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退免税基本规定(培训内容) 下载本文

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b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c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a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b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c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d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

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应核查的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性质、注册资本、生产能力、自产产品范围等。

2、对照检查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的范围。

3、外购或委托加工的视同自产产品货源、付款及纳税情况是否正常。特别是对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的视同自产货物,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27号)进行税收函调,排除一切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免、抵、退”税。广东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市及其所属区、县等以往骗税多发地区

4、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应在

申报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收购非自产货物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法律依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函〔2003〕48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 五、新办出口企业及小型出口企业的特殊规定

新办出口企业及小型出口企业按月申报,但只正常计算和审核审批,需等到第13个月一次性办理 国税发?2006?102号??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出口货物

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