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 下载本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

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4]5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4.10.29 【实施日期】2004.10.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4]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1 / 3

第一条 为规范本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直接面对社会公众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严格规范行为,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的行为: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二)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和限时办结制度,按照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公众提供服务;

(三)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必须将公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

(四)严格执行首问服务制度,对首问的服务事项,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2 / 3

(五)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按照服务承诺的有关规定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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