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下载本文

关于舟山市普陀区免费婚前检查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

据2003年5 月23 日《人民日报》报道,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率先在全省施行免费婚前检查,婚检的实际费用由政府承担。据了解,普陀区免费婚检的项目包括肝功能、血常规、小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X 光胸透、梅毒、艾滋病血清学检查(HIV)等,每对夫妇检查费用为213 元,全部由政府承担。除了免费婚检,普陀区还对准妈妈们的孕前检查实行免费服务,费用也由政府承担,并承诺为新人保密。在一定意义上说,普陀区政府部门的做法为由新《婚姻登记条例》所引发的全国范围内的争论画上了句号。

案例背景:

自2003 年10 月1 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我国取消了强制婚检,婚前医学检查制度遵循自愿原则。结婚不必出示婚检证明,公民欣喜的是隐私权得到保护;而随之产生的忧虑是一些人将婚检变为“不检”,减少了一道筛查疾病的关口,给下一代的健康留下隐忧。一年间,全国各地的婚检率下降到了令人忧虑的地步,卫生部初步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婚检工作量不足往年的十分之一,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零婚检”。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普陀区婚检人数大幅度下降。据普陀区妇幼保健所统计,今年1~3 月前来婚检的只有5 对,占实际结婚数的5%以下。同样,杭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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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率为2.3%,浙江全省的婚检率仅为1.94%。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舟山市普陀区推出了“婚检费用政府埋单”的新举措。

社会效应: 政策出台后,社会反响强烈,得到大多数民众支

持。虽然每对夫妇婚检所需费用不过213 元,但由政府承担后,立即产生收效。从简单的数据对比看:“免费婚检”前3 个月只有 5 对夫妇进行婚检;“免费婚检”后,11 天时间就有6 对夫妇接受婚检(5 月24 日《新京报》),增幅可谓惊人。当婚检作为结婚的前置条件时,新婚夫妇感到的是义务;当婚检变为自愿,而且免费,新婚夫妇感到的是权利,而且是由政府贴钱的权利。在这样的义务与权利之间,人们的选择取向是不言而喻的。作再多的宣传,讲再多的道理,都不如掏213 元钱来得干脆。一两百元的费用影响了许多人(主要是文化水平不高、素质较低的国民)参与婚检的积极性。不仅是农村青年,一些新闻报道中还提到,许多城市青年表示,要等到新《婚姻法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才去登记结婚,以节省下婚检费用。 由此可见,今后婚检费用将是婚检推广的一大阻碍,所以免费婚检成为国民福利,由公民自由选择是否参加婚检是推广婚检的有效手段之一。

法律依据:一个即将领结婚证的新人,可能面临这样的尴尬境遇:依照新《婚姻登记条例》,当事人是否婚检完全自愿,婚检将不再成为领取婚证的必要条件;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又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10 月1 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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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以外的任何证件和证明材料。从两部法律的通过和实施时间来看,《母婴保健法》在前,新《婚姻法》在后,按照我国的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关系原则,如果发生冲突,应适用新《婚姻法》条款。 不管是《母婴保健法》还是新《婚姻法》,针对的都是每一个普通公民,它们实施的效果,取决于公民个人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新《婚姻法》的诸多规定,实际上都是让公民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求一个公民成为守法公民,普遍具有某种意识观念,不是强制他去做什么,而是为他完成这些责任提供保障。从一点上讲,提供免费婚检服务比强制婚检更有意义。

分析: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怎么样的政府?

1.责任政府。从近来的“问责制”到普陀区政府部门为婚检费用“埋单”,可以看出中国政府正在向责任政府迈进。从积极发挥政府作用的角度来说,“问责制”只是一种消极的、事后的责任理念和制度。而普陀区政府部门为婚检费用“埋单”,主动承担政府应尽的社会责任和应该履行的政府职能。可以说,这从更高的层次很好地诠释了责任政府理念,即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政府,不但要为自己的不良行政行为负责,更应该富于公共管理者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勇于担责、善于担责”,努力为广大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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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进而在比较的意义上促进本地区、本国的全面发展。

2.政府责任。婚检制度由强制改为自主选择以来,政府执政责任经历了两次递进。第一次,随着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强制性婚检在鼓掌声中悄然下课。但是随后不久,由于婚检率急剧下降,婚前医学检查作为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丧失,导致了医学专家和社会工作者的担忧。在今年三月召开的全国“两会”,甚至出现了强制婚检“重返” 婚姻门槛的提(议)案。第二次,是今年5 月,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率先在全国施行免费婚前检查,实行婚检的实际费用由政府承担的政策,使大家看到婚检争论终于找到了一个新的解决方案。 现在,随着国内有更多的地区实行免费婚检制度,舆论呼唤政府能够进行第三次递进,把免费婚检作为政府给百姓的超额“福利政策”,转变为政府的一项基本执政责任。

3.创新能力。普陀区政府部门在公共政策创新方面为所有行政机关提供了优秀的范例。不管是责任政府理念,还是处理公共管理问题的高超能力,体现到政府行为上,都必须表现为该政府有效地制定和执行、适时地创新公共政策的能力。普陀区政府部门面对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出现的婚检人数锐减的尴尬局面,为了合法合理地实现当地社会发展的目标,毅然抛弃过去行政命令的固有模式,转而采用经济优惠方式引导社会公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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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动。这在事实上为地方政府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运用行政权力的灵活性进行适当的公共政策创新作出了良好的示范。

4.以人为本。取消强制性婚检的意义在于强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公权力不能强行进入私权利调整的范围内。但在私权利的领域内却强调的是自我责任,要不要婚检是当事人双方的自由,但由此而产生的后果也要由当事人双方来承担。普陀区政府部门为婚检“埋单”,引导公民理性行使自己的权利,反映当地政府在处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平衡,既保护婚姻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又保障人口的质量、实现社会发展的目标。普陀区政府部门并没有回到以往的“直接管制”老路上去,而是采取“政府埋单”的方法,运用间接的行政引导方式实现调控社会发展的目的。这体现出普陀区政府处理多元社会中利益冲突、价值冲突的复杂公共管理问题的高超水平,也表明其行政行为方式已经实现了从“划桨行政”到“掌舵行政”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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