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下载本文

浙江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目 录

第一部分 非现场审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四章 整改督查

第二部分 现场审计

第一章 审前调查

第二章 审计现场管理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三部分 附则

第一部分 非现场审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乡镇党政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浙江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是指担任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党(工)委书记、乡镇长、街道主任。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基于本人所担任的特定职务,对其所在地方财政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而承担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审计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审计,客观评价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党委、政府和公务员管理监督等部门有关决策提供参考。促进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和城乡的统筹发展,规范乡镇政府管理行为,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审计理念。

(一)树立全部政府性资产审计的理念。在坚持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基础上,审计对象和范围要向以全部政府性资产为主线转变,将全部政府性资产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沿着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权力运行轨迹,从乡镇政府全部政府性资产涉及的收入、管理、分配、使用和绩效五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审计监督。

(二)坚持绩效审计的理念。将科学发展观作为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绩效评价根本标准。通过绩效审计,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客观地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所付出的代价,评价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和持续性,促进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提高科学决策和公共管理的能力。

(三)突出责任审计的理念。通过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大问责力度,坚持原则,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责任意识。

(四)强化民本审计的理念。审计监督要重点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对社会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在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服务民生中的作用。

的资金部政府性资金金第六条 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落实好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的决策,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工作。省市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党政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制度、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和利用制度、审计结果整改督查制度、审计结果联合通报制度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等的落实。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审计计划。按照有计划、有重点、分年度实施的原则安排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一)每年年底前,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或由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并由组织部门出具审计项目建议书,县审计局据此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二)分类管理、分类审计。按经济规模将乡镇街道分为重点乡镇街道和一般乡镇街道。

1.重点乡镇街道包括中心镇、经济总量较大的镇和反映问题较多的镇。重点乡镇街道应作为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按计划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项原则四童节2.重点乡镇街道以外的均为一般乡镇街道。为突出重点,提高审计效率,对一般乡镇街道可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代替经济责任审计。对一般乡镇街道中经济总量不大、经济活动简单的,可实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不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三)下列情况发生时不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1.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一年以上;

2.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领导干部已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

4.其他由于客观原因致使经济责任审计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况。

(四)积极推进书记和乡镇长(主任)同步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个审计项目,发一个审计通知书、出两个审计结果报告、归一个审计档案。

第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专业胜任”原则组建复合型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组织部门或纪委可派人参加审计组。审计通知书要明确审计进点时间、审计需要的资料清单、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的内容和提交时间、审计纪律等。

第十条 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乡镇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

(二)年度工作报告以及经济工作目标、计划与执行结果资料;年度内上一级政府下达的相关考核指标,有关经济指标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

(三)乡镇党委政府发文本、乡镇党委政府会议纪要(记录),与经济政策制定、重要事项决策、重大资产处置等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及档案等资料。

(四)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历年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经济活动分析资料,接任时的经济事项交接清单,任职期末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大诉讼事项、未了事项、或有事项等相关资料。

(五)全部政府性资产涉及部门、单位的银行开户资料、账册、凭证、报表及有关文件;乡镇企业改制情况说明和有关资料,国有土地出让情况及相关资料,工业功能区财政财务状况的书面介绍等。

(六)纪检、监察等上级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和组织、人事等上级综合考核部门对乡镇的检查报告和考核考查报告等资料。

(七)与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相关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职责范围与分工、兼职情况。

(二)任职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1.发展区域经济社会的思路,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

2.任职期间的经济社会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完成情况;

3.为实现前述目标所制定的各类政策、措施的内容及效果;

4.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及产生的影响。

(三)全部政府性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1.任期内历年各类政府性资金收入规模、结构及其变动情况;

2.任期内历年各类政府性资金支出规模、结构及其变动情况;

3.任期内其他政府性资产的管理情况及围绕全部政府性资产管理制定的各种制度;

4.任期内重点支出方向、支出项目及使用成效。

(四)经济决策情况。

1.当地党委、政府经济决策机制;

2.任期内当地主要的经济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执行的结果,对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

(五)任职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的情况。

(六)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七)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管理中的主要不足。

(八)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审计公示制度。审计实施期间,可以在当地政府网站或政务公开栏等刊登或张贴公示,公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和审计纪律,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审计公示内容可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实施时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纪律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为审计进点至审计实施结束。监督举报电话包括审计组联系电话和审计机关举报中心电话。

第三章 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一)撰写原则。除遵循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外,应突出责任导向原则和需求导向原则。责任导向是指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围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需求导向是指审计报告的结论应尽量为公共管理和公务员管理服务。

(二)体例。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可分为五部分:1.审计实施概况;2.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评价,包括成绩和不足两方面内容;3.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取得的主要成绩,是对总体评价中成绩部分的适当展开;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相关责任,是对总体评价中不足部分的具体描述;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形式。审计报告可采用图表和文字相结合的形式,也可采用纯文字式。审计报告应减少过多的专业术语,使审计报告的内容更直观,便于阅读和理解。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撰写,重点是审计评价、问题定性和责任认定。

第十五条 审计信息。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应围绕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和当地特色,突出重点,把握热点,深入基层,广泛听取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抓住事关群众利益和统筹发展的重大事项,专题反映带有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也可以总结、反映好的经验和做法,认真反映审计整改情况。审计组长要确保审计信息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六条 审计建议书。审计机关可以在审计结果报告的基础上撰写审计建议书,主要是针

对政府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审计建议书主送被审计乡镇政府,可以抄送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

第十七条 移送处理书。凡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证据确凿的,应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诉。和重大损失浪费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公开行政,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第十八条 审计成果运用。用好审计成果是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建设性作用的关键。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各种审计成果的管理,运用多种形式,发挥审计监督的权力制约作用。审计机关应促进审计成果运用制度建设,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努力形成监督合力,以制度保证审计成果的有效运用。

第四章 整改督查

第十九条 审计整改情况的督查和通报。

(一)审计组负责督促被审计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和乡镇政府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审计整改要求。被审计乡镇政府应及时书面反馈执行、整改和处理情况,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落实的要说明原因。

县审计局应落实专门科室负责汇总被审计乡镇政府关于审计整改的各种信息,结合审计回访结果,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对多次督促仍无故不落实整改要求的有关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整改督察工作应贯穿在审计全过程当中,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利益和协二)整改督查应重视发挥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由审计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督查审计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建立审计整改定期回访制度、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制度和联合督察制度等,逐步加大对整改情况的公开力度。

第二部分 现场审计

第一章 审前调查

第二十条 审前调查目的。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资料,做好项目审计准备,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内容、突出审计重点,降低审计风险。

第二十一条 审前调查主要内容。

(一)了解乡镇的基本情况,包括面积、人口、财政体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措施等。掌握乡镇经济的优势和劣势,收集被审计者任期内乡镇发布的有关经济社会方面的政策文件,重大经济事项尤其是政府性投融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方法,相关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

(二)了解被审计者任职、兼职和职责分工情况及其任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与主要业绩。通过调查了解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情况,弄清乡镇政权的特点,党政主要负责人各自所承担的直接经济责任以及履行经济责任所涉及的部门、单位和事项。查阅被审计者任期内党委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党委政府发文、党委政府各种会议纪要等书面资料,列出重要经济决策事项清单并了解具体执行情况。重点调查兴建公益设施、国有和集体土地转让、企业改制、小城镇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为民办实事等重大经济事项内容。

(三)了解被审计者任期内全部政府性资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和管理情况。了解任期内计划指标、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从财政、统计、农办、县(市)政府考核办等部门或当地政府门户网上了解乡镇的所属行政村、人口状况,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发展情况,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及在本县(市)内各项指标所占位次。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分析性复核,通过分析理清乡镇的经济工作重点和特点。对一些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分析,找出相互间不合逻辑的“矛盾点”,即审计的风险点,如国内生产总值发展速度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乡居民储蓄之间的关系,财政收入增长和乡镇职工、教师工资发放情况的关系等。

(四)乡镇财政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调查了解乡镇财政管理岗位职责、财政资金预算管理、预算外资金计划管理、本级财政和下属单位决算、政府性债务管理、政府性资产管理、票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制度;调查了解乡镇出台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以及相关配套和补充意见,为进行内控制度的符合性测试,分析评价乡镇财政管理规范性和制度执行效果提供基础资料。收集财政、地税、国土、社保、投融资机构、工业功能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等重要部门有关财务、业务方面的资料信息和电子数据,了解各自的内控制度和相互间的工作衔接。

(五)有关部门对乡镇经济工作的考核和检查情况。县(市)党委、政府和县(市)直属机构对乡镇从不同的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检查,其检查考核结果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参考价值。通过走访纪检、监察、财政、统计等部门收集资料,对这些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从中把握乡镇的特点、主要业绩和主要问题,找准审计重点。

(六)了解被审计者任职期间个人述职述廉情况,接受审计以及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其他监督部门对其任期内经济事项检查情况,组织部门对其任期内履职情况的考评结果。

(七)了解任职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大诉讼事项、未了事项、或有事项。

审计组应将被审计者的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内容作为审前调查的重要内容。

(八)计算机应用情况。审前调查过程中,可以先从财政部门采集相关电子数据,掌握乡镇财政的基础数据。同时,还需了解乡镇财政管辖的其他独立核算单位所采用的财务信息系统种类和版本及版本升级情况,实际使用的功能模块、实际使用的账套情况。对乡镇目前所使用的各类业务信息系统的功能及相应处理的业务内容、功能及使用范围等情况进行了解,掌握了解乡镇信息系统之间数据流向的逻辑关系。

第二十二条 审前调查的方式方法。

(一)要求提供资料。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提供相关资料,听取领导干部本人情况介绍。

(二)实地调查。到党政办、统计部门等调查了解有关历史数据和任期有关事项。

1.查阅乡镇工作目标考核完成情况。

2.查阅政府工作报告。

(三)班子成员和有关负责人个别谈话。审前调查和审计实施期间,审计组长在适当时间安排与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个别谈话。审计组应做好谈话记录,需要时谈话记录经当事人签字后存档。谈话内容应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经济决策、突出矛盾、主要问题、实际困难和意见建议,被审计者任职期间主要成绩、主要不足等方面进行。

(四)根据需要对重要单位进行内控制度测试,收集财务和业务有关数据资料进行对比和分析。

(五)与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沟通,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和群众举报情况、检查考核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六)收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注意查阅过去审计情况和整改情况,有效利用以前的审计结果。

(七)审计组可自行设计审前自查表(如银行开户情况表、重大决策情况表等),布置自查任务,要求被审计乡镇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工作。

(八)其他有效的方式方法。

第二章 审计现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根据审前调查了解的情况,针对被审计单位的高风险领域或环节,按照重要性、谨慎性原则,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重点内容、方法和步骤,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内容和重点应根据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重点,并围绕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轨迹,有针对性地确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进点会。在审计组进点时,审计机关可单独召开、也可与组织部门等联合召开审计进点会,听取被审计者的述职报告。被审计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班子成员以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审计进点会议。审计进点会的形式与参加人员由县审计局领导视情况决定。会议主要议程包括:

(一)领导讲话;

(二)审计组长说明本次审计目的和依据,通报工作程序、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参审人员、审计场所、实施时间、审计纪律、举报电话,提出需要协助、配合的有关事项;

(三)接受审计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就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述职报告;

(四)对被审计者个人述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五条 现场审计工作原则。审计组应坚持“分工协作、及时沟通、职业敏锐、跟踪问效、注重证据、讲求效率、控制成本、文明审计”的现场审计工作原则。在审计实施期间,审计组长应通过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做好审计现场管理、协调工作,及时交流和沟通各种重要的审计线索,不断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查证的深度。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技术和方法。

(一)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综合运用检查、监盘、观察、询问、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技术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和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现场察看和走访,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问卷调查等,依法取得审计证据。

(二)除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常规方法外,还要重视对个别谈话、访问干部管理部门、专题调查、观察现象、接受举报等方法的应用。

(三)计算机审计。审计实施阶段应重视运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加快信息技术与审计业务的融合,不断提升审计综合分析能力,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1.计算机审计的主要工作领域:

(1)综合运用各种计算机审计软件,在现有被审计单位计算机环境下读取电子数据,生成电子财务账和业务账进行审核分析,有条件的进行信息系统审计。

(2)综合各方面信息进行审计分析,确定审计重点,形成疑点线索。

(3)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审计取证,协助完成审计工作底稿,简化审计操作流程。

(4)综合各方面信息进行判断和评价,提高审计结果的质量。

2.计算机审计工具和技术:

计算机审计工具和技术包括嵌入式审计模块、通用审计软件、数据提取技术、电子表格分析、自动化工作底稿等。审计人员在具体审计工作中应熟练掌握AO(现场审计实施系统)、SQLserver(关系型数据库系统)、EXCEL(电子表格软件)等计算机审计工具,能够综合运用各种软件进行数据采集和审计分析。鼓励各地在计算机审计环境逐步成熟的条件下开发《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析和评价软件》和专用审计软件。

3.综合运用计算机审计软件进一步加强审计分析:

在审前调查、审计实施和审计结果阶段,都应重视将财政财务会计类信息和其他业务类信息、经济信息与政策信息、经济管理类信息与社会管理类信息、书面信息与口头信息、被审计单位的信息与其他方面信息、和人有关的信息与和事有关的信息进行对比分析。通过综合运用各种计算机审计软件,在有限时间范围内对大量信息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可以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和风险。

(1)比较分析,是针对同一项目的数据或指标,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进行对比,运用数学求差法来说明实际数与期望值的差异,作为进一步分析的对象,从中获取审计线索。差异有绝对差异和相对差异,绝对差异(即实际值-期望值)用于分析差异的规模,相对差异即(实际值-期望值)/期望值,用于分析差异的程度。比较分析又具体分为横向和纵向分析法。横向分析就是计算前后两期相关项目的增减额和增减率,来判断审计对象的变动趋势。纵向分析又称结构分析,就是通过计算某个指标的各个组成部分占总体的比例,以揭示各个构成项目的相对地位和总体结构关系。纵向分析和横向分析相结合,效果会更好。

(2)比率分析,是利用两个经济活动相关的数据,先计算出各种相关比率,再将这些比率与相应的期望值进行比较,分析审计对象的结构、发展和变化情况。

(3)因素分析,是把反映经济现象变动的总量指标分解为相互联系的若干因素,然后顺序地将其中第一个因素作为可变,其他因素暂时作为不变,依次逐项替代,以测定各个因素差异对总量指标的影响程度,从而了解总量指标的变动原因,从中发现审计对象的异常变动和差异,为审计取证提供线索。

(4)趋势分析,是对连续若干期报表某一项目或某一统计事项的金额及其变动情况进行比较与分析,了解该项目的增减变动幅度,以获取审计线索。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内容。主要是从行政绩效、经济决策、依法行政、公共财政管理和廉政建设五个方面开展审计。

(一)行政绩效审计。

1.任职期间的经济社会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

2.发展乡镇经济社会的思路、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以及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

3.任职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实绩。

(1)统筹发展情况:分析政府性资金支出结构,评判政府性资金支出的重点是否向农业、教育、文广、科技、农村居民的养老、合作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等领域倾斜,分析领导干部任期内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对提高农村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效推动社会事业的同步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2)发展绩效情况:检查乡镇财政财务收支的平衡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重大建设项目投资效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付出的代价(包括土地和能源的消耗、环境污染、乡镇负债、违规政策、行政违法、管理不善、政府诚信等),结合经济社会统计指标,客观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工作业绩及发展状况,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能力,看其是否在执政理念上体现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二)经济决策审计。

1.决策机制是否完善。检查是否建立健全了相关的经济决策制度、乡镇党委政府内部是否建立重大经济活动议事规则,关注乡镇重大事项决策是否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并将专家提供的咨询信息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是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

2.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检查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一项重大的经济决策是否遵循国家财政及经济政策,是否集体决策。关注一些重大经济活动决策是否执行了规定的程序,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开并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等。

3.决策目标是否实现。检查重大经济决策和重大投资项目是否更好地促进了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是否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有无挤占、挪用、侵吞、转移资金等问题,并关注领导干部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评估工业功能区开发效益,既要考虑近期效益,又要适当评估长期效益;评估新农村建设,主要看新农村建设是否从当地实际出发,并得到老百姓拥护。同时,还要关注项目开发建设中是否存在过度负债问题。

(三)依法行政审计。

1.经济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经济政策审计是检查贯彻国家法律和宏观调控政策及上级有关政策的主要方法和途径。应围绕城市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进行,重点关注支农惠农、公共服务均等化、农民就业、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以及扶持企业政策、土地政策、税收政策、奖励政策等方面的内容,评价领导干部科学执政的行政理念和管理水平。

2.内控制度审计

(1)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制定全部政府性资产(资金)管理岗位职责,以及预算管理制度、决算制度、政府性债务报(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等。如财政所内部工作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责任是否明确,不相容职务是否做到分离,账户设置、银行开户和会计核算是否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等。

(2)预决算制度是否完善。任期内是否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收入是否全部进“笼子”,支出是否一个“口子”,预算是否一个“盘子”,预算执行情况是否存在随意变更调整现象,重大项目变更是否经乡镇人大主席团讨论批准,有无超预算、违规向非所属预算单位拨付或变相拨付款项。

(3)支出审批制度是否明确。检查各项支出是否做到先由乡镇财政所长审核把关,然后报乡镇长审批,重大开支是否报乡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收入是否做到集中管理。主要关注预算外收入包括城建配套费、土地出让金返还、资产投资分红和出租收入等是否全部纳入乡镇财政集中管理;收入征管是否建立应收未收台账,收入减免或缓交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

(5)固定资产和票据管理是否合规。任期内是否建立固定资产具体明细台账,购入或报废固定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是否存在有物无账或有账无物等账实不符现象;票据的领用、核销和保管登记工作是否完备,入账的票据是否合法合规。

(6)现金管理制度是否严格。任期内是否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是否存在白条抵库或坐收坐支情况。

3.收入、支出及资产审计

(1)全部政府性资金收入审计。

①预算外资金审计。有无将预算外收入及其他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坐收坐支,有无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现象。主要审计:

土地出让金返还收入。检查是否存在随意确定地价,土地成本大于出让收入等情况,是否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取土地征用收入。

城建配套费收入。检查是否按规定建立城建配套费征管台账,征收标准是否合规和统一,减

征缓征手续是否齐全并符合政策。

企业股权分配和资产出租收入。检查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取企业股权分配红利收入和资产出租收入,是否存在随意减免、抵扣现象。

②负债审计。通过对乡镇政府负债资金的规模、构成、管理方式的审计,摸清财政直接负债、工业功能区负债、政府其他所属机构的负债以及或有负债等情况,重点关注政府负债的投向、效益,政府负债偿还机制、管理情况及制度建设情况,分析政府负债对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影响程度。主要审计:

摸清乡镇领导干部任职期初、期末乡镇政府负债的总量、来源结构及债务变动情况。

乡镇政府负债的投向和效益以及对乡镇经济建设发展的影响程度。区分乡镇债务的不同性质(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调查乡镇政府经济管理活动中是否存在国办发〔2005〕39号文件所列举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包括: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举债兴建工程,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等)。

负债管理和偿债机制。包括乡镇政府建立的有关政府负债的管理制度,对负债的规模有无监控措施,有无完整的偿债计划和偿债机制。重点关注财务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账和民主监督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有无逃废债务行为。重点关注在乡镇撤并工作中原乡镇债务的清算、移交、处置等工作。

关注有无因乡财县管等原因使乡镇债务向上转移到县级政府,而县级政府未作反映的情况,或者向下转移到有关企业甚至村级组织的情况。

债权债务是否及时清理,对挂账三年以上未清理的应逐项反映。

(2)全部政府性资金支出审计。

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是否规范,如工程立项是否经过批准,发包是否经过招投标,是否按中标文件规定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是否符合规定,工程竣工是否经过验收,工程款结算是否经过审计等。进账发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以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发票或收款收据抵顶建筑业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收现象。建设资金来源及其支付情况,是否存在来源不当或预付工程款长期挂账,未及时办理价款结算问题。

②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审计。

人员经费支出审计主要是审计任期内直接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占当年镇政府支出的比重。公用经费支出审计,重点关注会议费和招待费的支出和管理

情况,是否制订了相应管理办法,支出中是否厉行节约,是否存在铺张浪费和花钱大手大脚现象,列支费用的票据是否合规合法,必要时进行延伸审计。在审计合规合法的基础上,计算任期内会议费和招待费占政府公用经费的比重,分析任期内行政运行成本的高低和任期内的变动情况。

③往来款项审计。通过对任期内乡镇政府往来款项增减状况审计,分析任期内新增的往来款的金额、性质以及挂账的原因,分析任期内往来款项的增减是否正常,核实往来款项的真实合法性。通过对任期内乡镇政府往来款审计,关注往来款是否及时清理,是否存在陈年老账长期挂账,关注新官是否理旧账;有否属收支性质的往来款应转而未转收入和支出;单位和个人借款是否按规定及时收回;是否存在同债权债务单位对账不及时,导致双方余额不一致,存在漏洞等问题。

④上级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审计。

专项资金的核算是否规范,是否专款专用,有无应拨未拨、挤占挪用的问题。专项资金是否产生应有的效益,重点关注农村税费改革、扶贫低保等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

(3)政府性资产和集体资产审计。

审查全部政府性资金以外的政府资产和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情况,保障政府性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管理和使用绩效,防止资产流失。乡镇的全部政府性资产,是指政府掌管、占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四)公共财政管理审计。

1.以财政兑现资金为切入点,分析各项奖励政策执行效果。以乡镇制订的新农村建设、工业经济发展、农业经济发展、科技发展等方面激励政策财政兑现资金为切入点,评价这些政策在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可支配收入、加强财务管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绩效,准确反映领导干部驾驭经济工作的能力。

2.以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发放为切入点,分析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以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安排、社会化发放为线索,把跟踪农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作为关注民生的切入点,重点审计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是否执行到位,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程序是否严格把关,社会保障资金是否按政策要求筹集到位,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等方面的经济责任,科学反映领导干部推进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水平。

3.以教育经费预算管理为切入点,分析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从义务教育经费的预算安排入手,在分析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法定增长是否落实的同时,重点加强对义务教育收费、学生代办项目的服务、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生均公用经费、免收学杂费后财政保障是否到位等热点问题的监督,以此分析领导干部在统筹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作用。

4.以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为切入点,分析基本建设投资绩效。通过对基本建设项目确定、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工程招投标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乡镇财力等方面的审查,并对新农村

建设中乡镇补助给村的相关资金实行延伸审计的基础上,综合分析领导干部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方面的意识与能力。

5.分析指标举例:

(1)乡镇财政收入增长:通过对收入构成的统计,分析税收收入、土地出让收入、转移支付收入和其他收入所占比重,评价乡镇领导履行经济职能的工作实绩。

(2)乡镇财政投入增长情况:通过对财政投入结构的分析,计算农业、教育、城建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并与任期前进行比较,计算年均增长率,评价领导干部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的绩效。

(3)乡镇行政成本控制:通过对乡镇领导干部任职前后行政成本审计和分析,衡量行政成本的高低,评价乡镇领导行政管理的效能。

(4)负债控制情况:查清负债总额、负债率、债务率和偿债率,检查其是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任期内债务是否减少。通过负债指标的评价,可以有效减少“新官不理旧账”现象。

(五)廉洁从政审计。

1.廉洁从政审计内容:本人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主要检查个人收益、分配所得和借用公款、使用公有财产等情况,有无直接干涉土地出让、项目招投标等重大经济事项的情况。

2.通过对乡镇廉政措施和内控制度以及政府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审计,重点关注领导干部有无违反规定决策等违法违纪行为,有无长期借用公款、私费公报、兼职取酬等问题;有无利用职权在下属或其他部门、单位谋取私利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有无利用职权长期占用国有和集体资产、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有无转移、挪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为个人或小集体谋取私利等问题,评价领导干部个人在资金分配使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资源出让等方面的廉洁性。

3.损失浪费不仅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低效率,而且将严重威胁依法行政、科学决策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大局。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严肃查处损失浪费问题,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制约监督过程中的作用。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八条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应负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制定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决策责任;

(二)加强制度建设,依法管理经济社会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各项措施的依法行政责任;

(三)加强财政管理,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管理责任;

(四)保护政府性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管理和使用绩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投入产出效率,实现持续发展的绩效责任;

(五)合法合理获取报酬,约束职务消费的廉洁从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评价原则。

(一)权责对等原则。审计评价应围绕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职权,责权相当地展开评价,经济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不作评价。防止有权无责造成评价的缺位以及有责无权导致的评价越位。

(二)可实现原则。审计评价内容必须是审计手段能够实现的,对于评价干部需要但常规审计手段又无法获取的数据,不列入评价内容。

(三)差异性原则。审计评价应考虑区域差异和不同时期宏观调控等因素,尤其是各地区因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与发展水平不同对责任履行的影响。

(四)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可信度比较高,依据准确数据进行分析,可以降低人为因素的干扰。定性评价也应尽可能地依靠一些具体的定量指标进行佐证。

(五)审计与评价相结合。按照“以权定责、以责定评、以评定审”的逻辑顺序,遵循“评价什么就审什么”的原则,做到审计与评价相结合。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划分。审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审计机关认可的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失职、渎职行为;

4.其他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认定。正确区分不同责任的界限,有助于正确评价被审计者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对被审计者的功过要全面看待,不能用静态、孤立的观点来揭示审计事项,而应用动态、联系的观点来揭示审计事项。对经济责任的认定,要结合当时、当地的历史条件、政策背景、客观工作环境,不能用单纯的结果来确定个人的经济责任,而要把握全过程并坚持科学发展的标准来划清责任,以防止结论与实际产生背离,带来审计风险。对受审计范围限制、取证不足或法规标准不明确的审计事项,不作审计评价,但对其中重要的内容可以做出必要的说明。审计评价要做到客观全面,在具体经济责任认定中要注意前任和后任的责任、主观和客观的责任、集体决策和个人决策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正确划分书记和乡镇长(主任)的经济责任。在界定经济责任时,应针对乡镇的实际情况,根据乡镇党(工)委书记、乡镇长(主任)在办理具体事务中的介入程度,本着权力与责任一致的原则来界定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界定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一)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分责任。

(二)对由书记决策、乡镇长(主任)参与的事项,如存在违规问题,书记应承担主管责任。如果事情本身属于政府法定职责,乡镇长(主任)也应承担直接责任。

(三)经济事项是党政班子会议决定,党委书记未提反对意见的,由党委书记负主管责任,政府执行决定中出现的偏差,由乡镇长(主任)负主管责任;具体相关人员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区别书记、乡镇长(主任)的职责,由书记或乡镇长(主任)负领导责任;对未经会议讨论,直接由书记或乡镇长(主任)授意或操作的,由书记或乡镇长(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三部分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南供从事浙江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实务中参照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指南由浙江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