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同管理: 1、合同管理措施:
①、弄清楚合同中每一项内容,明确各方面的责、权、利,正确处理三方关系;
②、用书面指示代替口头指示,如需某项资料应提前发出索取信函; ③、工程进行中的文件资料包括:信件、会议记录、建设单位的规定、指示、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承包单位的申请、报告、监理的指令、记录、信函以及各种报表资料等。有关方一旦发生争执,监理工程师以此资料和记录作为协调问题的依据;
④、对合同中的“含混”字句及时提出正确解释。 2、合同管理制度:
①、向有关单位索取合同副本,了解掌握合同内容,以便进行合同的跟踪管理;
②、本工程合同执行情况应在建设监理月报中反映。 3、索赔:
①、协助审查建设单位与各方签定的合同条款有无含混字句,责任界定不清的地方,索赔条款是否正确,为减少索赔做好预控工作; ②、要求有关各方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以达到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的目的;
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工程洽商,特别要控制有可能发生经济索赔的工程洽商;
④、对可能发生的经济索赔的变更或洽商,事先要报告建设单位,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再签认有关变更或洽商;
⑤、工程完成以后,进行工程决(结)算,本着“合理合法,实事求是”的原则,划清索赔界线,处理好索赔争议。 九、组织协调
妥善处理与业主、设计、承包单位的关系,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也是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国情和现行的工程建设体制,分析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性质和合
21
同规定的内容,确定自己的监理工作方针是“管理、监督、协调、服务”。作为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并向业主负责,在我们现行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向业主负责和向国家负责是一致的。在监理工作中,既严格按合同管理,又要热情帮助,既监督又要服务;既向业主负责,又要维护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四位一体、密切配合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保证,要做到这点,监理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在协调关系中,应坚持则原则是:在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的基础上进行协调工作。先要按合同分清关系,分清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势力导地进行协调工作。在解决问题时,尊重各方自身利益,不超越职责范围去干预别人的事务,不伤害一方利益去满足另一方的要求。态度上不盛气凌人,平等协商,使其在理解的基础上,开展协调工作。
1.与业主方关系
我们受业主委托,对业主负责,严格履行合同,同时注意尊重业主的意见,对于不符合合同的意见加以解释,使其理解,对于业主与设计、施工方意见不一,或设想与显示不符时,注意上下沟通,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并向业主提出合理建议,使其作出正确的决策。
2.与设计方关系
在没有接受设计监理的情况下,只能代表业主做写具体工作和处理施工承包合同中有关部门设计方面的事宜。
在工作中,充分尊重设计的意见,督促施工方按合同、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施工。对各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引起的设计变更,按设计审核
22
权限,与设计方面协调处理。
3.与施工关系
虽说我们是受业主委托,但在工作中既要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监督施工单位按合同条款,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又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好合同变更,协调解决有关技术与资金问题。在执行合同时,要保持公正立场,平等待人,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尊重施工单位的特点和施工经验,听取对工程建设的改进意见,主动协调承包单位和各方关系,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十、监理工作制度
1、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设计文件、图纸,在工程开工前,会同施工及设计单位复查设计图纸,广泛听取意见,避免图纸中的差错、遗漏。 2、技术交底制度
监理工程师要督促、协助、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设计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设计意见、施工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并根据讨论决定的事项做出书面纪要,交设计、施工单位执行。 3、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当单位工程的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时,施工单位可提出《工程开工报告书》,经监理工程师现场落实后,一般工程即可审批,并报公司工程部。对重大工程及有争议的工程报公司工程部审批。 4、材料、构配件、施工机具与设备的检验及复验制度
分部工程施工前,监理人员应审检进场材料和构配件中的出厂证明、材质证明、试验报告。对于有疑问的主要材料进行抽样,见证取样送检。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施工单位使用的机具、设备,对其性能、技术状况进行复查,不准使用不合格材料,机具设备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23
5、变更设计制度
如因设计图错漏或发现实地情况与设计不符时,由提议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经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四方会同勘查审议同意后,进行变更设计,设计完成后,由设计单位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监理办审核无误后,签发《设计变更指令》。
6、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进行自检;并将质量验收表报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应将需检查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三日提出计划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排出计划,通知施工单位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重点部位或重要项目应会同施工、设计单位共同检查签认。 7、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记入监理日志簿,指明质量部位,问题及整改意见,做到限期纠正复验。对较严重的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问题,应由监理工程师正式填写“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抄报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做出整改,克服缺陷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复验签认。如所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已构成工程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1)如检查结果不合格,或检验查证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签证,并将意见记入监理日志簿内,待改正并重验合格后才能签证,方可继续下道工序施工。
(2)特殊设计的或与原设计图变更较大的隐蔽工程,在通知施工单位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参加,与监理工程师共同检查签证。 (3)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或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组织检查签证,以防意外。
8、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与责任。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