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2014(最高检专家指导) 下载本文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新版)解读

张寒玉 金威1[①]

目 录

一、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的修改过程 二、修改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的种类及名称 三、普通版样本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一)关于总体结构 (二)关于首部 (三)关于导语部分

(四)关于?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五)关于?发、破案经过?

(六)关于?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七)关于?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八)关于?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 (九)关于?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关于?承办人意见?

(十一)关于附件部分

四、简化版样本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一)适用范围和程序 (二)主要简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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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下发了《关于试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的通知》([2002]高检诉发第112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在本省范围内选择有条件的分市院开展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的试点工作,并同时下发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和《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说明》。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主要是通过充实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内容,将以往办案程序中的阅卷笔录、复核证据提纲、审结报告及出庭预案等文字材料综合在一起,使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全面反映从受案到出庭前的工作内容,并进—步完善审查起诉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各地试行的总体情况来看,这项改革有利于公诉人员在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时梳理案件脉络,规范承办人对案件的审查,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项改革至今已经多年,公诉工作形势已发生较大变化,原样本中的有些规定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各地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样本的呼声较高,尤其是要求制定样本的简化版,为此,公诉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样本进行了修改,于2011年9月下发了《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普通版样本)》和《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化版样本)》([2011]高检诉发54号)。为保证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样本,现就有关修改情况及具体的修改内容说明、解读如下: 一、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的修改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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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优秀综合化审查报告评比?活动,对全国检察机关2005年第二次全国公诉工作会议以来办理的、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申报参评的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中制作的综合化审查报告进行了评选。从总体情况来看,各地推荐的综合化审查报告中不乏精品,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反映出实践中制作审查报告的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原样本有些地方的设计还不够科学,如有些部分存在内容交叉、重复的问题等,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为此,公诉厅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执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存在问题的通报暨修改<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征求意见的通知》([2009]高检诉发57号),正式启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的修改程序。

在征求修改意见的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不是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不代表检察机关意志,而只是体现承办人个人审查观点的内部工作文书,无须严格规范、强求一致;而且由于个案复杂程度千差万别,审查报告所要展示的重点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制作审查报告的程式也应因案而异,因此制作审查报告的格式不可能完全相同,也就没有必要制定审查报告的格式样本。但绝大部分意见还是认为制定样本有利于规范审查起诉工作,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我们研究认为,作为公诉工作宏观指导的综合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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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定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是非常必要的。一是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公诉部门承办人对案件审查后制作的,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处理的综合性书面材料,从其性质和作用来看,其内容需要兼收并蓄,不仅要对事实认定和定性处理等提出具体的个人承办意见,还要全面、如实地反映相关的诉讼程序、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活动、审查过程和案件事实证据的全貌等,以供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在全面、充分了解、研判案件的基础上,作出客观正确的处理决定。因此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内容一般比较庞杂,需要科学地排布各项内容,以保证报告内容既全面,又能够重点突出。制定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将审查报告整体上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一些程式化的内容以格式化的方式固定下来,并阐明每部分内容的制作目的和制作的具体要求,为实践中公诉人制作审查报告提供一个基本的模板,可以有效引导承办人把案件的来龙去脉、诉讼过程、工作过程、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争议等情况都报告清楚、论证透彻,从而有利于保证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质量。二是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公诉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是讨沦案件、处理案件以及之后制作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检察法律文书的基础,其制作质量直接影响对案件的审核和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因此为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需要对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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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作进行适当的规范。三是虽然由于个案的不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不可能千篇一律,但是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在整体上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其中有些程式化的内容,如有关诉讼活动、工作过程等,大体上都是可以用一定的格式固定下来的;而诸如事实认定、证据分析、理由阐述等因案而异的部分,可以通过对这些部分的制作提出一定要求或者提供示范性内容,以规范、引导承办人制作出高质量的审查报告。当然,由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不是公开对外的法律文书,而是主要体现公诉部门承办人审查案件、报告案件的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文书,因此样本的设计应当体现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要既能够起到规范审查起诉工作的作用,又能够给予承办人充分发挥其才能的空间,而不是机械地统一、固定格式。

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修改、论证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6月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查判断证据规定》)。上述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加大了公诉环节的证明责任,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如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于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明确规定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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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加大了公诉环节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在两个证据规定出台的前后,河南赵作海重大冤错案件暴露出来,引起了强烈反响。曹建明检察长在2010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公诉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各级检察机关都要从中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毫不松懈地抓好办案质量,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质量切实防止错案的通知》,明确要求:?案件承办人、公诉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都要高度负责地对待每一起案件,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和诉或不诉意见负全部责任,其中承办人侧重于对事实证据负责,部门负责人侧重于对关键性证据、承办人提出的问题和是否起诉等意见负责,分管检察长侧重于对部门负责人提出的问题和是否起诉等决定负责。?并责成专人对错案问题进行研究(在2011年8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座谈会会议参阅文件中摘发了《关于典型冤错案件有关情况的分析》)。以上情况使我们进—步意识到加强公诉基础性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以及修改样本不能停留在格式、体例的调整上,而应总结审查起诉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在科学把握公诉工作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出更加结构合理、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详略得当,能够体现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为实践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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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科学有效的案件审查思路,积极引导承办人树立正确严谨的审查思维,从而进一步提高审查起诉质量,有效预防错案的发生。为此,这次修改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不仅对实践中制作审查报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还结合冤错案专题调研材料,对错案产生的原因、规律以及如何通过审查报告样本的再改革,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多次进行论证,历经两年半的时间终于制定下发。

二、修改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的种类及名称

近年来,刑事案件急剧上升,公诉任务日益繁重,而原样本格式相对烦琐,制作起来工作量较大。案件有繁有简,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多数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审查报告适用烦琐的格式没有必要,不利于提高这类案件的办案效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侦监字[2007]4号,以下简称《快速办理意见》也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何简化制作审查起诉终结报告做出相应的规定和有益尝试。鉴于上述情况,我们采纳了各地的意见,将样本设计成普通版和简化版两种格式,以便各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其中普通版是对原样本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后形成,简化版则是对普通版的有关部分进行精简而成。由于公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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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一审与二审在审查内容、审查重点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异,二者在制作审查报告时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将此次修改后的样本名称确定为公诉案件( 一审)审查报告。另外,为了使用方便,这次修改样本,将《制作说明》中的有关内容纳入样本的有关要求之中,不再设计单独的《制作说明》。 三、普通版样本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综合各地提出的修改意见,结合近年出台的—些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并总结实践中制作审查报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审查起诉工作的经验、教训,我们对原样本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普通版样本。修改的总体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对总体结构进行调整,对于内容存在交叉、重复的部分进行整合、删简,使样本的条理更加清楚;二是突出重点内容,针对实践中制作审查报告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分析等关键部分)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增强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分析论证分量,对这些部分的制作提出更加具体、详细的制作要求或者提供一些示范性的内容;三是进一步提高审查报告样本对公诉业务的指导作用,努力为实践提供科学有效的案件审查方法,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发生;四是与近年出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内容相衔接,将近年来的公诉成果纳入进去。现将具体修改内容说明、解读如下:

(一)关于总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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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样本相比,普通版样本在总体结构上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将原样本16个部分,修改为12个部分。主要修改理由:

1.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属于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文书,具有一定的保密性,不是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也不是在上下级或相关单位之间报、送、发、转等的正式公文,因此一般不进行专门的统一编号。实践中各地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也很少进行统一编号。为此,这次修改删除了首部的编号部分。

2.为进一步强调对辩护人、被害人等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意见的充分重视,新样本将这部分内容独立设臵为一项,有利于对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意见的全面、充分表述。

3.原样本正文中?四、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侦查过程?和?五、工作情况?两部分内容之间以及与其他部分内容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重复情况,为此,新样本将这两项删除,将这两部分内容中有关程序方面的内容与导语部分相关内容进行整合后在导语部分叙明;将退查、自行补充侦查的具体内容等,在后面列为附件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自行补充侦查提纲?中体现;将这两部分中的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等内容,在增设的?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一项中具体表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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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部分中涉及对事实、证据的论证、说明等内容,放在后面的?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中一并有针对性地具体论证或表述。这样修改不仅使审查报告在整体结构上更加简明、紧凑,还使具体内容的表述上更加集中、完整。 4.原样本?六?、?七?将?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分开表述,不仅割裂了事实与证据之间内在的依存关系,而且也不适应一人多起多罪、多人多起多罪等复杂案件的需要;原样本?八、对证据的分析论证?部分把对证据的分析划分为?对犯罪事实的分析论证?和?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分析论证?,试图将刑诉法第141条规定的起诉证明标准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两个方面进行论证,这在理论上不无道理,但是,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际上是—个有机的整体,论证事实是否清楚的同时必然要引述、分析征据,即哪些事实、情节有哪些证据支持等,因此将二者分开论证,容易使证据分析的逻辑层次更为繁复,让人感觉两个部分难以界定明晰,实践中操作起来较为困难。针对上述问题,新样本将?六?、?七?、?八?三部分合并为?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在所认定事实的后面直接列举能够证明所认定事实的证据,然后再对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这样修改能够使证据证明事实更为直观,使事实和证据紧密衔接,有效增强审查报告的条理性与严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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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首部

该部分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1.将原样本标题?x x x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修改为?关于犯罪嫌疑人 涉嫌 案件的审查报告?。修改理由:(1)标题应当特定化,即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案由。?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仅表明文书的种类,属文书通用名称,无法承载标题应有的标示作用。(2)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公诉部门承办人审查案件、报告案件的综合性书面材料,其中所提意见系承办人的个人意见,因此在标题中不宜冠以?x x x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另外,有同志提出标题中的文书种类应当修改为?审查意见书?,法律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1条第1款的规定,即?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但是,考虑到多年来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行文习惯,以及承办人审查案件后,不仅要提出处理意见,还应报告相关的诉讼过程、工作情况、监督情况等内容,?审查报告?这一名称更能全面涵盖审查内容,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因此沿用了审查报告的名称。

2.在?提要?部分增加?收案时间?。修改理由:有利于强化对办案时限的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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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提要?部分的?案由?修改为?移送案由?。修改理由:主要是为了区分移送时认定罪名和公诉承办人审结认定的罪名。

4.在?提要?部分的?强制措施?中增加注明地点,并增加公诉承办单位及承办人简要情况及承办人意见两部分内容。修改理由:?提要?的主要作用是简要提示审查报告中的重要信息,而犯罪嫌疑人羁押地点、承办人审查意见等属于审查报告中较为重要的信息,因此在此予以增加。另外,由于在标题中取消了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名称,以及目前有的地方公诉部门分为几个处(科),为领导审核案件及上级院调卷审查时方便等,在?提要?部分增加规定具体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和公诉部门名称。

(三)关于导语部分 该部分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1.增加案件受理时收到的卷宗册数及证物等情况。修改理由:强化对办案责任的监督制约。

2.将原样本中告知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内容修改为告知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修改理由: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不仅包括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还包括其他诉讼权利。

3.将原样本正文中?四?、?五?两部分内容中的有关程序方面内容与此部分相关内容进行整合后叙明,并增加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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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提示内容。修改理由:在导语部分将一些程式化的内容以及案件诉讼程序方面的情况,包括案件的移送机关、移送文书、移送案由,本院受理的时间、收到的卷宗册数及其他案件材料、证物等情况,以及承办人在审查起诉中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所进行的程序方面的工作一并报告清楚,有利于审查报告在整体表述上更加集中、完整、简明、清晰。 制作该部分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导语?部分主要是一些程式化的内容,只要将承办人所履行的程序义务、所进行的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工作包括具体的时间、次数、经过等报告清楚即可,而有关实体方面的内容,如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内容、补充侦查的具体事项等则在正文、附件等部分表述。

二是对于刑诉法明确要求履行的程序,如告知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以及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等,审查起诉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循,在审查报告中也必须写明;对于刑诉法没有强制性要求的,如询问证人、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提请延长审限、补充鉴定、复验复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等,应当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哪些工作,就写明哪些。在审查报告中全面、客观地反映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过程、工作情况等程序事实,可以如实体现审查起诉职责的履行、公诉权的运用以及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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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从而强化对办案责任的监督制约,因此导语部分的制作也相当重要。 (四)关于“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该部分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一项:

1.增加犯罪时的年龄以及盲、聋、哑人等特殊情况的说明。修改理由: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对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以及盲、聋、哑人犯罪等有特殊规定。

2.将?前科劣迹情况?修改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等情况。?修改理由:?前科劣迹?无统一标准,易引起歧义;曾受到过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对定罪量刑有意义,在此叙明可以为后面的定性、量刑分析等做好铺垫。

3.对犯罪嫌疑人是人大代表的,在需要查证的身份事项中增加了?罢免情况?。修改理由: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是人大代表的,必须查证其罢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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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在需要查证的身份事项中增加了?护照号码?和?国外居所?。修改理由:与起诉书制作要求保持一致。

5.对单位犯罪的,增加了?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并增加提示项?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当注明实际经营地址?,修改理由:在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或代表通常作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被羁押,需要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且起诉书中要求明确表述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另外,在实践中很多单位犯罪单位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有的单位注册地只是注册公司时以该地址的名义注册,公司成立后从来没有在注册地进行过经营,而实际经营地涉及案件的管辖、法院送达判决书、与犯罪单位的通信等问题。

6.删除?犯罪嫌疑人×××于 年 月 日在 被 民警抓获(案件侦破简要过程,即根据案件材料记载,扼要叙写本案发案及侦破的时间、立案、侦查工作经过情况)?及?赃物 于 年 月 日移送至我院?的内容。修改理由:这些内容与原样本正文中?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和?九、需要说明的问题?中的有关内容重复。

制作该部分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确认犯罪主体;二是确认特殊犯罪主体的身份,如职务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等;三是确认有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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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量刑情节的情况,如是否累犯和再犯、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怀孕与否、是否年满十八周岁或七十五周岁等。 (五)关于“发、破案经过” 该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将原样本小标题?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修改为?二、发、破案经过?;二是将提示部分修改为?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客观叙写本案发案、立案、破案的时间、经过等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修改理由:1.?侦破?一词无法涵盖?揭发?情况;2.发、破案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不仅应重视破案过程,也应重视发案过程;3.对发、破案经过的审查不能仅仅依赖案卷中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或者情况说明等侦查机关出具的材料,而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反映的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经过,抓捕线索来源情况,证据信息的逐步揭示过程等综合分析案件侦破经过,因此要求制作此部分时要?综合全案证据材料?;4.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关系到诸多量刑情节的认定,如是否自首,是否立功(含本人立功、同案人或其他人立功的事实),是否逃逸(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节既可能影响定罪,又可能影响量刑),是否系犯罪嫌疑人家属协助抓捕等,因此特别对此进行了强调。

总结冤错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未能得到纠正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由于侦查程序封闭,公诉人员不了解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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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只能看到侦查结果,因此发现非法证据等证据隐患的难度大。发、破案经过反映了从立案到破案以及犯罪嫌疑人到案等客观情况,也反映了侦查机关发现罪行、获取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思维演进过程。因此重视审查发、破案经过,不仅有利于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逃逸等量刑情节,而且有利于宏观把握证据体系的构建脉络,通过对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先后顺序等细节审查,可以有效地防范证据隐患,提升证据把关能力。因此,承办人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发、破案经过的审查力度。

(六)关于“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

该部分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1.将原样本小标题?三、移送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修改为?三、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修改理由:对于改变管辖的案件,?移送机关?的表述不仅仅指侦查机关,因为交办或报送的检察机关也是?移送机关?,因此改为?侦查机关?更明确。

2.将该部分具体内容修改为?将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处理意见全面高度概括叙明,注意内容要忠实于移送起诉意见书,可以进行必要的归纳和概括。?修改理由:此部分的制作既要有利于全面、准确地表述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事实和意见,进而明晰移送认定事实与审查认定事实是否有差异等,也要有利于内容上的简明。因此制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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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围绕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情节进行必要的归纳和概括,避免实践中常出现的简单机械地抄录移送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从而造成过于冗长烦琐。

(七)关于“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此次修改样本,将?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单列一项,具体内容包括:?1.被害人意见,2.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3.辩护人意见。(如实扼要地反映上述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刑等问题的观点和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修改理由:原样本在正文的导语部分中规定了听取意见程序,又在正文?五、工作情况?部分也规定了听取意见程序和?对意见进行简要说明?等,这样规定不仅重复,也较为零散,不利于对有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具体意见的全面、充分表述。刑诉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和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因此将这部分内容独立设臵一项,不仅有利于严格执行法律,而且可以强化承办人对有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各种意见和各种疑问的充分重视,从而有利于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存在公诉人员轻信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而忽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辩护律师意见的问题,从而导致应当发现的证据疑点未能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进行深入核查,进而造成错案。基于辩护的对抗属性,辩护律师对发现控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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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点具有积极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因此,我们应当善于借助律师的力量来发现证据疑点,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发生。

(八)关于“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

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认定是审查起诉工作的核心。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冤错案件都是源于事实、证据的认定错误。因此?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部分是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最为关键的部分。但是,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实践中制作此部分还存在很多问题:

1.事实认定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简单照抄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或者不具体写明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仅写?同公安机关认定事实基本一致?,而实际上其审查起诉后认定的事实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并不完全一致,如改变了定性,增减犯罪事实等。二是对事实、情节表述不全面,甚至遗漏关键的事实、情节。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只笼统地表述为?犯罪嫌疑人x x将被害人x x x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至于采用何种手段、使用何种工具、造成何部位受伤等,都没有具体表述,从而无法根据审查报告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被害人的伤情与犯罪嫌疑人的加害行为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等。又如,在共同犯罪中对于共同预谋的情节仅表述为?犯罪嫌疑人经预谋?,至于谁先提起犯意、如何预谋、如何分工等问题没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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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型犯罪中没有对赃物、赃款下落情况的交代,分赃情况不明等。三是在认定的事实中夹杂一些与定罪量刑无关的内容。实践中有的审查报告没有紧紧围绕定罪量刑来认定案件事实,把一些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实、情节表述进去,不仅容易导致认定事实冗长烦琐,还容易节外生枝。如有一份审查报告在认定嫌疑人以借为名进行索贿的犯罪事实时,夹杂了如下的内容:?……陈x x(行贿人)明白黄x x(索贿人)在血浆站改制上帮了忙,考虑到他是县委书记,虽然开口是借,实际是要,只好同意拿30万元给黄x x……?实际上行贿人的心理活动并不影响对索贿人索贿故意和索贿行为的认定,因此没有必要表述;而且一般来说人的心理活动不易有其他证据来印证,因此这样认定案件事实还容易有主观臆断之嫌。四是没有对案件事实进行明确认定。实践中有的审查报告把有利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夹杂在事实认定中,还有的是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替代事实认定,实际上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认定,致使后面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等失去基础,无法令人信服。

2,证据摘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没有围绕认定的事实摘录证据,把一些没有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也列在其中从而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体现的是承办人经过对在案证据材料的审查、梳理、甄别、归纳后认定的证据,因此应当围绕所认定的事实,摘录与所认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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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相关联的证据。二是摘录证据不全面,甚至遗漏关键证据。如在故意伤害案中,证据摘录全部集中在犯罪嫌疑人殴打被害人的过程,而对于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作案凶器的下落等证据摘录不完整;又如,在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中,作为关键性证据的?印章?却没有被列人证据摘录中;还有的只摘录定罪证据,忽视量刑证据。三是证据摘录过于冗长烦琐,不符合重点摘录的原则。有些审查报告对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的摘录过于琐碎,全文摘抄,证据的关键点不突出。四是没有注明证据的来源和特征或者表述不全面,导致无法根据审查报告判断取证主体、取证程序等是否合法、证据可信度高低等。五是在证据摘录后,不对其所证明的事项进行必要的分析总结,致使证据与案件事实脱节。六是对于证据在形式上或者实体上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存在的问题是否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等没有进行必要的分析说明,如犯罪嫌疑人口供前后反复,或者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在某些环节上存在矛盾,对此不如实反映,或者不加以分析说明;又如,有的证据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已无法弥补、无法替代,也不如实反映,或者不加以分析说明等,致使无法根据审查报告全面了解证据的客观情况。

3.对事实、证据综合分析论证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没有对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或者仅有形式上的分析而无实质性分析,仅写?该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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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甚至对于摘录证据时已指出的证据问题都不给出其是否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结论。二是分析论证不够充分,如没有具体论述什么事实有哪些证据来证明,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等,对于不能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以及有争议的事实、证据,没有具体分析论证不能认定或者不予采信的理由或依据等。

针对以上存在的诸多问题,这次修改样本,不仅从体例上对这部分进行了调整(前面关于总体结构部分已说明),还对制作内容提出更加具体、详细的制作要求,并且提供一些示范性的内容,以引导承办人注重对单个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独立审查,改变在审查起诉中主要围绕口供进行证据印证的审查方法,进一步提高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提出总的要求,即?写明经审查后查明的事实和具体的证据。?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不具体写明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不摘录证据的具体内容,从而导致无法根据审查报告了解承办人认定的具体事实、证据的问题。

其次,对事实的叙写提出具体要求,以提示、引导承办人如何明确、客观、全面地认定案件事实。一是明确要求?犯罪事实要按照犯罪构成来叙写?,因为?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是承办人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甄别、取舍、分析、归纳后所作出的总结性概括,是有证据证实的法律事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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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针对实践中对事实、情节表述不全面,甚至遗漏关键的事实、情节的问题,提示承办人?凡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都应当叙述清楚,尤其不能遗漏关键的事实、情节。具体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实施过程、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如有无坦白、自首、立功、退赃等事实和情节?。三是对于共同犯罪,提示承办人要对?各同案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在事实中得到呈现?。四是对于践中存在的认定事实冗长烦琐的问题,提示承办人?注意不要在认定的事实中夹杂一些与定罪量刑无关内容?。

再次,对证据的摘录提出具体要求并给出相关提示。一是针对实践中摘录证据不围绕认定的事实,把—些没有认定的证据也列在其中从而造成逻辑混乱的问题,提示承办人?在此摘录的证据应当是经过审查复核后查证属实的。对于不能采信的证据在后面综合分析论证时指出?。二是引导承办人改变审查案件先从口供看起,再比对其他证据的习惯,要求证据要按照先实物证据即物证、书证、勘验或者检查笔录等,后言词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的顺序具体列举,以客观证据为基石构建证据体系。三是为引导承办人注重从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及证据材料的表现形式等各个方面对单个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查,要求?在证据名称后用括号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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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每份证据的来源和特征,包括取证主体、取证时间、地点、取证程序、证据材料表现形式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关联性等?。四是为进一步引导承办人对单个证据进行必要的总结、分析和初步比对(包括纵向比对,如某个证据前后变化情况;横向比对,即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问题、差异等),为后面对证据的综合分析论证奠定基础,具体要求并提示?摘录每份证据的具体内容后,要对其所证明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并对证据本身及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存在的问题是否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等进行必要的分析,以确认所摘录的证据客观属实。如说明单个证据经审查发现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问题、证据变化及复核补证情况等,借此客观的呈现该证据的全貌,为证据体系的整体评价奠定基础?,?对于分组举证的,还要在每组证据全部摘录和分析后,对该组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作小结和说明?。五是针对实践中摘录证据不全面或者摘录证据过于冗长烦琐等问题,明确要求并提示?摘录证据既要具体、全面,又要突出关键点,对于言词证据可以进行必要的归纳、概括?,?要兼顾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全面收集,为量刑建议打好事实证据基础?。上述规定有利于引导承办人全面、客观地表述单个证据的证据状态,从而促进其排除非法、虚假证据,补充完善瑕疵证据。总结冤错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未能得到纠正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我们认为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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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点是公诉人员不注重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习惯于围绕口供简单地比对其他证据的内容是否与口供印证一致,违背了先单个证据独立审查,后全案证据相互印证的逻辑规律,即不是以单个证据的初步真实性来保障印证结论的准确性,而是以证据间的初步印证来反推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如不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把与口供相印证但来源不明的物证作为定案依据,把与口供相印证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辨认结果作为定案依据等,从而导致严重错案。由于口供具有不稳定、易失真的特性,因此简单以口供为基准来比对其他证据,很容易被误导,从而无法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为此必须改变不科学的审查方法,强调注重对单个证据的 ?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独立审查,以保证每一单个证据在纳入印证体系之前尽可能具备真实性保障。

最后,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对事实证据分析论证不到位.甚至仅有形式上的分析而无实质性分析的问题,在前面对单个证据的初步分析、比对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规范对事实、证据?综合分析论证?部分的内容,引导承办人全方位、有层次、有条理地对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全案证据摘录后,要对全案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对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应结合证据体系说明矛盾是否能够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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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案件非主要事实及情节不够清楚的,应说明该非主要事实、情节是否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及主要情节的认定,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认定的结论。另外,对于不真实的或者不能采用的证据要在此指出,对于不能认定的事实和情节,应当作出有根据有分析的说明,尤其是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如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不—致,或者是否应当采纳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等,更要重点分析论证?。对事实、证据?综合分析论证?,实际上要解决的是证据体系问题。实践中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起诉证明标准已形成较为一致的认识,认为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2[②]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因此,需要在对单个证据审查的基础上,将全案所有证据有机地结合成一个证据体系来加以考察,从而达到对案件事实的完整、准确认定。第一,对证据确实性的审查判断。任何证据都不能自证属实,通过单证审查我们只能初步地排除那些虚假的证据材料,但要真正确定已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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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仅靠审查每一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及其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合理等还不够,还必须将每一个证据材料与案内的其他证据材料加以对照、印证,从各个证据的相互联系上进行考察,看它们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存在,并将全案所有证据材料所分别证明的若干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检验,查证他们之间是否相互呼应、协调一致。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判断据以定案的所有证据是否都具有确实性。第二,对证据充分性的审查判断,不仅需要考察每一待证事实是否都有两个以上相互印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因为孤证不能定案;还要看所有待证事实是否均已得到充分的证明,有无应该证明而未予证明的情况;并且还要把已有的证据与定案结沦联系起来分析,看据以定案的证据体系是否足以得出唯—的排他性结论,只有根据现有证据得出唯一结论时,证据才能算是充分,如依现有证据能得出几种结论,就不能认定该案证据充分。可见,对事实、证据的综合分析论证,不仅要将全案所有的证据材料联系起来,还要将证据材料与所有待证的案件事实有机地联系起来,作综合性的分析判断,除了论述全案所有的证据材料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存在等,还要论述是否影响定罪量刑的一切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体系是否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从而最终确定是否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证明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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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总结冤错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未能得到纠正的原因,公诉人员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不足,不能从整体上、逻辑上审查、判断、分析、把握证据也是其中之一。列宁曾经说过:?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以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3[③]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提高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公诉案件审查是一门实践的艺术,因此高度重视审查报告关于证据?综合分析论证?部分的制作,不断地实践、总结,是我们提高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能力的有效途径。

最后,此次修改样本还对?一人多起多罪、多人多起多罪等复杂案件?具体要求并提示:?应当采取一事一证一分析原则。对其中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刑事案件,在叙写案件事实时,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出每起犯罪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只要能够达到保持案件事实明确的目的即可,但是在列明证据时,仍应当按照一事一证的方式,将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列明,以保证能够清楚、完整地表述所认定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的具体证据情况?,指导承办人对?一人多起多罪、多人多起多罪等复杂案件?如何叙写案件事实、证据和对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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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具体要求并提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经审查查清的事实、证据以及未查清的事实、证据都一一写明,并分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情况?,从而为承办人提供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的制作方法和要求,以解决实践中对上述情况表述较为混乱的问题。

(九)关于“需要说明的问题” 该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1.增加该部分制作目的的提示,即?此部分主要是审查报告其他部分无法涵盖而承办人认为需要说明或者报告的事项?并对可能包括的内容进行列举。修改理由:这样修改可以引导承办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把握制作内容。 2.将原样本第1项?案件非主要事实及证据不够清楚与充分,证据间存在的矛盾,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等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第2项?案件定性争议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及第9项中?需要改变定性的应当说明事由、证据和法律依据?内容,并入前一部分?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和后一部分?七、承办人意见?的分析论证之中。修改理由:上述内容相互关联,进行整合可以使结构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楚,论证也更加集中、充分。 3.增加?4.进行刑事和解情况?和?5.敏感案件预警或处臵情况?。修改理由:为了更好地与近年出台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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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高检发研字[2011]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意见》(高检发[2011)14号)、《检察机关舆情引导及应急处臵暂行办法》(高检发政字[2011]61号)等相衔接,使样本体现公诉工作的新要求。

4.将?赃款、赃物?修改为?扣押款物?。修改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文件的规定,目前统一使用?扣押款物?。

(十)关于“承办人意见”

实践中制作此部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案件定性不作分析、论证。如有的审查报告仅表述为?犯罪嫌疑人无视国法,采用何种手段,实施何种犯罪,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某某条之规定,构成某某罪。?根本没有结合犯罪构成,对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构成要件如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等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二是罗列法条,分析、论述不足。如相当多的审查报告都只是简单罗列法律、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却没有结合案件事实,具体论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给人一种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都在报告中,请审阅人自行判断的印象。三是泛泛而论,论述缺乏针对性。有的审查报告虽然有分析、论述,有的还好像很全面,但都是泛泛而论,针对性较差。如对于与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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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的问题也进行论述,从而冲淡主题;而对于案件中存在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定性问题存在一定争议的,却没有作出较为系统的、具有说服力的论证。四是含糊其辞,处理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如有的审查报告这样写:?本院批捕部门认为某某不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坚持移送审查起诉,鉴于存在分歧意见,建议对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根据法律的规定,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做绝对不起诉处理。因此这种对案件定性问题含糊其辞而提出的?处理意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完全是为规避诉讼风险,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

针对以上问题,这次修改样本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引导承办人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论证:

一是提示承办人应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论证。第一个层次是?对全案事实证据情况的意见?。虽然新样本在?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部分已要求对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但由于定性与对事实、证据的分析存在必然联系,因此要求在这部分先简要概括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在此基础上明确做出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性意见,这样有利于思路衔接。第二个层次是?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并提示要?依据案件事实、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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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明确具体的定性及法律适用意见?,以引导承办人将事实与法律条文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法理上的分析,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基础,充分论证和阐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三个层次是?量刑建议?,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当前正在进行量刑程序改革,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已势在必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发[2010]3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高检诉发21号)、《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2010]高检诉发82号),因此审查报告样本应当将量刑建议问题作为—项重要内容单独予以论证,且相关制作内容、要求应当与上述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二是在上述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承办人对于有争议的案件还要进行第四个层次的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即?对于涉及案件定性、量刑等有争议的问题,如与侦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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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不一致,以及是否应当采纳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对案件定性、量刑的意见等,应当重点分析论证?。实践中对于案件的定性、量刑等适用法律问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争议是经常发生的,也是很正常的现象。因为个案的千差万别往往使人无法?按图索骥式?地简单套用法律规定,这是一般调整代替个别调整一直存在的问题;加之法律规则具有面向不同理解者的开放性,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往往会出现对法律规则的不同理解。这些不同的理解在法律人及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存在一种竞争关系,即看哪一种理解能够接近正确的理解,或至少能被职业群体所接受。而要寻求到接近正确或者被接受的答案,就得经过论证。经过论证可以达到共识,可以达到难以辩驳的程度,这样就可以形成确定性的结论。因此,对于有争议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将产生争议的原因、不同观点的理由和依据等进行比较、说明、论证,通过深入挖掘法条的内在含义以及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内在联系等,提出个人的倾向性意见。尤其是对于那些争议很大的案件,更要经过充分的论证、深入的说理,否则,专横就可能弥漫于司法。我们常说办案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说起来简单,真正做起来,不仅要牢固树立这样的理念,还需要我们具有较高的对法律规定、立法精神的理解、掌握以及综合运用的能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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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需要我们不断地学习和实践。其中增强审查报告的释法说理份量就是我们的实践之一。

新样本通过以上两个方面共四个层次的论证来促进承办人对案件法律适用的分析说理。最后在上述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以?综上,承办人认为?来提出明确具体的起诉、不起诉、建议撤销案件或做其他处理的意见,可以说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另外,该部分将原样本小标题?十、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修改为?七、承办人意见?,这主要是考虑这样表述更准确,因为此部分仅代表承办人的个人意见。 (十一)关于附件部分 这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1.增加提示项,提示承办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附件的内容?,以体现示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将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自行补充侦查提纲列入附件。修改理由:实践中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前都要列写?提纲?,很多地方的侦查机关也明确要求?退查时应列出明确、具体、全面的退查提纲,以便于补充侦查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案件反复退查。?因此在审查报告附件中明确规定增设这部分内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退问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行为,对于保证诉讼效率和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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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草稿列入附件。修改理由: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基本功能是向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报告案件并由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其直接结果就是对案件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起诉书、不诉决定书是对审查意见的具体贯彻和补充,且根据检察机关内部工作程序,起诉书、不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须经检察长签署,因此将其作为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附件上报,有利于简化和规范内部程序。 4.将?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等?列为附件。修改理由:对领导及参加案件讨论人员审批或研究案件处理具有参考作用。

5.不再将出庭预案列入附件。修改理由:出庭预案本质上属于出庭准备,不属于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审查起诉与准备出庭公诉是不同的诉讼阶段,二者要求不同,程序也不同,不应混同。在审查终结提起公诉前就完成出庭预案,不仅不符合先审查起诉、后准备出庭公诉的实际工作流程,而且由于出庭预案工作量较大,将其纳入审查报告之中也容易延长审查时间,不利于尽快结案;且在审查报告批准前,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均被指控,尚未确定,若有改变,出庭预案也要随之改变,易造成无效或者重复劳动。

四、简化版样本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一)适用范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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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制定简化版样本的依据主要是《快速办理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同此简化版样本在正文?二、认定属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理由?部分规定了简化版样本适用的范围和程序。

其中简化版样本适用的范围是?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属于第四条规定的案件?。根据《快速办理意见》第l条、第3条、第4条的规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4)适用法律无争议。主要包括:(1)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2)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3)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4)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5)因亲友、邻里等之间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6)当事人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7)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8)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简化版样本适用的程序是?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主诉检察官决定),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简化制作案件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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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报告?。根据《快速办理意见》第10条的规定,?对于具体案件是否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由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决定?;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规定的主诉检察官职责,对于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是否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可以由主诉检察官自行决定。

(二)主要简化的内容

—是在总体结构上省略了正文中的?二、发、破案经过?,?三、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和?四、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三部分,因为适用简化版样本的案件都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没有大的争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但在?二、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部分规定,在叙写承办人审查认定的事实后,要另起一段写明?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承办人认定的基本—致。?并增加提示项?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及主要情节认定的非主要事实、情节不一致的,简要说明不一致的地方;有重大分歧的则不适用简化版。?

二是对证据摘录部分进行简化,规定对证据不详细抄录,只简单列明证据的出处及其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可;但要求凡是证据存在瑕疵等问题的,应当在该份证据后用括号注明,以体现证据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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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规定?承办人意见?部分?写明对案件证据、定性、量刑情节的综合分析意见?,具体包括?1.通过对全案证据情况的总结与评价,得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抓确实充分的结论;2.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简要论述案件的定性;3.说明本案是否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可不必展开分析论证,并以天空方式引导承办人列举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发条,以及提出处理意见,并提示对于做不起诉处理或其他处理的案件,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相关文书的结论部分书写。

注:

①]张寒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处长;金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4[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

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③] 列宁:《列宁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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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普通版样本)》和《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化版样本)》.doc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新版)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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