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勘查的矿种:包括钼、石英砂等。
禁止勘查的矿种:可耕地的砖瓦粘土、珊瑚礁灰岩等。 (二) 商业性矿产勘查的规划布局及分区 1、主要成矿远景区带
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加强对重要成矿区带及重要矿种的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发现和评价一批有价值的矿产地。我省位处滨西太平洋成矿域、华南成矿省的海南成矿区,省辖海域划分为北部海域新生代沉积盆地与南沙海域新生代沉积盆地二大油气远景区,陆域及近岸浅海区有十一个Ⅳ级成矿远景区带,其中陆域划分六个金、银、钨、锡、多金属、饰面花岗岩石材、高岭土矿等成矿远景区,近岸-30m水深以浅海域划分五个成矿远景区(见附图1)。
2、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分区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区域布局、矿产资源赋存条件和成矿规律,划分出重点、禁止、限制和允许四类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分区(附表10、附图3)。
(1) 重点勘查区
省域内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前景好的大中型危机矿山的深部和外围区域,以及资源潜力大、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及外围区域划为重点勘查区。
重点勘查区要综合考虑、整体勘查,并根据勘查阶段性成果对勘查工作进行科学调整,立足于寻找大中型矿产地。
全省共划分出重点勘查区17处(省辖海域油气勘查分区按国家规划)(附图3、附表10)。
(2) 禁止勘查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地质遗迹的一、二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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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重要城镇、铁路、高速公路和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圩堤及其周围300—500米范围内;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军事禁区等划为禁止勘查区。
禁止勘查区内禁止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对于通过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在禁止勘查区内发现的矿产地或成矿远景区可以纳入矿产资源储备。
全省共划分出43处禁止勘查区(见附图3、附表10)。 (3) 限制勘查区
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具有地方特色需要保护的矿种分布区;开发技术条件不成熟的矿区;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经营区、地质遗迹三级保护区,以及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生态功能区核心区或重点区以外区域;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划为限制勘查区。
限制勘查区内的探矿权新设、延续或变更时,要进行专门的规划论证或规划调整;限制勘查区内没有达到规划准入条件的已设探矿权,要进行调整,并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依法注销勘查许可证。
全省共划分出13处限制勘查区(见附图3、附表10)。 ⑷ 允许勘查区
为重点、禁止、限制勘查区以外,地物化遥信息显示有一定找矿前景的地区。
三、勘查规划区块与探矿权设置、投放
(一) 勘查规划区块
根据成矿地质条件、找矿信息、资源特点、勘查程度、矿业权设臵现状及地形地貌等因素,共划分出492个勘查规划区块(附图4、附表11)。
(二) 探矿权设置
原则上只能在规划确定的勘查规划区块内新设探矿权,一个勘查区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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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臵一个勘查主体,分割规划区块时必须进行规划合理性论证;需在未划定规划勘查区块的允许勘查区申请新设探矿权,必须先行编制勘查方案,并经专家审查通过后方可设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勘查项目最大登记范围内,一个探矿权可以包含多个成矿地质条件相似、连续的勘查规划区块;对布局不合理的现有探矿权,按勘查规划区块进行调整。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要求,依据规划勘查区块制定第一、第二类矿产的分年度探矿权设臵方案,明确出让探矿权的数量。
(三) 探矿权投放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通知》精神,针对我省具体情况,探矿权投放分为以申请在先方式行政审批和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两类。
探矿权投放计划:按照勘查工作适度超前、资源保障逐年提高与合理调控总量相结合的基本思路,根据战略性矿产勘查及其他地质工作阶段性成果,新设的探矿权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
找矿潜力大的重要成矿区带、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的重要矿种优先投放探矿权;探矿权投放时序和数量应在不突破规划调控指标的前提下,分年度安排;中央和省级勘查基金项目优先安排。
四、重点勘查工程
根据现有资料,全省近中期规划设臵:省辖北部海域莺歌海盆地的乐东含气构造、琼东南盆地的中部隆起区、珠三坳陷的神狐隆起区(按国家规划实施),海南陆域的西部(东经110°以西)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石碌矿区中深部及外围铁铜钴矿勘查、戈枕韧性剪切带中深部及外围金矿勘查、琼东海岸带(包括近岸海域-30米水深以浅)石英砂、锆钛砂矿勘查等5项为重点勘查工程(见附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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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勘查准入条件
——勘查矿种、区域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探矿权申请人或委托的勘查单位必须具有矿产勘查工作所需的相应等级的资质条件,勘查单位必须确保在所承担的勘查项目中投入相应的地质技术人员。
——勘查工作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必须具备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方案。
——其它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新设、变更、延续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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