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标准
如有违纪按照甲方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1.5. 乙方对整个项目安装、调试、交工及工程的技术可行性负责。
11.6.合同签订后,供方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协调供方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如图纸文件交接、安装调试、技术交底等。
11.7.质保期为验收合格投运后一年,质保期内供方负责全部故障修理费用。 11.8.系统投运后,性能指标达不到技术协议要求,在一个月内如不能解决,扣除质保金。
11.9.设备的主要零部件均应进行工厂试验,并保证制作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 11.10.设备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因制造质量问题而发生损坏,或不能进行正常工作时,供方免费为买方修理或更换零部件,造成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由供方承担。 11.11.系统发生故障后,如甲方无能力处理,在接到甲方求助电话后,供方必须在24小时内到场检修,在最短时间内恢复运行。该条款同样适用于质保期外。 11.12. 供方免费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人数不少于3人。培训效果以教会为止。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等具体内容由甲、乙双方商定。
11.13.项目选用设备、施工安装、系统调试、检验与验收,应符合我国现行的有关行业规范、标准和法规。
11.14.乙方提供的各项设备及系统的功能、性能应完全符合甲方指明的标准,并满足或高于甲方指出的要求。
11.15.乙方应提供下列产品质量证明书:
产品合格证;制造、检验记录;材料化验单及合格证;设备厂家资质、出厂日期。
11.1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全面、有效、及时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乙方应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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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的范围和程度。
11.17.乙方应提供设备安装调试时所需的工程安装、施工资料, 乙方有责任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提供技术服务, 包括技术咨询等。
11.18.在系统试运行期间,根据需要乙方有责任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维护工作。
11.19.质保期为最终验收证书签署之日算起12个月。在质保期内,供货范围内的所有系统因设备采购、施工、调试等原因引起的系统缺陷或损坏、运行异常、达不到性能指标以及出现事故等情况,均应由乙方免费为甲方及时修理、更换,更换的设备应与原设备相同。
11.20.系统设备在投入正常运行后,乙方应每月对提供的系统设备的运行状态和质量定期向甲方跟踪询问和维护。质保期满后,乙方承诺提供及时的终身售后维修服务。
11.21.在质保期内,乙方提供的系统和设备未能达到协议规定的性能要求,将被视为有缺陷或损坏,甲方将保留退货或更换设备的权利,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1.2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均由乙方赔偿给甲方。
11.23.由于包装、运输、搬运等原因造成设备不完整,乙方应负责更换或退货。 本技术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施工组织设计: 13、施工进度计划: 14、编制依据:
〈1〉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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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YBJ232-91《冶金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GB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4〉GB50235-95《工业施工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现行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
〈6〉GB8923-88《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7〉(GB50026--93)《工程测量规范》。
〈8〉QJ/JG11-2000《卷帘密封干式储气柜结构制作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9〉QJ/JG08-99 《卷帘密封干式储气柜结构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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