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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收据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通常是首期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这种预期的保险保障通常取决于一些事先规定的先决条件,如果不存在这些先决条件,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1.当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时,会有何法律后果? 答案:指定教材P66。
第一,在约定保费按时缴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延迟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第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保险人应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终止。 22.为何保险合同中要规定除外责任? 答案:指定教材P68。
第一,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第二,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第三,避免逆选择。 23.简述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主要内容。 答案:指定教材P68。
除外责任通常要就地点、风险、财产和损失等方面做出明确的限制。具体包括:第一,除外地点,对承保风险的地点作出特殊的规定;第二,除外风险;第三,除外财产;第四,除外损失。
24.简述保险人履行赔偿给付义务的主要内容。 答案:指定教材P69。
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义务主要包括赔偿金的内容和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其中,赔偿金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赔偿给付金额;第二,施救费用;第三,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25.为什么保险合同产生争议时要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答案:指定教材P74。
因为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有很强的专业性。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来说,投保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保险人事先已经拟定好的条款。有些专业性的术语不是一般人能够完全理解的。为了避免保险人利用其有利地位侵害投保方的利益,各国普遍使用这一原则来解决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26.简述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答案:指定教材P78-79。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包括已经确定和能够确定的利益,即现有的利益和预期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
27.简述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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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指定教材P79-80。
(一)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为了使被保险人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由于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就必须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如果没有要求保险利益,标的受损对投保人来说不仅没有遭受损失,相反还可以获得保险赔款,就可能诱发为谋取保险赔款而故意破坏保险标的的道德危险。(三)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 28.简述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来源 答案:指定教材P81。
第一,人身关系,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第二,亲属关系,指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第三,雇佣关系,由于企业或雇主与其雇员之间具有经济利益关系,因而企业或雇主对雇员具有保险利益。第四,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
29.对比分析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对保险利益时效的不同要求。 答案:指定教材P82。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 特别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是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失去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队保险利益的要求有所例外,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是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效力仍然保持。
30.为什么在保险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更多的体现在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上? 答案:指定教材P84。
因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最为了解,其之所以要求投保就是意识到危险的存在,欲把标的的危险转嫁给保险人。而对保险人来说,由于保险标的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对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除了调查所得以外,了解甚少,主要是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适用的费率。如果投保人陈述不实或有意欺骗,将会误导保险人做出错误的决策,从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所以特别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31.试列举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况及其法律后果。 答案:指定教材P86-87。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有:①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②误告,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③隐瞒,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④欺诈,即怀有不良企图,捏造事实,故意做不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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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退还保险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 32.简述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年龄申报不实的具体情况及其保险人的处理方式。 答案:指定教材P87。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处理方式: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3.试述构成保险人默示弃权的几种主要行为。 答案:指定教材P88。
第一,投保人未按照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合同,但却在已知该种情形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
第二,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损措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
第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可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
第四,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费时,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 34.在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哪些情况下保险人将被禁止反言? 答案:指定教材P88-89。
第一,保险人明知订立的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仍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
第二,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地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而进行投保。
第三,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为使投保人申请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不知其虚伪。
第四,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完成应当由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如保险单的批注、同意等,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业已完成。 35.为什么损失补偿原则不适于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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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指定教材P94。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保险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被保险人发生伤残、死亡等事件,给其本人及家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都不是保险金所能弥补得了的,保险金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缓解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带来的经济困难,帮助其摆脱困境,给予精神上的安慰。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当保险事故和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照双方约定的金额给付。所以,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36.在财产保险中为什么要坚持代位追偿原则?
答案:指定教材P94。
坚持代位追偿原则首先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则贯彻执行。其次坚持代位追偿原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代位追偿,既使得致害人无论如何都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也使得保险人可以通过代为追偿从过失方追回支付的赔偿费用,从而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7.试述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答案:指定教材P95。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
38.为什么代位追偿原则不适于人身保险?
答案:指定教材P99。
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完善,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是用于人身保险。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因而不存在由于第三者的赔偿而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利益的问题,所以,如果发生第三者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多方面的赔偿而无需权益转让,保险人也无权代位追偿。
39.构成重复保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指定教材P100。
(1)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保险利益;(2)同一保险期间;(3)同一保险危险;(4)与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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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40.为什么重复保险要遵循分摊原则?
答案:指定教材P100。
由于重复保险中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这就有可能使得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就同一标的的损失从不同保险人处获得超额赔偿,这就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的要求。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由于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故确立重复分摊原则,由各保险人按相应的责任,共同公平地分摊损失赔款,使得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款总额与其实际损失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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