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人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二)受理方式
1.投诉受理条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进行受理。
2.投诉人应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3.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三)时限要求
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二、投诉处理 (一)处理方式
1.投诉处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进行处理。
2.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3. 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4.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5.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7.投诉处理资料应建立卷宗并及时归档,包括:投诉书、投诉受理通知书、调查笔录、投诉处理决定或建设行政处罚立案审批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设行政文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举行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建设行政文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二)时限要求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合同备案
一、所需资料
1.合同备案表(合同双方加盖公章原件扫描件) 2.合同(原件扫描件)
3.合同备案表备注中需补充说明的书面材料(原件扫描件)
二、备案要求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合同应使用示范文本。 三、时限要求
资料完整、填报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附 则
一、附件表格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备案登记表》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书(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审查意见表》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 《合同备案表》
二、本业务手册为试用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每季度修改调整一次。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业务手册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潘建伟;联系电话:0871-64320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