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此处为条形码
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注:此处为条形码
1.鉴于购房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签订后,双方不能通过协商决定的,可以遵循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买受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本合同。 4.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它需要添加或删除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6.在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及本合同规定的项目建设依据和商品房销售依据。
7.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应视为本合同内容,出卖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买受人提供,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了解有关情况。 8.买受人对小区内的车库(位)有优先购买权和使用权,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车库(位)出卖人不得出售。
9.为便于买卖双方相互告知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事项,买卖双方宜填写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动时,买卖双方应及时相互告知。因买受人通讯方式发生变动未及时告知出卖人,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通知该商品房有关事项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10. 商品房预售和现售均可使用本文本。
11.本合同说明部分,出卖人和买受人确认已经阅读,并盖章或签名 。
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企业资质证书号: ; 法定代表人: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本楼盘售楼电话: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护照】【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备案号码: ; 法定代表人: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
【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 住所(址): ;
户籍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县(区) 。 居住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县(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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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 ; 【身份证】【护照】【 】 ; 住所(址): ;
户籍所在地: 省(直辖市) 市 县(区) 。 居住地: 省(直辖市) 市 县(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地号为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 。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颁发机关: ;证号: ;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证号: ;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 ;证号: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为现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取得现售备案证明】,批准机关为 ,证号为 ;
2.该商品房为在建商品房,已具备《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海口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为 ,核发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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