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修订版) 下载本文

2.3.3 运行阶段

2.3.3.1 应认真做好电网运行控制极限管理,根据系统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计算和调整电网运行控制极限。电网调度部门确定的电网运行控制极限值,应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极限值的基础上留有一定的稳定储备。

2.3.3.2 加强有关计算模型、参数的研究和实测工作,并据此建立系统计算的各种元件、控制装置及负荷的模型和参数。并网发电机组的保护定值必须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2.3.3.3 严格执行电网各项运行控制要求,严禁超运行控制极限值运行。电网一次设备故障后,应按照故障后方式电网运行控制的要求,尽快将相关设备的潮流(或发电机出力、电压等)控制在规定值以内。

2.3.3.4 电网正常运行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留有一定的旋转备用和事故备用容量。

2.3.3.5 加强电网在线安全稳定分析与预警系统建设,提高电网运行决策时效性和预警预控能力。

2.4 二次系统 2.4.1 设计阶段

2.4.1.1 认真做好二次系统规划。结合电网发展规划,做好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规划,提出合理配置方案,保证二次相关设施、网络系统的安全水平与电网保持同步。

2.4.1.2 稳定控制措施设计应与系统设计同时完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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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设计稳定控制措施和失步、低频、低压等解列措施,合理、足量地设计和实施高频切机、低频减负荷及低压减负荷方案。

2.4.1.3 加强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母线、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主设备快速保护建设。

2.4.1.4 特高压直流及柔性直流的控制保护逻辑应根据不同工程及工程不同阶段接入电网的安全稳定特性进行差异化设计,以保证交直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为前提。

2.4.2 基建阶段

2.4.2.1 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相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稳定措施、自动化系统、故障信息系统和电力专用通信配套设施等应同时投入运行。

2.4.2.2 加强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入网验收。对新入网或软、硬件更改后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应进行出厂测试或验收试验、现场联合调试和挂网试运行等工作。

2.4.2.3 严把工程投产验收关,专业领导及技术人员必须全程参与基建和技改工程验收工作。

2.4.3 运行阶段

2.4.3.1 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的变化情况及时地分析、调整各种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或整定值,并按照有关规程规定每年下达低频低压减载方案,及时跟踪负荷变化,细致分析低频减载实测容量,定期核查、统计、分析各种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情况。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加强检修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防止装置出现拒动、误动,确保电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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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防线”安全可靠。

2.4.3.2 加强继电保护运行维护,正常运行时,严禁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变压器等设备无快速保护运行。

2.4.3.3 母差保护临时退出时,应尽量减少无母差保护运行时间,并严格限制母线及相关元件的倒闸操作。

2.4.3.4 受端系统枢纽厂站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困难时,应侧重防止保护拒动。

2.4.3.5 电网迎峰度夏期间和重点保电时段,加强对满载重载线路的运行维护,加强对跨区输电通道及相关线路的运维管控,开展高风险区段、密集线路走廊、线路跨越点特巡,确保重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2.4.3.6 应对两回及以上并联线路两侧系统短路容量进行校核,如果因两侧系统短路容量相差较大,存在重合于永久故障时由于直流分量较大而导致断路器无法灭弧,需靠失灵保护动作延时切除故障的问题时,线路重合闸应选用一侧先重合,另一侧待对侧重合成功后再重合的方式。新建工程在设计阶段应考虑为实现这种方式所需要的重合闸检线路三相有压的条件。对于已投运厂站未配置线路三相电压互感器的,改造前可利用线路保护闭锁后合侧重合闸的方式作为临时解决方案。

2.5 无功电压 2.5.1 设计阶段

2.5.1.1 在电网规划设计中,必须同步进行无功电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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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功补偿设施的规划设计。无功电源及无功补偿设施的配置应确保无功电力在负荷高峰和低谷时段均能分(电压)层、分(供电)区基本平衡,并具有灵活的无功调整能力和足够的检修、事故备用容量。对输(变)电工程系统无功容量进行校核并提出无功补偿配置方案。受端系统应具有足够的无功储备和一定的动态无功补偿能力。

2.5.1.2 无功电源及无功补偿设施的配置应使系统具有灵活的无功电压调整能力,避免分组容量过大造成电压波动过大。

2.5.1.3 对于动态无功不足的特高压直流受端系统、短路容量不足的直流弱送端系统以及高比例受电地区,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配置调相机等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2.5.1.4 提高无功电压自动控制水平,推广应用无功电压自动控制系统(AVC),提高电压稳定性,减少电压波动幅度。

2.5.1.5 并入电网的发电机组应具备满负荷时功率因数在0.9(滞相)~0.97(进相)运行的能力,新建机组应满足进相0.95运行的能力。在电网薄弱地区或对动态无功有特殊需求的地区,发电机组应具备满负荷滞相0.85的运行能力。发电机自带厂用电运行时,进相能力应不低于0.97。

2.5.2 基建阶段

2.5.2.1 变电站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配套的无功补偿及自动投切装置等应同时投入运行。

2.5.2.2 在基建阶段应完成AVC无功电压控制系统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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