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管理中签证与变更的概念 下载本文

观点1。联系单是施工过程中由一方提出的针对的可能是设计单位也可能是施工单位,主要是解决因建设单位提出的一些需要更改或变化的事项,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施工单位照此施工。其事项主要涉及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质量管理及其他管理方面(如甲方某工作协助不到位,乙方可用联系单通知甲方)用的。

联系单必须有相关单位的章才可以作为结算的论据。否则是不是只能作为结算的参考。签证,是一种互证,只有双方都认可了才有效,没有双方的签章,怎么会有证明力呢?

观点2。工程联系单不能简单地作为结算依据,因为工程联系单只是工程各方为联系工作或解决问题的有文字依据的联系方法,至于该工作联系单的具体落实情况必须要有现场签证来进行确认才可以成为结算依据。 合同约定联系单可以做结算才行,否则就得根据联系单重新办理签证单。

观点3。如果签证的内容符合结算原则是可以作为结算依据的,就算是技术核定单也可以,又没有约定说只有签证单才可以作为结算依据的。一般情况下,只要联系单上同签证一样有双方及监理的签章,我们都是和签证一样计算的。

观点4。我们可以将工程联系单等同设计图纸处理,检查具体落实情况是现场交工时验收,不办签证。如果无法在交工时验收的工作内容,则要办签证。合同条款应当这样注明“施工图、工作联系单经甲方认可后作为设计文件……,乙方严格按设计文件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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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5。可以做为结算的依据,不过有条件: 1、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的。 2、经过各方审批过的 3、和结算有直接关联的

4、在拿不出其他材料的情况下可以使用。

观点6。工作联系单可以做为未施工前,对某项工程提出变更的意向,当一时无法准确确定变更的工程量时,可以先报这个,最好是后面再补一份变更联系单,这样就十全十美了! 或者直接报变更联系单,变更增加数量写待定!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