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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规范劳务派遣制度为进项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2008年1月《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务派遣工如雨后春笋般俯拾皆是,队伍迅速壮大,特别是在垄断型的大型国企和行政事业单位,有的居然占到其员工总数的一半以上。这些劳务派遣工干着和企业员工一样的工作,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却有很大的差异,这样给劳动者最大的感觉是就是不公平。这种不公平会导致两种恶果:一方面会让劳务派遣工觉得自己付出同样的劳动未得到的应有的报酬,其劳动力价值未能得以体现,无归属感,无法激发其创造性劳动,导致劳动效率底下;另一方面用工单位无法形成稳定高效的劳动者队伍,当企业想留用熟练劳务派遣工时,可能要给劳务公司支付高昂的解约费用等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存在大量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劳资关系紧张,劳动力关系发展不可持续。最近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了《<劳动合同法>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欲对劳务派遣制度加以调整,本文试图以建议立法规范劳务派遣制度为进项,阐释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一. 旧法中有关劳务派遣制度的漏洞与局限性。劳务派遣(英译为Service Dispatching ),又称临时雇用服务,它是指派遣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员工派往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派遣费,派遣机构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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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劳务派遣源于美国,成长于欧美、日本,是人才市场化的产物,在我国虽起步较晚,但市场规模大,其现状是管理不规范,发展缺乏保障。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对其作出规范性约束,但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造成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1.法制宣传不够,违背立法原意适用法律,导致劳务派遣的滥用。根据该法第66条 “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立法原意确定派遣岗位必须具备“三性”即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地特征,但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利用条文中“一般”这一字眼,扩大解释,滥用派遣劳务工,影响劳资关系和谐。2.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政策不到位,不能同工同酬,导致派遣劳务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伤害。由于合同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造成劳动应当享有的劳动福利保障无法落实,或者同一工作岗位、同样的工作内容,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同。3. 劳务派遣工职业发展空间小。因实际用人单位与合同用人单位不一致,造成劳动一般很难得到有效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不易得到提升,其职务基本无上升空间,造成劳动者劳动创造性差。因上述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我们国家在劳务派遣工较多的一些行业和地区,劳资关系紧张,用工效率低下,无法实现和谐用工。

二. 和谐劳资关系的本身具备的内在价值与社会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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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需求。所谓和谐劳资关系是指劳方和资方以公平和法治为基础形成的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劳资关系。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社会和谐相处是社会的终极价值追求。在当前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必然需求。由于所有制的多元化、工会缺位、短视的保护投资的倾向性政府行为、立法缺陷造成的制度漏洞等导致劳资利益失衡、劳资矛盾加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和谐。“和谐社会”作为科学发展观的衍生和深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终极目标,其内涵包括了以人为本、可持续、稳定、公平正义、有秩序、法治等内容,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当是最为烛照和谐社会的影像;构建和谐劳之关系必须以公平正义为重要内容,以法治为根本保障;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力量。

三. 规范劳务派遣制度对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现实意义。由于劳务派遣制度存在上述这种种问题,导致在一些地区或行业劳资关系紧张,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故规范劳务派遣制度已成为和谐劳资关系重要瓶颈性因素。笔者认为规范劳务派遣制度应从制度及操作层面双向入手,首先要完善法律规则,堵死制度漏洞,制定制度细则,强化执法监督。要修改《劳动合同法》第66条,剔除“一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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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防止滥用劳务派遣;抓紧制定该法实施细则,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强化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务派遣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惩处劳务派遣中的违法行为。 其次要规范劳务派遣公司,扶持合法经营有发展潜力的公司迅速壮大,使其在劳务市场上取得与实际用人单位同等话语权,从而使其有能力去保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能和用工单位取得对等的谈判筹码;更容易规范劳务公司的经营关系,让这一制度取长补短,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劳动和资本作为社会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其在市场中按照公平公正的规则进行博弈,也会一直存在,在反复的冲突和博弈中,其必将找到利益的平衡点,从而建立起劳资双方稳定协调可持续的和谐劳资关系。我们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法律的制订过程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博弈的过程,在《劳动合同法》行将修改的当下,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一问题的阐释,对该法的修改完善提供某种思路,当然我们的劳动合同关系中,还存在着如劳务派遣制度一样的各种各样的不同问题,但笔者相信按着上述思路,这些问题必将逐一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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