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中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下载本文

关于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中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苏教财〔2001〕75号 苏财教〔2001〕56号

各市教委(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1〕68号)精神,我省将进一步加大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以提高教育质量和规模效益。为防止中小学布局调整过程中教育资产流失,现将我省撤销学校的资产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学校的资产管理,建立学校固定资产账目,规范管理和核算。对规划撤并的学校,要在学校撤并三个月前,组织力量对学校的校舍、设备、土地、货币资金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编制学校的资产清册,做好移交准备。

二、被撤销学校使用的各项资产,包括校舍、设备、货币资金及土地使用权等均为教育主管部门所有,由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

三、各地要妥善处置撤销学校的资产,对可以移动的教学设备、材料、货币资金、低值易耗品等,可随学生移交给并入的学校使用。对校舍和土地等不动产,可采取以下办法处置。

(一)教育系统内部划拨。由教育主管部门用于举办幼儿园、成人文化教育中心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

(二)出售。对教育主管部门内部不能调剂使用的土地和校产,可以出售。出

售所得收入,缴同级财政管理,全部用于规划保留学校的建设。校舍、土地出售前,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其中,城市(含县〔市〕所在镇)学校由社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同级财政部门予以确认,通过当地资产交易市场,在评估价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出售;各县(市)所属乡镇农村中小学,由县(市)教育、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估价,并按评估价格出售。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售学校资产。

(三)置换。主要是土地资源置换。部分农村中小学撤销后,其原有土地可以通过在各行政村间进行置换的方式,扩大保留的中心村校、乡镇中心校的土地面积,以满足这些学校扩大规模和改扩建校舍等用地需要。也可由撤销学校所在村支付一部分费用给教育主管部门,用于规划保留学校的建设,其撤销学校则交归所在村使用。

(四)出租或用于其他教育事业等。如撤并学校的校产、土地可优惠出租用于举办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也可以对外出租等,其租赁收入全部由教育主管部门用于发展中小学教育事业。

四、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撤销学校资产处置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学校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确保教育资产不流失。

二00一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