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全) 下载本文

. . . . .

不足。

461:实际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依约履行、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实际履行是指在乙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462、损害赔偿: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63、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64、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465、损害赔偿的减轻: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同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

466、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467、双方违约: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潍坊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

468、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人将因此而免于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约定免责事由被统称为免责事由。

469、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470、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一转标的物的直接占有。

471、简易交付: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的,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472、占有改定: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

473、指示交付:是指让与所有物返还的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

474、拟制交付:是指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 475、所有权保留制度: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允许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在买受人为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

476、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能归责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477、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的归属。

478、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

479、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480、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481、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482、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生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483、拍卖合同:广义的拍卖是指竞争拍卖,即众多欲定约的人通过竞争与出卖人订立合同,购买物品,包括狭义的拍卖和投标买卖两种情况。其中狭义的拍卖,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可编辑

. . . . .

48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485、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486、捐赠:是指赠与人为了特定公益事业,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将其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行为。

487、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488、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489、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490、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491、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

492、续订:是指在原租赁合同其他内容不变的情形下,延长合同的期限,所以,续订租赁合同又被称为期限更新或租赁合同的更新。

493、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想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494、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融资租赁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495、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496、加工合同:指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工作,为定作人进行加工,将原材料加工成符合定作人要求的成品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497、定作合同:是依合同约定,由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并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工作对该原料进行加工,按定作人的要求制成特定产品,将该产品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产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498、修理合同:是指定作人将损坏的物品交给承揽人,由承揽人负责将损坏物品以自己的技术、工作修理好后归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499、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一样制作成若干份,定作人接受该复制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500、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仪器设备以及自己的工作,为定作人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测试,并将测试结构交付给定作人们定作人接受其成果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501、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对定作人提出的需要检验的内容,以自己的设备、仪器、技术等进行检验,并向定作人提供关于检验内容相关问题的结论,定作人接受这一结论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502、材料的风险负担:是指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或者承揽人(也可能是第三人)所提供的材料一旦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503、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是指承揽人业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一旦由于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灭失,工作成果本身所遭受的损失谁来承受。

504、报酬的风险负担:实际上就是传统民法上所谓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负担,它主要是是承揽人业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一旦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致使承揽人无法交付工作成果或者无法移转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于定作人,定作人应否向承揽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可编辑

. . . . .

505、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方签订的关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506、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方(含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507、转包:是指施工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 508、发包人提供场地:是指发包人负责办理的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征用、民房的拆迁、施工用地和障碍物拆除等许可证。

509、工程的验收: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所承建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标准的确认。

510、勘察、设计合同:是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的统称,系指工程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之间订立的,由勘察人、设计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或承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511、建设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512、建设监理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取得了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监理单位签订的,为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13、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514、运输合同的效力:即运输合同关系中,基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515、客运合同:即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协议。

516、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517、联合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人通过衔接运送,用同一凭证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协议。

518、单式联运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货物运输合同。

519、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的,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采用同一运输凭证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的货物运输合同。

520、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他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521、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522、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 523、转委托:又称复委托,是指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人委托的部分或全部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委托合同关系的行为,其中由受托人负责选定第三人。

524、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525、行纪人的介入权:又称行纪人的自约权,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低价的证据或其他商品时,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享有自己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权利。 536、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可编辑

. . . . .

527、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服务所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总称。

528、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529、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即委托方委托另一方即研究开发方进行技术研究开发的合同。

530、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技术研究开发所达成的合同。

531、狭义的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不能履行时,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

532、广义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染和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狭义的技术转让合同不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33、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534、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物的专利或技术秘密所作的革新和改良。

535、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536、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537、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538、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又称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或转由技术许可合同,它是指双方的当事人约定转让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对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合同。

539、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地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报告等合同。 540、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

541、技术辅助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科技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专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542、技术中介合同:又称技术中介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订立技术合同的机会或者作为订立技术合同的媒介的合同。

543、技术培训合同:又称技术培训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方式人所指定的人员进行特定技术培训和训练的合同。

1. 若不给自己设限,则人生中就没有限制你发挥的藩篱。2. 若不是心宽似海,哪有人生风平浪静。在纷杂的尘世里,为自己留下一片纯静的心灵空间,不管是潮起潮落,也不管是阴晴圆缺,你都可以免去浮躁,义无反顾,勇往直前,轻松自如地走好人生路上的每一步3. 花一些时间,总会看清一些事。用一些事情,总会看清一些人。有时候觉得自己像个神经病。既纠结了自己,又打扰了别人。努力过后,才知道许多事情,坚持坚持,就过来了。4. 岁月是无情的,假如你丢给它的是一片空白,它还给你的也是一片空白。岁月是有情的,假如你奉献给她的是一些色彩,它奉献给你的也是一些色彩。你必须努力,当有一天蓦然回首时,你的回忆里才会多一些色彩斑斓,少一些苍白无力。只有你自己才能把岁月描画成一幅难以忘怀的人生画卷。

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