第十二条 凡我校的职务专利获国家级专利奖、职务专利获授权、我校科研人员完成的计算

机软件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获登记后,授予“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奖”。

1.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发奖金1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奖金7万元; 2. 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发奖金0.4万元;对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发奖金0.2万元;

3. 对获计算机软件登记著作权的软件,发奖金0.2万元; 4. 对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设计,发奖金0.2万元; 5. 申请涉外专利的,每取得一个国家的专利权,发奖金1万元。

第十三条 对获批立项建设的自然科学类省部级(含)以上基地,授予“华南理工大学自然

科学类科研基地奖”。

1. 获批立项建设的国家实验室,给予100万元的奖金;

2. 获批立项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给予50万元的奖金; 3. 获批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的奖金; 4. 获批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的奖金;

5. 获批立项建设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的奖金; 6. 获批立项建设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给予8万元的奖金。

四、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人文社会科学类省部级三等奖(含)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授予“华南理

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重大科研成果奖”,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

1. 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优秀成果奖”者,一等奖发奖金40万元,二等奖发

奖金20万元,三等奖发奖金10万元;

2. 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者,一等奖发奖金8万元,

二等奖发奖金5万元,三等奖发奖金1万元;

3. 获“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者,一等奖发奖金6万元,二等奖发奖金3万

元,三等奖发奖金1万元。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奖金的全额予以奖励;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标准的1/2予以奖励;以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标准的1/3予以奖励;其余依此类推。

第十五条 对我校实得经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个项目,授予“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

重大科研项目奖”。具体奖励标准为:

1. 对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课题招标项目、广

东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规划项目、广东省重大决策咨询研究招标课题、广州市市长和书记圈题招标项目、经管类学科单个项目实得经费超过20万元(含)以及其余人文社科类学科超过10万元(含)的纵向项目,在我校实得经费到齐后,按实得经费的1%给项目承担者发放奖金;

2. 对经管、交叉综合类学科实得经费超过40万元(含)的单个横向项目、其余人文社科类

学科实得经费超过20万元(含)的单个横向项目,按实得经费的3%给项目承担者发放奖金,其中1%由学校奖励,2%由项目课题组经费支付。

本条所称的实得经费,是指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取了全部管理费、水电费及学校基金后的到款经费。只提取部分费用的经费可按比例折算成实得经费。

重大科研项目实得经费虽未全部到齐,但累计已超过上述所规定的起始金额,按至当年为止累计实得经费,参照上述规定的标准发给奖金;实得经费到齐或结题后,按同样的办法发放余下奖金。

第十六条 凡标明以我校为第一作者所列单位正式发表的论文,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华

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论文奖”,并对获得科研论文奖的论文作者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同一篇论文被下列刊物多次收录的,学校只按最高金额发放奖金。

1. 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者,发奖金0.8万元/篇;

2. 被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者,发奖金0.4万元/篇; 3. 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发奖金1.0万元/篇;

4. 在人文社会科学I类重要刊物的期刊(目录附后)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发奖金0.5万元/篇;

5. 在人文社会科学II类重要刊物的期刊(目录附后)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发奖金0.2万

元/篇。

第十七条 对获批立项建设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厅局级(含)以上的基地,授予“华南理工大

学人文社科类科研基地奖”。

1. 获批立项建设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给予30万元的奖金; 2. 获批立项建设的厅局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给予8万元的奖金。

五、学科建设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类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获得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的单位,学校给予如下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