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下载本文

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的学校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按照转作贷款的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4) 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已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所取得物资应确认的成本,借记“存货”等科目,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收到或支付的银行存款等,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 应收票据到期时,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 收回应收票据,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6)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按照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7) 如果应收票据为带息票据,应当在持有期间的期末、贴现、背书转让或票据到期时,按照带息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带息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筹资费用”科目。

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筹资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筹资费用”科目。

3. 学校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计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4.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学校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

1121应收账款

1. 本科目核算学校本科目核算应收取或待结算的各种应收款项。 2. 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 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供服务收入”等科目。

(2)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 如果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照票面价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3.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已转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 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学校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122其他应收款

1. 本科目核算学校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利息、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职工借款、应收保险公司赔款等。

2. 本科目应按项目类别、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3. 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 对外进行短期或长期债权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 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

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照应当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以及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按照应获得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 实际收到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 发生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上述各项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已转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131坏账准备

1. 本科目核算学校提取的坏账准备。

2.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期初贷方余额

3. 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1) 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减坏账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2)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如果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1141预付账款

1. 本科目核算学校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2. 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 因购货而预付款项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 收到所购货物时,按照应确认所购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存货”等科目,按照本科目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退回或补付的款项,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并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按照预付账款账面余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 学校对其预付账款,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并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然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4. 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学校实际预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