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流河面宽度较宽(一般河宽超过100米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求确定控制区域范围,进行岸边水环境容量计算,以控制区域水环境容量作为可以实际利用的水环境容量数据。 2、其他河段设计流量的计算选取枯水期月平均流量作为计算样本。 3、有闸坝控制的河段,关闸时间较长时,可以考虑近10年最小下泄流量作为设计流量。 4、对于一般湖泊或水库,分别按照近10年最低月平均水位时相应的蓄水量确定设计水量(应扣除死库容)。 如果上述情况下河段设计流量仍然为零,则该河段可以不计算水环境容量,视作排污渠道及作为入汇水域的排污口控制。 3.4. 边界条件 1、控制因子:根据我国水污染现状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现状,选择COD和氨氮作为容量计算的主要控制因子。湖库增加总磷、总氮和叶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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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a指标。 2、质量标准:省界断面水质标准以国家制定的流域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省界功能区水质目标为依据,省内断面水质标准以水环境功能区划为水环境容量计算的依据,跨市、县界的功能区划分方案由相关部门解决。 3、设计流速:河流的设计流速为对应设计流量条件下的流速。 4、本底浓度:参考上游水环境功能区标准,以对应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上限值为本底浓度(来水浓度),对于跨界水环境功能区的本底浓度界定,需要考虑国家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部门规定的出、入境断面水质浓度限值。 5、水质目标值:以水环境功能区相应环境质量标准类别的上限值为水质目标值。水环境功能区相应环境质量标准具体落实于相应的控制断面,断面水质达标即意味着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6、计算时间:一般指一年。用最枯月或最枯季的水环境容量换算为全年的水环境容量,作为相应功能区研究水域的水环境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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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排污方式 本次水环境容量计算的前提条件是保持目前排污口的格局不变,各地必须计算出在现有排污口位置情况下的水环境容量数据。 当排污口污水排放流量较大的(根据各区域特征确定)现状排污口,必须作为独立的排污口处理。 其他排污口,可以适当简化。简化方法为: 1、 若排污口距离较近,可把多个排污口简化成集中的排污口。 概化排污口位置的计算: x集=?QiCixi/?QiCii?1i?1nn x集:概化的集中排污口到功能区划下断面或控制断面的距离; Qi:第i 个排污口(或支流入汇口)的水量; xi :第i 个排污口(或支流入汇口)到功能区划下断面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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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第i个排污口(或支流入汇口)的污染物浓度; 2、距离较远并且排污量均比较小的分散排污口,可概化为非点源,仅影响水域水质本底值,不参与排污口优化分配计算。 4. 水质模型选择 根据水环境功能区的实际情况和水污染物特征,水环境容量计算一般用零维或一维水质模型。对有重要保护意义的水环境功能区、大江大河断面水质横向变化显著的区域可采用二维水质模型计算。在模型计算时特别是对于大江大河的水环境容量计算,必须结合控制区域或污染带的范围进行容量计算。 4.1. 零维模型 对河流,零维模型常见的表现形式为河流稀释模型;对于湖泊与水库,零维模型主要有盒模型。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