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一外委试验检测机构。外委试验检测机构不得向无关方泄漏试验检测数据或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外委试验室名录,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外委试验为见证试验的,样品交接时应由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机构三方签字确认,试验检测报告应予标记。

第三十八条 型式检验(复检),纳入外委试验。

第七章 检查与问题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监理单位应组织对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公司每半年不少于1次,监理单位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结果应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条 公司应对集中承担外委试验检测任务的机构完成本项目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一年不少于2次,发现一般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总公司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母体试验室资质证书及检测能力附表、体系文件等,检查工程试验室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人员配备及资格证书、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及校准报告、设施环境条件、安全环保措施、记录及报告格式等。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试验室应按照规定的频率进行平行试验,严禁由施工单位试验室代检。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管段内进场原材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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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半成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抽检,分析不合格原因,跟踪整改情况。

第四十四条 试验室应建立不合格数据处理台账,在发现不合格数据的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录入信息系统,监理单位每周对不合格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公司组织对突出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组织试验室开展业务考核和能力验证,对试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存在较大数据偏离、标准化管理不到位的试验室应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第四十六条 母体试验室应每年组织进行试验室内部审核、质量监督、仪器设备量值溯源、期间核查等工作。

第八章 验收、考核与评比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试验室实行母体、监理、和公司三级验收制度。施工单位试验室经母体试验室下达组建批准文件并验收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经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后向公司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监理单位试验室经母体试验室验收合格后报公司验收。 第四十八条 总公司主管部门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试验室管理违规行为考核按附表“试验室违规行为信用等级扣分标准”中有关公司的条文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试验室管理违规行为考核按附表中有关监理、施工单位的条文执行。监理单位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反附表规定的违规行为的,由公司确认后扣分。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公司按照附表规定对责任单位考核扣分。考核扣分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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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试验室违规行为纳入年度考核,年度信用等级累计扣分达6分及以上的试验室给予通报批评,达12分及以上的停止试验检测工作进行整顿,整顿合格由公司验收后方可继续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十一条 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人员年度个人信用等级累计扣分达6分及以上的,应清除出本项目,其中达12分及以上的,应报总公司主管部门核准,纳入黑名单管理,三年内不得从事铁路试验检测工作。对公司试验检测管理人员按附表进行扣分记录。

第五十二条 公司每年进行一次评比,按照扣分结果及标准化管理情况,评比出标准化管理优秀、合格及不合格的试验室及人员。评为优秀的试验室和人员,给予适当奖励;评为不合格的试验室和人员,试验室停止试验进行整顿,人员清除出本项目。评比结果应在试验室信息系统公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试验室信息化实施细则

附表:试验室违规行为信用等级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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