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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涞水北互通连接线涞水段、紫石口互通连接线、都衙互通连接线施工招标文件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增加第3.1.1(11)目:

(11)批复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 (12)按第16.1款规定进行调价。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去掉“(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

(3)文末增加: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2009)第1号文、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交基〔2007〕503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承包人应及时兑付聘(雇)用职员或工人的工资,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劳务情况进行核查,承包人应予配合。发包人在承包人每期计量支付时暂扣应付金额的1.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待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公示(10个工作日),若无争议再将保障金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在接到开工令后7天内应制订工地规则并报监理人审查批准,告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遵守的规章制度,并应予以遵循。这类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下列方面的内容:

a.廉政建设实施细则; b.安全防卫措施; c.工程安全措施; d.环境卫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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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防火措施;

f.周围及邻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措施; g.发包人要求的其它制度、办法。

以上措施要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14号令)及《河北省公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冀交字[2002]19号文)等其他国家、河北省制定的有关法规法律和办法。 4.4 联合体

本款不适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本款补充第4.6.6项:

4.6.6承包人承诺安排在本项目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工程师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请假,并指定代理人,经监理人同意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离开还需发包人同意。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将课以违约金: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每人2000元/天,其它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工程师每人1000元/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 无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增加5.4.4款:

主要材料采购前,承包人根据工程总体计划及时提供材料设备采购计划(至少应提前30天)。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须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并认质后方可购买和进场使用。承包人须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进行试验、检验,其试验方案包括次数、方法及程序等须符合国家及部门的规范、规定等。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本款第9.2.8项(4)细化为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原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交通厅冀交字[2002]19号文件《关于颁布〈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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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河北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冀政[2006]69号)、《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末增加:承包人在工程开工之前,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等,考察工程现场,组织进行施工复测,结合工程自身的地质、水文、气候、交通干扰、环境保护、施工季节等特点,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各种因素,认真会审设计图纸,科学合理的配置人员、机械设备,充分准备必要的施工物质,制定先进的施工工艺、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按照监理人制定的施工组织计划指导意见书的要求,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总体和分阶段或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发包人核备。其应包括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和单位工程、分阶段或各分部工程,各分项工程形象进度计划,对于某些起控制作用的关键工程项目,还应单独编制工程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计划中要对重点、难点工程做到方案科学合理、质量保证措施得力。工程计划按照监理人要求可以采用横道图计划、计划曲线、直方图计划以及网络图计划。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监理人将根据项目所在地气象部门的资料及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进行上述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他月份异常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无。 16.1价格调整

16.1.2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2)第一段修改为: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按照交通部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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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办法实施细则》(冀交基字[2005]241号)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22.1 承包人违约

本项(10)细化为:

(10)承包人违反4.1.10(3)款规定;

(11)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本款补充:

22.1.2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按以下规定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违反22.1.1(1)、(6)款,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扣除承包人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违反22.1.1(2)款,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将离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进场,同时可课以1-5万元违约金。

违反22.1.1(3)款,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安排其它队伍清除不合格工程,发生的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同时可对原承包人课以2000-50000元违约金。

违反22.1.1(4)款,发包人有权终止对承包人的雇佣,或者将本工程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并追究原承包人责任。

违反22.1.1(5)款,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安排其它队伍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发生的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同时可对原承包人课以5000-50000元违约金。

违反22.1.1(7)款,发包人按照10000元/天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或按照22.1.1(4)款处理。

违反22.1.1(8)款,发包人有权为承包人租用设备,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课以以下违约金,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每人每天1000元,关键施工设备根据类型每台每天3000-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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