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聘用与离职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源办代表公司与其签定为期1年的聘用合同。

(5)聘用合同期满,按双向选择续签合同。 第十三条 辞职

员工在合同期内因有特殊情况需要辞职时,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批准交总经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员工提出请求批准后,必须在准许的三十天后离职并办理手续,提前申请是为了给公司以必要的人事调整时间,否则辞职员工须交付相应的违约金,代替提前申请擅自离职行为的惩罚。申请离职员工在手续尚未办妥之前,其工作要求及标准不变。

辞职办理程序:

(1)由员工本人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

(2)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必须及时向总经理办公室报告并由部门填写相关表格,经批准后备案(总经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三十天后准许离职);

(3)根据总经理办公室开具的表格,员工做好交接工作,把属于公司的财物归还有关部门,并由接收人签字;

(4)总经理办公室确认交接办理离职手续,然后将资料归档; (5)员工持收据及总经理办公室开出的结算单到财务部结帐。 第十四条 裁员、辞退与除名处理

(1)公司因业务变更或某些原因产生冗员、决定裁减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所在部门及有关员工。

(2)员工因违反公司有关纪律及规章制度,或在用工期间不符

合本公司的用工标准,部门可向办公室提出辞退意见,办公室参照本《细则》在第二章第二条规定做出处理。

(3)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有关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令,使用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向办公室提出辞退或除名处理。

(4)辞退及除名的处理程序:各部门对被辞退或除名的员工,首先做出书面意见,然后报总经理办公室审核后呈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人力资源办登记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