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电力电缆及附件技术规范书 下载本文

10kV电力海缆及附件招标文件 第三册 技术部分

8.2.3.5每次会议均应签署会议纪要,该纪要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3 工厂检验和监造

8.3.1 买方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卖方及其分包商的生产车间场所,对海缆及其附件等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买方将为此目的而派遣的代表的身份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8.3.2 如有海缆及其附件等经检验和试验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买方可以拒收,卖方应更换被拒收的海缆及其附件等或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买方不承担上述的费用。

8.3.3 买方有对海缆及其附件等运到交货地点或施工现场以后进行检验、试验和拒收(如果必要时)的权利,不得因该海缆及其附件等在原产地发运以前己经由买方或其代表进行过监造和检验并己通过作为理由而受到限制。买方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卖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海缆及其附件等到达中国后买方对其进行的检验。

8.3.4 卖方应在开始进行工厂试验前一个月,通知买方其日程安排。根据这个日程安排,买方将确定对海缆及其附件等的那些试验项目和阶段要进行目睹,并将在接到卖方关于安装、试验和检验的日程安排通知后 7 天内通知卖方。然后,买方将派出技术人员前往卖方和(或)其分包商生产现场,以观察和了解海缆及其附件等工厂试验的情况及其运输包装的情况。若发现任一海缆及其附件等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不满足要求,买方代表有权发表意见,卖方应认真考虑其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待运海缆及其附件等的质量,目睹检验程序由双方代表共同协商决定。抽样试验试品由买方派出的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定。

8.3.5 若买方不派代表参加上述试验,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关于不派员到卖方和/或其分包商工厂参加试验的通知后,或买方未按时派遣人员参加的情况下,卖方可以自行组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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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为对海缆及其附件等进行实地了解,卖方应对买方派出人员组织一次在卖方国内,由卖方提供的海缆及其附件等安装运行的类似电厂或变电所进行实地考察。

8.3.7 监造范围: a) 导体的拉线绞制。

b) 绝缘、干式交联及导体屏蔽、绝缘与绝缘屏蔽三层共挤的工艺。 c) 绝缘芯烘房中脱气工艺。 d) 外护套的挤包。 e) 金属铠装。

f) 附件的部件制造工艺。

g) 在电缆及附件厂内的试验及试验后的检查等。

h) 对重要的外协、外购件的质量和数量的检查;必要时招标人人员有权到零部件分包厂进行监督和检验。 i) 电缆及其附件等的包装质量的检查。 8.3.8 投标人应向监造者提供下列资料:

a) 重要的原材料的物理、化学特性和型号及必要的工厂检验报告。 b) 重要零部件和附件的验收报告及重要零部件和附件的全部出厂试验报告。

c) 电缆及其附件等出厂试验报告、半成品试验报告。 d) 型式试验报告。

e) 产品改进和完善的技术报告。 f) 与分包者的技术协议和分包合同副本。 g) 电缆及其附件等的生产进度表。

h) 电缆及其附件等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备忘录。

8.3.9 监造者有权到生产电缆及其附件等的车间和部门了解生产信息,并提出监造中发现的问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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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技术培训

应买方要求,卖方应为买方提供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技术技能水平,具体的培训计划在双方的第一次联络会上商定。

8.5 出厂检验

产品发运前,供货商接受买方的工厂检验,买方参加工厂检验的人数、时间具体协商确定,地点在生产工厂。验收人员应检查全部出厂试验报告,但不签署任何确认文件,不承担卖方对产品质量应负的检验责任。

9 包装和标志

若招标文件中有关于“包装与标志”的要求,则按该要求进行;若无,则按以下条款进行。

9.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本合同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买方指定地点。

9.2 卖方应根据货物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以适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卸货以及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具体要求为:

(1) 海缆每盘长度应按买方提供段长生产(要求抽样试验时,不包括试验海缆长度)。

(2)成品海缆护套上应有制造厂名、产品型号及额定电压连续标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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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字迹清楚,容易辨认,耐磨,外护套每间隔1米打字,字体大小不小于1#字。

(3) 海缆应成盘交货,卷绕整齐,妥善包装,海缆盘应符合GB4005的规定,海缆端头应密封,防止进水受潮。

(4) 海缆外包装要求是坚固的,能经多次吊搬运的铁盘,必须配置能够平稳放置的托盘。

(5) 每盘均有不适水包装的制造厂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坚固的固定在铁盘上。

(6)卖方应在铁盘两侧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刷写制造厂名称,海缆的产品型号、额定电压、毛重、净重、海缆敷设拉出方向及每盘海缆的长度。

9.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每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地/到达站/到货地点;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4)货物名称和品目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kg);

(7)体积(长×宽×高,以cm表示); (8)唛头; (9)生产日期; (10)生产工厂; (11)设计段号和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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