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下载本文

入围,但临床评价良好未有投诉,履约信誉分满分,如同意接受以下条件,可直接入围,不占入围指标:1.报价不高于原中标价且不高于同竞价组、同品规拟入围产品报价的平均价(取两者价低的作为入围报价);2.独家品种同意在不高于原中标价基础上至少降价5%以上;3.承诺产品价格始终保持全国最低价。

七、药品销售指导价的确认

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根据集中采购平台产生的药品加权平均价等因素,确定集中采购药品销售指导价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除常用低价药品外,其他药品的入围价不得高于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和福建省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入围价如明显高于本企业同品规标外市场价格,应及时向省药采中心报告并及时调整价格,不及时申报调整的,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核实认定,取消其入围资格。

八、联合体带量议价采购

所有申报药品均要进行经济技术标评审,经济技术标分值作为各采购联合体带量采购和议价谈判的主要依据。医疗机构应依据各自公布的采购清单在入围采购目录中采购药品。因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规定的用药目录额度内选购《省级采购目录》入围的其他药品并报各级药采办审批。采购目录的变更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采购联合体发挥带量采购的优势,进行联合带量议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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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竞价组按照“单一货源”的原则确定带量采购药品。

九、药款结算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在医保、新农合资金预付到位并按月及时足额结算的前提下,从药品入库验收合格并在采购平台确认成交之日起算,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开展全省药品统一结算账户的试点工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药款集中支付结算开户银行,各医疗机构在中标银行开设药品集中支付结算账户,由银行提供药品周转金服务,医疗机构将药品货款缴存进结算账户,由结算账户按时向企业支付药品货款,确保药品货款及时支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纠正和防止医院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的现象和行为。医疗机构未及时向结算账户交足药品货款的,不足部分由结算账户开户银行提供周转金支付。

十、药品配送

各采购片区应确定本区域药品配送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0家,并在省级采购平台上公布,供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选择。其中,基本药物的配送企业应从省级遴选的11家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选择(具体名单详见附件5),省级确定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同样具备非基本药物的配送资格,各地不得对其非基药的配送进行限制。所有通过分类采购以及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配送及监管按照《福建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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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 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院。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在省级药品 集中采购平台上备案,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省级采购平台应及 时公布各采购片区配送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统筹做好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发挥邮政等物流行业服务网络优势,支持其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

(三)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及时纠正,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报省药采办研究取消其中标资格,医院因此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

(四)建立统一监管账户,收取生产经营企业履约保证金。入围企业(包括配送企业)应与省采购中心签订履约承诺书,缴纳履约保证金,省药采中心负责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及时发货和配送,执行省药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违约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罚决定。生产经营企业发生违约情形时,先由履约保证金垫付费用,如生产企业履约保证金不足垫付的,由配送企业先行支付费用,再依据其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配送合同向生产企业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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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生产经营企业不诚信记录处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来有下列不诚信行为之一的,取消该企业相关药品本轮申报资格。

1. 2012年以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企业药品有涉及商业贿赂案件但未涉及企业法人行为的;

2.在采购活动中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药品价格、原料药来源、不良反应整改等相关信息被举报查实的。

(二)生产经营企业市场清退处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2012年以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并网上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药品的申报(入围)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药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药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1.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2.提供虚假、无效文件的;

3.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入围的;

4.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 5.对执行期药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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