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非法财产,如:违章建筑;
4) 必然发生损失的财产,如:危险建筑;
5) 应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如:如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 11.工程保险的特点: 1) 承保范围宽;
2) 扩展了投保人和被保人;
3) 采用工期保险单或分阶段承保; 4) 保险责任的综合性;
5) 不同工程保险的内容有交叉性。 12.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具体为:
1) 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 2) 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
3) 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 4) 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法人或个人; 5) 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6) 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13.人身保险的特点:
1) 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2) 人身保险具有变动性、必然性和稳定性; 3) 人身保险是给付性保险; 4) 人身保险实行均衡保费制; 5)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14.健康保险的特点: 1) 健康保险具有综合性;
2) 健康保险的保险金具有补偿性质; 3) 健康保险中保险人拥有代位求偿权;
4) 健康保险承保的风险程度与被保险人年龄,职业和身体状况有密切关系; 5) 健康保险多为短期合同。 15.再保险基本职能的独特性:
1) 再保险对固有的巨灾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2) 再保险对特定区域内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3) 再保险对特定公司的累积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4) 再保险对某一时点的风险进行彻底分散; 5) 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 16.临时再保险的特点:
1) 以一张保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
2) 原保险人随意安排,再保险人自由接受,即安排方法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 3) 分保条件清楚,便于再保险人了解和掌握业务的具体情况。因此,承保责任
不易累积;
4) 与合同再保险相比,临时再保险的分保手续费一般较低,通常不扣保费准备
金和纯益手续费,账单编制发送较及时,故对分保接受人来说较有利,因此临时分保收费快,有利于资金运用;
5) 分出公司需逐笔业务与接受公司联系恰分或续转,这样手续烦琐,费用较高; 6) 时间性较强,若因工作疏忽或再保险条件的吸引力较差而未能及时恰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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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一旦发生巨灾,原保险人就要自食其果。 17.临时再保险的主要应用: 1) 刚开办的新险种和新业务;
2) 不属于原保险人已有分保合同的承保范围的业务; 3) 原保险人已有分保合同的除外责任;
4) 分出公司不愿放入已有分保合同的业务; 5) 超过原保险人分保合同限额的业务; 6) 需要超额赔偿保障的业务等。 18.社会保险的原则: 1) 强制性原则; 2) 基本保障原则; 3) 公平性原则; 4) 互助互济原则; 5) 社会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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