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和文书制作 下载本文

三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农药质量承诺》等制度上墙明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要要求农药经营人员主动向农民推介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替代产品;五要积极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将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相结合,依法取缔无证经营和流动商贩。

5、切实落实责任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管好本地的企业,看好本地的市场,确保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在本辖区内不生产、不销售、不使用。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每个农药经营门店要有监管责任人,每个农药生产企业要有联系人,责任落实到人头。划片包店监管责任人要进一步督促农药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责任书”要求,对所分包门店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切实做到看好门、管好人、不出问题。同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失职渎职行为,确保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6、在奥运会前夕,把农药市场再进行一次彻底整治。六月份是我省“农药专项整治月”。结合整治月活动,我们要在奥运会开幕前夕,把我省农药市场再进行一次彻底整治。按着农业厅统一安排,从6月10日起,由厅农资打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农药检定所牵头,抽调各设区市农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对各地农药市场和农药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交叉督导检查,目前这项工作正在开展中。交叉检查工作的作用是发现问题、查找不足、促进工作。全省整个农药市场和高毒农药整治要靠我们大家扎实的工作。所以,希望大家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感,要真抓实干,奥运会之前,把所管辖的农药市场进行一次彻底整治并确保取得实效,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奥运保障行动做出积极贡献。

三、农药监管与适用法规问题

就农药监管来讲,我们现有三个专业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

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监管依据是: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632号公告和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8年第1号公告,是两个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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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执法中需要掌握的有关法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刑法中有关农资打假的条款及司法解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

2007年12月农业部连续发了8号、9号、10号三个令和944号、945号、946号三个公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农业部农药管理6项新规定。这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及主要内容分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8号令:《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对农药标签需要标注的内容、农药标签的制作、使用和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9号令:《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主要内容:第一,农药临时登记证的累积有效期将由四年缩短到三年。第二,修改了农药名称的定义(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第三,农药续展登记期限提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0号令:《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944号:主要内容:第一,从2008年1月8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批农药商品名。第二,以前批准的标签与《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不相符的,到农业部变更。第三,2008年7月1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第945号:主要内容:农药名称管理具体规定和农药命名原则以及已登记混配制剂简化通用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第946号:主要内容:对农药有效成分含量的具体规定。即:农药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梯度不得超过5个;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含量不得低于已登记产品;含渗透剂产品有效成分设定与不含渗透剂产品有效成分设定要求相同。

实际上,6项新规定中的绝大部分内容是针对农药登记管理的,所以,农业部把2008年定为“农药登记管理年”。只是农药标签方面的内容涉及到市场监管问题,在下面的问题中我将作一简要解答。

随着农药监督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中也遇到了一些农药违法案件如何准确适用法规问题,现根据我对有关法规的学习、理解和工作实践,归纳了14 个有一定代表性的问题。下面,做一粗浅的解析。

(一)农药处罚主体法规的适用问题。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农业行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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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处罚农药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依据的是《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三个法规。我们不可以应用《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法规进行处罚,同样是农药质量问题,我们农业部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质监部门则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

(二)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经营问题。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产品执行什么标准,质量如何保证,是否安全,这些都是未知数,所以说这是一种故意的严重的违法行为。目前常见有四种情况:一是生产企业没有该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就生产该农药,这是一种最明显的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违法生产行为;二是肥料中含有农药成份,或者在肥料说明书中标明防治病虫害、调节作物生长等,应当按农药处理,没有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适用于按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擅自生产、经营农药进行处罚;三是甲农药生产企业替乙农药生产企业分装农药(乙企业有该农药登记证),如甲企业没有办理农药分装登记,那么甲企业适用于按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进行处罚;四是农药经销商擅自生产加工农药,适用于按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擅自生产农药进行处罚。

(三)转让农药登记证问题。目前常见有两种情况:一是两个农药生产企业之间互换使用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那么两个企业均为转让农药登记证,适用于按转让农药登记证进行处罚,同时两个企业又均有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生产农药的违法行为,对其违法生产行为应当再按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擅自生产农药进行处罚;二是一农药生产企业有偿让另一企业使用其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那么前者适用按转让农药登记证进行处罚,后者适用按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擅自生产农药进行处罚。

(四)质量和标签不合格同时存在问题。直观看一个农药产品标签不合格,但通过质量检测后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又定性为假农药或者是劣质农药。以违法重的事项进行处罚,定性为假农药的,适用于按生产、经营假农药进行处罚;定性为劣质农药的,适用于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进行处罚。

(五)甲胺磷等5种五种高毒农药的查处问题。农业部等4部委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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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号公告和农业部等6部委2008年第1号公告规定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已撤消农药登记,因此在查处时,可按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但是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没收,现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实际工作,目前采取“收缴”方式。对于销售、携带、运输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十条规定,建议移交公安部门按治安案件立案查处。

(六)捆绑销售农药助剂问题。目前,农药助剂的销售,还不需要进行农药登记。在销售某种农药时,以专用助剂名义捆绑销售或作为赠品的,如经检测其中含有农药成分的,适用按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擅自生产、经营农药进行处罚;如出售的已登记农药产品标签上说明了如何使用此专用助剂,且助剂中未检出农药成分,适用按生产、经营的农药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进行处罚;如出售的已登记农药产品标签上未说明如何使用此专用助剂,且助剂中未检出农药成分,可不做处理。

(七)赠送小包装农药问题。在农药经销活动中,以小包装农药为赠品进行促销的,实际上也是一种经营行为。作为赠品的小包装农药,其农药登记、质量、标签等与合法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的要求应当是完全相同的。没有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适用于按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擅自生产、经营农药进行处罚;经检测定性为假农药或劣质农药的,适用按生产、经营假农药或劣质农药进行处罚;包装上未附标签或标签与批准不相符的,适用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进行处罚。

(八)附加说明书问题。随着农药标签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农药标签与过去相比越来越规范。但在市场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的农药产品标签上未超范围标注防治作物和防治对象,而在其包装箱中附带《说明书》或者《使用建议》,扩大防治作物或防治对象,这种情况适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不宜作经济处罚。

(九)农药产品商标问题。涉及农药产品商标问题,不属于农业行政执法范围。

(十)责令改正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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