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标志牌管理制度
一、包车客运管理
包车客运标志牌适用于从事包车客运以及非定线旅游客运。
(一)包车客运标志牌的签发
签发包车客运标志牌时 ,应严格审查道路客运经营者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客运企业对地点不详、人数不清、路况不明的包车、一律不准车辆外出;
2、道路客运经营者所承接的包车业务应在其许可的经营范围内;
3、客运企业对外出拟使用车辆必须有包车预约书和司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填写外出包车登记表;
4、拟使用车辆的营运手续应齐全有效;
5、客运企业应对外出包车车辆进行车辆安全性能检查,并开据安检单;
6、车辆技术状况及客车类型等级应与包车业务相适应。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车辆的技术等级应为一级,且车辆类型等级应为中级以上;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车辆技术等级应为二级以上;其他线路车辆技术等级应在三级以上;
7、驾驶员持有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8、按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二)包车客运运营管理
1、包车客运经营者应该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严禁其按班车模式定线经营、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或者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
2、包车客运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合同,以备查验。
3、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 二、旅游客运管理
(一)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二)旅游客运车辆类型等级应达到中级以上。 三、临时客运标志牌的管理
临时客运标志牌适用于标志牌正在制作、灭失等待领取时或用于临时加班、接驳、顶班的客车,其中临时加班客车使用的临时客运标志牌仅适用于发生突发事件时和春运、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
(一)临时客运标志牌的核发应符合的条件
1、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或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2、投入的客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和类型、配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3、有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保单。
(二)临时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的使用及管理
1、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2、临时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内使用完毕后自然失效,并应由核发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收回。班车客运经营者在领取正式客运标志牌时,应将临时加班车标志牌交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在春运、“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