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
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六条 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报销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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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依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伪造、冒用、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三)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或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分包、转包或变相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六)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七)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严重失实、雷同的安全评价报告的; (十)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十一)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十二)拒绝、阻碍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十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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