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学大家深度解析伊斯兰教派问题 下载本文

崇罕百里学派。这些实际上都是好现象,至于由此而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则都被限制在有限的领域内。不能利用这些令人生厌的个案而判定某一学派,忽略了那些属于学派教法细则内不合时宜的东西,这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都完全不是法学家们主张。

问:尊敬的穆斯塔法长老,现今人们惯于出离于法学派别之外,整合各家的法学主张,在出现分歧时加以调和,请问你怎么看待这一新现状?

穆斯塔法博士答:

显然,出离于法学派别之外,创建一个我们现今看到的,存在着诸多缺陷的新法学,无疑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第一,从其内容上看,我们现在所谈论的法学,指的是伊斯兰法学,它是一个范围非常广泛的法学,几乎可以说囊括了人类的所有问题。我们现今所看到的现代法学的代表,不过是专门涉及一些宗教功修方面,过去和现在都存有分歧的问题。现今再次围绕这些问题而互相纠缠不清。但是,我们在这个新法学中却没有看到有谁谈论传统法学所涉及过的环境问题,这是传统法学在谈及污染水泉

和污染水的问题中涉及过的问题,而我们现今生活的社会,正需要法学家们对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阐明他们所持的伊斯兰立场。此外,还有很多问题,如合法的政治问题、与非穆斯林交往等问题。关于一个人遗忘了人生大部分经历而涉及到的教法判律篇,现在的教法简本中还尚未就这个题目展开过写作。诸如此类的很多问题,传统教法都较为全面地阐述过,而现代法学虽然试图推出传统法学的替代品,但是其所替代的范围有限,忽略了很多传统法学所涉及过的问题。所以说,我们现今面临的情况是:要么我们扩大理性的范围,对每

一位想涉足法学领域的人都不再询问其思考的法学原理,不再追问其知识程度,不再查问其如何求证。我们所出示的不过是经训明文,而这些人却主观猜测。这个问题必须注意到,即:有的人认为教法判律所依据的证据就只有“古兰”和圣训两个证据,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的证据一概取消。当法学家们谈论教法的类比或利益原则时,他们通过令他们受益的教法实例而推导出:类比是教法判律的证据。但是,这些人,无疑他们会有意或无意地忽略这个方面,接下来,建立在这个法学上的思考必定将是特定类型的思考;必定是与我们所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