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可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规划条件出具后的用地功能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3、所有兼容的建筑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0%,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
居住用地
3.8 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
应符合表3-5的规定。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3.9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
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3.10 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6.8~6.10条款的规定执行,停车泊位按本规
定7.25~7.27条款的规定执行。
3.11 城中村改造应符合佛山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
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工业用地
3.12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1)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
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
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工业门类的防护距离规定。
3.13 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1)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集体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
建设集体宿舍。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控制)。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酒店和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3)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物流仓储用地
3.14 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
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3.15 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1)物流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3-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