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正文 下载本文

1 总则

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尚不

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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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

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总体规划的编制

2.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

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 “2+5组团”可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

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详细规划的编制

2.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计划。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城市重点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先开展相关规划研究。

2.5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条件为依据进行

编制。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城市用地

用地分类

3.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2 佛山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个大类、

47个中类、71个小类。

3.3 在佛山市进行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应符合表3—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