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
生防护距离,宜按表3-6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3)物流仓储用地内所需管理或办公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计容建筑面积
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控制)。
3.16 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
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
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的相关规范要求。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规定8.25~8.28条款的规定。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城市绿地
3.17 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五种类型。绿地
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要求。
3.18 在规划编制中,新区绿地率不低于40%,旧城区不低于25%。
3.19 在规划编制中,公园应以方便居民使用为原则合理布局,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居住区
不得低于2.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5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1.0平方米;
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
3.20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应
不低于2%,为城市绿化提供充足的苗木、花卉和草坪。
3.21 滨河绿化带宽度控制要求:
(1)结合河道水利控制线(蓝线)的划定,市级城市水系绿网的河道两侧各控制不低于30
米的绿化带。东平水道、容桂水道、桂畔海等重要城市示范滨水地带两侧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规划每侧绿带宽度在未建设区域宜不小于100米、已建成区域按不小于70米控制,具体可按滨水公园进行建设。
(2)蓝线宽度大于50米的其他河道,两侧宜各控制不小于25米的滨河绿化带,拆迁改造确
有困难的,绿化带宽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15米;
(3)蓝线宽度30—50米的河道,两侧宜各控制不小于15米的滨河绿化带,拆迁改造确有困
难的,绿化带宽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10米;
(4)蓝线宽度30米以下(含30米)的河道,两侧应各控制不小于8米的滨河绿化带,在建
设管理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滨河绿带的宽度,但最低宽度不得小于5米。
(5)滨河绿化带宽度应以实际可绿化用地起算,不包括沿线不能进行绿化的水利防护工程
用地。在满足水利防洪要求下,滨河绿化带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少量的休闲娱乐的服务设施。
3.22 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100米防护林带。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
(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5)水源保护区防护绿地设置应按照省有关水域保护条例执行。
3.23 附属绿地指附属于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设施、对外
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绿地。具体规定如下:
(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3-7规定执行。
备注: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行政办公、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5%。(2)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提倡建造屋顶花园,并与主体建筑统一
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