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下载本文

除分析相法律服务需求的发现在分析潜在客户的需求时,3.2 关行业的法律规范体系及企业涉及的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税法等共同涉及的法律规范体系外,还应关注企业曾经出现过的问题、同行业其他企业曾经出现过的问题、处理法律事务的偏好等,便于了解其具体的法律服务需求、可能需要的法律事务类型,以便于服务合同洽谈的顺利进行。

3.3法律服务的创新由于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过程中,而社会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在不断向更高的管理和战略层面发展、向更深的操作层面延伸、向更宽的行业及领域跨度交叉,因此鼓励律师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的知识结构并参考《律师业务目录》中列举的内容,不断创新、开发新的业务领域。

同时,还可结合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和其他领域的业务创新,不断探索新的法律服务模式,以更为丰富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3.4法律服务的专业化为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鼓励律师法律服务向专业化发展,即在特定的专业领域和细分市场向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服务并减少同业竞争的同质化。

3.5避免不正当竞争律师在开拓潜在客户和营销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及律师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开拓方式的正当性,避免以不正当竞争或虚假宣传等方式争取客户。

3.6客户业务的取舍律师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自身的业务领域、工作经验、工作时间等,综合考虑是否有充分的能力和资源

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必要时考虑以整所团队对外合作的方. 式,或在征得客户同意后与其他所律师共同提供服务的方式,避免因能力或其他方面的限制而影响服务质量并导致律师执业风险。

3.7法律顾问服务的投标对于以招投标方式确立法律顾问服务关系的客户,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了解相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结合自己的资源水平、业务经验等实际情况决定收费标准以及是否参与,避免因恶性竞争而导致成本过高或因工作经验等原因无法胜任相关工作而导致的执业过错。

3.8利益冲突审查律师在与客户签署法律顾问合同前,应根据《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由律师事务所按利益冲突审查的要求,审查是否与律师事务所的现有客户存在利益冲突,尤其是核对现有客户的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中有无利益冲突方面的特别约定条款,避免因利益冲突而产生执业过错。 对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潜在客户,应遵照法律规范、律师行业规则以及与客户间服务合同的规定执行,对于依据前述内容仍旧无法界定的,可采取披露、签署谅解备忘录等方式处理。 3.9服务内容的梳理及确定顾问律师应与客户充分沟通,展示法律服务的价值、启发其对法律服务的认识、发现其法律服务需求,并引导客户明确具体的法律服务需求,以及法律顾问服务的方式、范围、要求等,并可在服务合同中明确。

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方式,可分为常规服务、上门服务、派

出服务、巡回服务、远程服务等方式,因不同服务方式的成本不 同,应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加以考虑。

3.10法律顾问服务事项的确定法律顾问合同是律师事务所与客户建立法律服务关系并指派顾问律师完成工作所达成的一致,也是客户与律师事务所建立的权利义务体系。

常规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可参考各地律师协会的推荐文本。 法律顾问的报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顾问律师不得直接从聘请人处收取任何报酬。

但可在合同中约定,顾问律师在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必要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由聘请方承担。

其他如基本费外的减免或增加条件等,也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法律顾问合同应当由聘请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并通过正规渠道支付款项、提供发票。

3.11对聘请方单位的了解律师事务所在与聘请方签订企业法律顾问合同前,应对聘请方资信进行调查或核实,调查核实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依法成立、合法存续;(2)目前的基本状况;(3)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4)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5)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6)具体的联系人、通信地址等。

如果涉及自然人,还应了解其国籍及居住地(以证、照为准)、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顾问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12 条款:(1)事务所的名称、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以及双方的住所地、通讯方式等身份事项条款;(2)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工作地点、顾问律师、授权范围等,必要时还可增加工作量、服务质量等要求;(3)法律顾问合同履行期限及起止时间,法律顾问费用的种类、金额及支付方式,以及法律顾问合同是否续签等;(4)各方的违约责任,以及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时的处理以及损失承担方式;(5)双方为履行法律顾问合同而必须具备的硬件条件、工作接口、指定联系人,以及需要常驻现场办工时的办公条件要求等条款;(6)解决争议的处理原则及解决方式,合同中止及终止的条件、最终处理时的法院管辖、合同的生效等条款,尤其要明确无固定期限的法律顾问合同的解除条件。

除上述常规工作内容外,其他非常规类型的法律顾问服务,如各类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应与聘请方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式、收费方式等问题,以便于合同的履行。

3.13对于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律师应当在签订企业法律顾问合同时提醒聘请方双方的工作交接事项,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包括但不限于以风险提示书等形式提醒聘请方关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的风险:(1)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仅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有权拒绝为实施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行为提供服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