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深层的支持和依托。”(15)如果人们特别是立法者不能够认识到这一点的话,那么,立法就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16)
所以,解决社会问题远非发现问题就诉诸立法来处理那样简单。如果我们事事都依赖立法来解决,就不仅会患上“立法依赖症”,而且还会陷入不停地立法而惘顾所立法规应赖于存在的最基本的规则或道德价值基础。这样就可能产生或短暂的法、或荒谬可笑的法、更为严重的,就是恶法,的结果。而这样的结果不仅不是我们所期望的,而且也离法治社会相去甚远了。
四、懂法、法律意识强就等于会告状吗?
那种认为知法、懂法就等于会告状的想法,几乎可以说是所有对法律
的错误看法当中的最肤浅的一种。但不可否认,社会中有不少人正陷入这样的看法当中。他们天真地以为法律就是用来控告别人的,自认为学了法律或受了法律教育,就应该好好利用它来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具有法律意识,并以此来争取和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当然没有错。但不分对象、不管实际情形的起诉、告状,显然既可笑又可悲的。如《深圳法制报》2004年11月3日关于“小学生将妈妈告上法庭”的报道,说的就是一位自以为懂法的11岁的小学生,向法庭要求起诉其母亲,并要求法官按合同法判决其母亲给他购买电脑,原因是母亲未兑现之前答应给他购买电脑承诺。也有报道说有高校大学生或因违反校规受到处分、或因考试几门不及格没有拿到毕业证而把母校告上法庭。当然,对他们的法律和权利意识,我们当然不能有半点怀疑的,但他们的“勇气和胆量”的确是旁人所不及的。一如社会中不少的人认为的那样,这些人及其他们的行为是值得称道的,而且他们的行为也标明我们的社会更加法治化
了。但反过来想一想这里面还是有问题的。回顾以往的中国社会,大多数人特别是那些知羞耻、内心良知感比较强的人,他们明知道自己犯错和违规在先,必定羞于去起诉别人。正如俗话所鄙视的恶人先告状。由此可见,作为我们社会的那种原来有效的道德约束力的羞耻之心(或人的内心法庭)在这些人的心中已经不复存在了。而这就是问题所在了。
毋庸置疑,真正的法治秩序或法治社会应该是建立在人们对法律同时最终也是对法律所赖于存在的道德价值的信仰的基础之上的。“法治秩序主要不是来自它的外在的强制力,而是来自它被信仰,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信念。社会成员的道德自觉、自律是法治秩序的基础与归宿。”(17)威尔逊法官(Justice Wilson)说道:法律要求民众服从法律,这些民众的同意??我认为是人类法之强制力的真正渊源。(18)因此,立法者不应该沉浸在不断制定法律的喜悦当中,而应该检讨所立之法是否基于最基本的规范和价值。同时更不能忘记和提醒人们认识到立法的根本目的和最终归宿。这样才能为人们的内在良知(内在法庭)留出空间。使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中能更多地以内在规则来约束自己,最大程度地发掘人的道德自觉或内在的良知。也就是说人们对法律的服从应该是自愿的。如果说法律本身是一种社会秩序,那么,“至少对于维护自身的法律秩序而言,每一个社会均依赖于社会成员充分程度上自愿符合规范,也就是依赖于其事实上的道德。”(19)
因此,法治社会的标志并不在于,存在人们都普遍地用法律去起诉他人或告状这样的状况和由此而繁荣的律师行业,就犹如美国这样的国家,要说它已经进到了真正的法治社会阶段,笔者是不能苟同的。这种状况至多也只表明人们都学会了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或为自己的利益服务,较大程度地彰显了法律的工具价值。然而,法律不应该也不仅仅是工具意义上的。我们对法律的认识更不能只停留在它的工具价值的层面。法律工具主义给法律实践和理论都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是影响法治实现的最大障碍”同时“法律工具主义是人治的基础,并在客观上不断强化着人治,这从反面表明法律工具主义是法治的理论障碍。”(20)因此,法律应该被视为一种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1)而这种信仰正如上文所述,本质上是对道德的信仰。如果法律的信仰是对实在法的信仰,那么,这与信奉权威是没什么两样的。
同时,是否有法律意识,与是否受过正规或严格的法律教育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知法、懂法、有法律意识更不能等同于会告状。比如,你能说那些精通法律且专门利用法律的空子(去起诉别人,或以此谋自己私利)的人,比那种从来都恪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黄金律的人更具法律意识吗?显然,后者肯
定被视为更有法律意识。而且,和谐的法治社会也有赖于恪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黄金律的公民以及这一群体的不断扩大。
五、结语:法律与道德之间
毋庸置疑的事实是,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人们总是趋于方便和效
率等的倾向,致使社会在更大程度上依赖和借助了法律(实在法)的力量。人们也因此逐渐对道德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怀疑,到底它对社会生活还有没有作用呢?就社会现阶段来看,这种怀疑是有根据的,并不是空穴来风。所以应该引起我们注意。但换个角度看,这种怀疑似乎又在暗示着,道德不仅仍居人心中,而且这种怀疑还从另一方面表明了人们对伦理秩序的要求和渴望。这种怀疑越是普遍,就越表明,人们都已不约而同地感到,社会生活没有了道德,对人来说缺乏了一种更为重要的东西。因为“假如没有道德,就不会有人类共同体,从而也不会有人类生活。”(22)不可否认,千百年来积淀而形成的中国百姓心中和传统中国文化中那种根深蒂固的道德情怀,一直至今还在发挥着稳定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也正是得此荫庇和呵护,我们社会才能一再经得起世界的风云变换、经得起多重社会转型的考验,经得起信息化浪潮的冲击。所以,我们应感庆幸并珍惜这一传统。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注意给道德留出空间。因为,道德本居人心中,它与人如影随形,“道德无处不在,法律却不可能处处都有。法律只有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介入人们的生活,才会产生积极的效应。如果硬要把所有问题都套上法律的外衣,不仅道德会萎缩,人们的生活被固化,法律也将失去意义。”(23)所以,明智的做法应该是,让属于法律的留给法律去处罚,而属于道德的就还给道德来协调吧!只有这样,在加强法律的同时也给道德留出空
间,才能形成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刚柔兼具的法律秩序,最后带来整个社会的和谐,同时个人也才能从中真正感受到那种来自内心的宁静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