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奖励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争取重大科研项目,培育标志性教育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全面推进教学、科研创新和高水平学科建设,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 奖励类别和范围
(一)教学类奖励
1. 教学成果奖; 2. 精品课程奖; 3. 名牌专业奖; 4. 教学名师奖; 5. 教材奖;
(二)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
1. 重大科研成果奖; 2. 重大科研项目奖; 3. 科研论文奖;
4. 知识产权奖; 5. 科研基地奖;
(三)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奖励
1. 重大科研成果奖; 2. 重大科研项目奖; 3. 科研论文奖; 4. 科研基地奖;
(四)学科建设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类奖励
1. 学科建设奖; 2. 研究生教育奖;
(五)其他类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中设立的奖项及奖金只适用于我校单位和人员。
二、教学类奖励
第四条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学校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一等奖发奖金50万元(其中40万元以课题经费下达),二
等奖发奖金30万元(其中25万元以课题经费下达);
2. 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一等奖发奖金2万元,二等奖发奖金0.5万元。 第五条 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单位,发奖金5万元;获得省级精品课程的单位,发奖金2万元。 第六条获得省级名牌专业的单位,发奖金1万
元。
第七条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发奖金
10万元(其中7万元以课题经费下达);获得省级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发奖金1万元。 第八条获得国家级教材奖的编(著)者,发奖金
3万元;获得省级教材奖的编(著)者,发奖金1万元。
三、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自然科学类省部级二等奖(含)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授予“华南理工大学自
然科学类重大科研成果奖”,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
1. 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者,发奖金400万元;
2.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者,一等奖发奖金150万元,二等奖发奖
金50万元;
3. 获“国家科技进步奖”者,一等奖发奖金120万元,二等奖发奖金50万元; 4. 获“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者,一等奖发奖金12万元,二等奖发奖金4万元; 5. 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者,特等奖发奖金20万元,一等奖发奖金10万元,二等奖发
奖金3万元;
6. 获“广州市科学技术奖”者,突出贡献奖发奖金5万元,一等奖发奖金3万元。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奖金的全额予以奖励;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标准的1/2予以奖励;以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标准的1/3予以奖励;其余依此类推。
第十条 对我校实得经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个项目,授予“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重大科研
项目奖”,具体奖励标准为:
1. 对实得经费超过60万元(含)的单个纵向基础研究项目或超过80万元(含)的单个纵
向非基础研究项目,在我校实得经费到齐后,按实得经费的3%给项目承担者发放奖金;
2. 对实得经费超过100万元(含)的单个横向项目按实得经费的4%给项目承担者发放奖金,
其中2%由学校奖励,2%由项目课题组经费支付;
3. 对推广面大,五年内为企业创造的新增产值超过1亿元的重大横向科研项目(效益证明由
应用方出具,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放5万元的奖金。
本条所称的实得经费,是指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取了全部管理费、水电费及学校基金后的到款经费。只提取部分费用的经费可按比例折算成实得经费。
重大科研项目实得经费虽未全部到齐,但累计已超过上述所规定的起始金额,按至当年为止累计实得经费,参照上述规定的标准发给奖金;实得经费到齐或结题后,按同样的办法发放余下奖金。
第十一条 凡标明以我校为第一作者所列单位正式发表的论文,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华
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论文奖”,并对获得科研论文奖的论文作者按下列标准发放奖金,同一篇论文被下列刊物多次收录的,学校只按最高金额发放奖金。
1. 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者,发奖金50万元/篇;
2. 被SCI、SCIE(美国《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扩展版)收录者,发奖金0.5万元/篇; 3. 被EI(美国《工程索引》核心版的期刊论文)收录者,发奖金0.3万元/篇;
4. 被ISTP(美国《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者,发奖金0.15万元/篇。
第十二条 凡我校的职务专利获国家级专利奖、职务专利获授权、我校科研人员完成的计算
机软件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获登记后,授予“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奖”。
1.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发奖金1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奖金7万元; 2. 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发奖金0.4万元;对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发奖金0.2万元;
3. 对获计算机软件登记著作权的软件,发奖金0.2万元; 4. 对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设计,发奖金0.2万元; 5. 申请涉外专利的,每取得一个国家的专利权,发奖金1万元。
第十三条 对获批立项建设的自然科学类省部级(含)以上基地,授予“华南理工大学自然
科学类科研基地奖”。
1. 获批立项建设的国家实验室,给予100万元的奖金;
2. 获批立项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给予50万元的奖金; 3. 获批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的奖金; 4. 获批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的奖金;
5. 获批立项建设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的奖金; 6. 获批立项建设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给予8万元的奖金。
四、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人文社会科学类省部级三等奖(含)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授予“华南理
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重大科研成果奖”,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
1. 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优秀成果奖”者,一等奖发奖金40万元,二等奖发
奖金20万元,三等奖发奖金10万元;
2. 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者,一等奖发奖金8万元,
二等奖发奖金5万元,三等奖发奖金1万元;
3. 获“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者,一等奖发奖金6万元,二等奖发奖金3万
元,三等奖发奖金1万元。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奖金的全额予以奖励;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标准的1/2予以奖励;以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标准的1/3予以奖励;其余依此类推。
第十五条 对我校实得经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个项目,授予“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
重大科研项目奖”。具体奖励标准为:
1. 对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课题招标项目、广
东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规划项目、广东省重大决策咨询研究招标课题、广州市市长和书记圈题招标项目、经管类学科单个项目实得经费超过20万元(含)以及其余人文社科类学科超过10万元(含)的纵向项目,在我校实得经费到齐后,按实得经费的1%给项目承担者发放奖金;
2. 对经管、交叉综合类学科实得经费超过40万元(含)的单个横向项目、其余人文社科类
学科实得经费超过20万元(含)的单个横向项目,按实得经费的3%给项目承担者发放奖金,其中1%由学校奖励,2%由项目课题组经费支付。
本条所称的实得经费,是指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取了全部管理费、水电费及学校基金后的到款经费。只提取部分费用的经费可按比例折算成实得经费。
重大科研项目实得经费虽未全部到齐,但累计已超过上述所规定的起始金额,按至当年为止累计实得经费,参照上述规定的标准发给奖金;实得经费到齐或结题后,按同样的办法发放余下奖金。
第十六条 凡标明以我校为第一作者所列单位正式发表的论文,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华
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论文奖”,并对获得科研论文奖的论文作者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同一篇论文被下列刊物多次收录的,学校只按最高金额发放奖金。
1. 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者,发奖金0.8万元/篇;
2. 被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者,发奖金0.4万元/篇; 3. 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发奖金1.0万元/篇;
4. 在人文社会科学I类重要刊物的期刊(目录附后)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发奖金0.5万元/篇;
5. 在人文社会科学II类重要刊物的期刊(目录附后)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发奖金0.2万
元/篇。
第十七条 对获批立项建设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厅局级(含)以上的基地,授予“华南理工大
学人文社科类科研基地奖”。
1. 获批立项建设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给予30万元的奖金; 2. 获批立项建设的厅局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给予8万元的奖金。
五、学科建设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类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获得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的单位,学校给予如下奖励:
1. 获得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单位,发给奖金10万元;对于国家级重点学科重新评估后仍然保
持的单位,发给奖金5万元;
2. 获得省级重点学科的单位,发给奖金2万元;对于省级重点学科重新评估后仍然保持的单
位,发给奖金1万元。
第十九条 对于获得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单位,学校按每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发给奖金5万元;
对于获得二级学科博士点的单位,学校按每个二级学科博士点发给奖金3万元。
第二十条 对于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获奖者,学校发给奖金5万元(其中获奖者2
万元,导师2万元,课题组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全国“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学校发给奖金3万元(其
中获奖者1万元,校内导师1万元,企业导师1万元)。
六、其他类奖励
第二十二条 鉴于建筑设计、艺术表演、体育竞技类的奖励类别较多、评奖规则较灵活的特
殊情况,设立华南理工大学其他类奖励。每年由相关学院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提出奖励建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并参照学校现有奖励办法提出奖励标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成果学校不重复发放奖金。在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同一成果,
按最高一级奖励发给相应的奖金;对同一成果,在已获得学校奖励后又获更高级别奖励的,学校只发给高于上一次奖励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起试行3年,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
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分别由研究生院、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