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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求在提单收货人一栏作不记名指示,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指示提单不仅为买方出售提单货物提供方便,而且对卖方亦无不利之处,因卖方可以付款作为转让单据的条件,从而稳当地控制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所以指示提单的使用较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都普遍得多。

(4)按提单有无批注分类:1、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未加批注的提单。它说明货物是在表面状况良好的条件下装船,说明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货物的表面状况没有缺陷。货物的表面状况,一般是指货物的包装情况;如果没有包装,则指货物的外表状况。“表面状况良好”一词,说明凭目力所及的范围,货物是在外观良好的情况下装上船的,但不说明没有暴露出来的货物的质量。如果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就是他确认经过他或他的代理人的合理检查,货物装船时的表面状况良好。卸货时如果发现货物外表有缺陷,承运人就应负责。但对于经过检查不能发现的缺陷以及因免责海难而遭受的损害,承运人没有责任。航运公司使用的提单正面上一般均印有“上列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已经装船”的词句。如装船时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就无须对“表面状况良好”一词作任何批注。批注就是对“表面状况良好” 一词提出的异议。批注的内容就是货物的表面或包装不良的情况。没有批注,就是清洁。有批注,就是不清洁。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均要求货物的包装良好,以防止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在买卖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卖方必须提供清洁提单。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

2、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是指对货物的表面状况加有批注的提单。它说明货物在表面状况不良的条件下装船。在装船时,承运人如发现货物或包装的表面状况不良,有权在提单上进行批注,如“旧桶”、(羊毛)“破包”、(新闻纸)“撕破”等等。交货时如发现货物损害可以归因于这些批注的事项,就可以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如果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表面状况不加批注,就说明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然而按照英国普通法,这种货物状况的说明对托运人仅是初步的证据。承运人以后还可以提出货物在装船时确实残损的证据,对托运人的索赔进行抗辩。但这种货物状况的说明对提单受让人就是终结性的证据。因为受让人付出代价取得提单时,是信赖提单是清洁的,如果承运人以后否认这一点,就构成对受让人的欺诈。所以,承运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遇货物的表面状况不良时,要在提单上进行批注。但在托运人方面,不愿意接受不清洁提单,因为不清洁提单会造成向银行结汇的困难。银行除非得到买方的授权,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在提单批注的问题上,承运人与托运人的立场正好相反。托运人为了及时收回货款,往往向船长出具保函以换取清洁提单。如果货物由于包装不良在交货时发现残损,承运人在赔偿收货人后可向托运人追赔。

(5)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是指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定期租船的租船人按照班轮条件经营租船时,须给托运人签发提单。程租船的船舶所有人必须给租船人签发提单。以便租船人据以向银行取得货款。这样,就产生两个运输合同,即租船合同与提单,二者的关系是什么,是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关于提单与租船合同的关系,有以下三种情况:当租船人即是货物托运人时,如果没有相反的协议,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之间的关系即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租船合同,提单内任何与租船合同相反的条款无效。提单仅是一张物权凭证和货物收据。如果租船人不装运自己的货物,而由租船人以外的托运人装运货物,则租船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关系依据租船合同,而托运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关系依据提单。如果租船人把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者,提单从转让给受让人之时起成为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按照以上的分析,只有当提单持有人是租船人以外的托运人或是付了代价的提单受让人时,租船合同的条款才能结合于提单。但还有一个条件是,在提单中必须有这方面的条款,也就是在提单中有这方面的批注。根据批注语句的不同,租船合同条款结合于提单的范围也不同。

4、提单的签发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按照托运人的请求,给托运人签发提单。提单的签发一般是正本二份至三份,以便托运人经银行分别寄交买方。如果其中一份遗失,还可凭其他提单收回货款。副本提单的份数没有限制,船方亦不签字。收货人凭正本

提单一份即可提货。承运人对任何一份正本提单完成交货义务后,其他各份失效。这种规定是为了保护承运人。船长没有义务审查首次凭单提货的人是否是真正的货主。但如船长得到通知,有两份以上的正本提单被转让,则应暂不交货,由提单持有人通过诉讼解决所有权问题,船长按照法院判决交货。

5、提单的转让最初,提单是记名的提单,不能转让。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商业上有了转让提单的作法并为法律认可,除记名提单以外,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都可以转让,指示提单须经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1)、提单的背书提单的转让须经背书与交付才能完成。背书就是托运人或受让人在提单背面签名。如果只是签名而不写明货物交给谁,这种背书叫“空白背书”。如果写明交给谁或凭某人指示叫“记名背书”。记名背书的指示提单可以转换为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记名背书的指示提单还可以背书给指定的收货人,从而限制转让的效力。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可以转换为记名背书的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 (2)、背书的效力1、提单的背书与交付可以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以当事人有这种意图为条件。记名背书的指示提单是在背书交单时转让。不记名提单、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不需要背书,是在交单时转让。提单可以多次转让,实际的收货人是最后的提单受让人。2、提单经过背书与交付,可把转让人在提单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受让人,而无须通知承运人。运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随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提单受让人可以以他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诉,而无须联合原来的订约人。而一旦受让人又把提单转让出动他就推动运输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3、租船人把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给他的提单背书给第三者时,该提单就成为不同于租船合同的新合同,即令提单明确地结合于租船合同。

《国际商法》之九 —— 海上保险法

第九章 海上保险法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第二节 海上保险标的第三节 保险利益第四节 陈述、披露与担保第五节 保险价值第六节 承保的危险第七节 保险期间第八节 保障的损失第九节 委付第十节 代位权思考题:1、按照英国保险法,海上保险的主要原则是什么?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主要有哪些规定

第九章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有长久的历史,但至今尚无有关海上保险的国际公约。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在国际上的影响很大。现参照该法,对有关海上保险的主要法律原则作一简单的介绍。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性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条给海上保险合同所下的定义是:“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受到海上损失,即海上冒险发生的损失时,应依约定的条款和数额,赔偿被保险人的合同。”上述定义说明了海上保险合同的实质,即海上保险合同是赔偿合同。该定义也确立了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即赔偿的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海上保险合同的唯一目的是,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的条款对被保险人因海上危险所致的损失提供赔偿。而被保险人取得赔偿的条件是,他须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取得的赔偿应是他受到的实际损失,而不能从赔偿中获得利润。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海上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被保险人,另一方是保险人。保险人是专门从事保险业的保险人或海上保险公司。在英国,保险人通常是劳埃德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美国则没有劳埃德类型的个体保险人而只有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三、保险经纪人按照美国的保险业务惯例,多数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经由保险经纪人之手。被保险人不同保险人直接接触,而是委托保险经纪人代他投保。这是由于海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进行这项业务需要专门的知识,而经纪人一般是富有经验的。保险经纪人在法律上是被保险春的代理人,他代被保险人申请保险,经手支付保险费。除非被保险人对保险经纪人另行加委,关于损害赔偿和保险费的退还,则应由被保险人直接与保险人洽商解决。保险经纪人虽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却向保险人领取报酬。他的报酬从付给保险人的保险费中扣除。另外,保险经纪人对保险人要负责保险费的交纳,保险人不得直接对被保险人请求支付。但关于损害赔偿和保险费的

退还,则由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负责。在我国的保险业务中,没有保险经纪人。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投保。

四、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英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于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的要求时,即视为已经成立,不论当时保险单是否签发。”在资本主义国家投保,无论是向劳埃德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投保,其做法大致相同。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主要分两步,第一步是签发投保条,第二步是签发保险单。投保船舶、货物或运费险,通常由被保险人委托经纪人办理。被保险人必须把一切必要的情况提供给经纪人,并授权经纪人在一定的保险费率范围内投保。经纪人据以起草投保条。投保条的内容包括经纪人名称、船舶、航程、保险期间、保险财产和保险金额,并提出保险费率的建议或留待保险人报价。经纪人把投保条交给各个保险人传阅。保险人如愿意承保,即签署投保条,在投保条上写明保险费率及承保金额。当全部保险金额得到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只差签署保险单这一正式手续。经签署的投保条虽是海上保险合同,但不能等同于保险单,在法律上不能约束双方。但是,投保条在信誉上约束双方。如果在签发投保条后,签发保险单以前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照例赔偿。保险单由签发办事处代表保险人,根据投保条签发。在我国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是由货主或发货单位直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处办理。由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单内列明被保险人名称、货物名称、标记、包装数量、保险金额、船名、航程、承保险别等,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据以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五、保险费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2、53、54条对支付保险费的时间和责任作了规定。按照英国法,保险人一经出立保险单,就要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是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的责任是签发保险单,两方面的责任是对流条件。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费以前,没有签发保险单的责任。保险经纪人本人对保险人负责保险费的支付。经纪人从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费后,支付给保险人。保险人只能通过经纪人取得保险费,而无权直接向被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费的请求,保险人更不得因未支付保险费向被保险人起诉。不论经纪人是否已将保险费支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负责向经纪人支付保险费。这是因为按照英国的保险制度应视为经纪人已向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费,而有权立即从被保险人得到偿还。如果被保险人未向经纪人支付保险费,经纪人得留置保险单。他可以留置他占有的属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保险单。保险经纪人在被保险人未向他支付保险费时,有权作为债权人取得保险费;在被保险人破产时,他作为普通债权人有保险费请求权,但无优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投保方应直接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付保险费,保险方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六、保险单(一)保险单是载明保险合同的文件。前已述及,保险人一经签署投保条,海上保险合同即告成立。虽然投保条包括合同的内容,但根据英国法投保条不具有证明合同文件的法律效力,故不能对承保条强制执行。而只有把保险合同内容载明在保险单上,才能强制执行,因为只有保险单才是证明合同的文件。提不出这样的证据,就无从证明合同有效成立。所以,保险人均须出立保险单。保险单可以在签约时或以后签发。按照英国法,保险单虽不是签字腊封式的合同,但要求保险单必须作成书面,并须由保险人或其代表签署。如果是海上保险公司,则由公司盖章即可。(二)按照保险惯例,保险单应载明下列事项:(1)被保险人的姓名(2)保险期间(3)保险标的物(4)承保的危险(5)船名(6)保险单的种类(7)保险费(8)保险金额(9)保险人签署英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单的内容没有特殊要求。但如作为证据,应包括上述(1)、(3)、(4)、(6)、(8)、(9)六项。

(三)保险单的种类保险单可以按保险价值、保险期限和承保方式的不同加以分类:1、按保险价值分类:(1)定值保险单定值保险单是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单。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价值可能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可以稍有出入。如有小的出入,只要被保险人是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就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如果出入很大,是被保险人的有意欺骗,就可使合同无效。多用于船舶保险。(2)不定值保险单不定值保险单是

在保险单上不载明保险标的的价值,而留待以后确定的保险单。定值保障单与不定值保险单的区别是,不定值保险单应由被保险人证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而定值保险单上载明的价值是终结性证据。2、按保险期限分类:(1)航程保险单航程保险单是承保标的物从某一地点至另外一个或几个地点的合同。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负责任的期限,不是以某一段时间,而是以航程来限定。航程保险单不限于单程保险,也可以多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往往采用这种保险方法。(2)定期保险单定期保险单是对标的物在一定期间内承保的合同。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负责任的期限以某一段时间来限定。船舶保险较多采用定期保险。运费保险也使用这种保险单。(3)混合保险单混合保险单是既承保保险标的物的特定航程,又在一定时间内对之负责。如:“从伦敦至上海,为期3个月。”混合保险单既不是定期保险单,也不是航程保险单,而兼有二者的性质。 3、按承保方式分类(1)流动保险单流动保险单亦称不定名保险单,船名在订约时不能预先订明。流动保险单载明保险的总条件,而将船名和其他细节留待以后申报。流动保险单是对一定期间内陆续装船出口的货物采取总保险的办法。按照这种保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事先约定保险期限、承保的危险、保险总金额以及保险费率等。每批货物出运后,被保险人立即将船名和其他细节申报保险人,保险人即自动承保。当保单所承保的总金额申报运出完毕,即全部保足。被保险人预先支付一部分保险费,保单到期时结算。流动保险单一般以一年为限,但不是定期保单,而是各个航程保单的总和。保单对指定的货物一般商定固定的保险费率。其他货物另议费率,仍予负责。保单通常载有保险人对每条船所负责任的最大限额和地点条款。除保单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必须申报保险范围内所有货物,保险人亦应一律接受保险。流动保险单是比较灵活的做法。(2)预约保险单预约保险单亦称开口保单,是对陆续装船出口的货物订立总保险的另一种办法,较流动保险单更为灵活。而每次出运货物的详细情况,如货物数量、价值、船名、起迄港第仍须向保险人申报。在法律上每批货物视作独立的保险,并分别计算保险费。按照这种保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范围,订立预保合同,在这个范围内的货物,经被保险人申报后,全部由保险人自动承保。合同内只规定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和总的保险限额。保险期限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如果是长期的(即永远开口的),则应订明一项终止条款,即订约双方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如30天前或3个月前发出取消保单的通知。预约保单通常载有保险人对每艘船所负责任的最大限额和地点条款。对被保险人申报的每批出运的货物,保险人发给保险凭证。在大量投保的情况下,预保方式可以节省手续。预约保单连同保险凭证,在出口贸易中已成为最普遍的保险形式。预约保单虽约定在特定期间内承保货物,实际上属于航程保单。流动保单与预约保单的区别在于:流动保单是被保险人买进一张固定的保单,这张保单一旦申报完毕即告用完。而预约保单不会用完,它在保险期限内承保保单范围内的一切货运。

七、保险单的转让按照英国1906年保险法第50条(1)款,“海上保险合同可以转让,除非合同内订有条款,明确地禁止转让。保险合同在损失发生前或发生后,均可转让。”保险单转让的方式是:“得以背书或其他习惯的方式,予以转让。”所谓习惯的方式是,如果在背书中没有写明受让人,则这种保险单可仅以交付转让[第50条3款]保险单转让的效果是,受让人可以他自己的名义向保险人起诉[第50条2款]

第二节海上保险标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条1款,对海上保险标的作了总的规定,即凡是合法的航海冒险都是保险合同的标的。该法第3条2款又对保险标的作了具体规定。按照该款,保险标的有下列三项:1、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2、运费、旅客票款、佣金、期得利益或其他能以金钱估计的利益或垫款、贷款、费用支出的担保;3、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船舶与货物是有形物体,在英国保险法中叫做保险财产,是海上保险标的的主要项目。运费、票值、佣金、期得利益等等都是可以以金钱估计的利益,这些利益因船货受到损害而受到损害。对第三者的责任是由于海上冒险引起的。第2、3两项亦可称为无形标的,指随船货的保全而同时保全的利益。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保险,称为“保障及赔偿保险”这是当船舶所有人对第三者负有法律上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