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监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有价单证保管违反“证账”分管和“证印”分管制度的;
(二)有价单证未指定专人保管,未视同现金管理的;
(三)有价单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
(四)有价单证发售或签发违反“先收款后办理”原则和销号控制制度的;
(五)营业终了未发行或未签发有价单证没有核对并入出纳库房保管的;
(六)有价单证发行期结束后剩余单证未按规定上缴的。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有价单证使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 (二)有价单证管理监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擅自印制、伪造或变造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二)擅自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三)盗窃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第十一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对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核对、验收、登记的; (二)固定资产处置不按规定报批、备案的; (三)未能妥善保管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的; (四)隐瞒超编制或超标准车辆的;
(五)违反规定配备或变相配备领导专用车辆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配置车辆或配置的车辆超标准、超编制的;
(七)未经审批擅自出售、报废车辆的;
(八)车辆报废不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九)无车辆采购权而擅自采购车辆的。
第一百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固定资产购建中,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0%以内或者投资额超过批准10%的;
(二)对建筑、安装、维修工程和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物品,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或采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运钞车名义购置领导用车或其他车辆的;
(四)擅自突破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
(五)未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擅自发布中标结果的;
(六)违反工程招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标准和工程质量的。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者购置建设项目的;
(二)在固定资产购建中,乱用会计科目或资金来源不当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三)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0%以上的;
(四)未经批准私自招标、开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
(五)开标前向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的;
(六)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七)购置的车辆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
第一百零二条 在购建固定资产、物资采购、设备维修、保险与索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从中渔利或收受回扣占为己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十二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不按规定核算各项收入、支出的;
(二)违规列支各项费用的。
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截留利润、转移业务收入、经营收入不入账、虚报盈亏的;
(二)从事账外经营、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的;
(三)乱挤乱摊成本、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第十三节 违反代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开展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时,无故拒绝客户委托申请的;
(二)开展个人实盘外汇买卖时,未与客户签订交易协议书的;
(三)未按协议或操作规程,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密码挂失的。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国债承销未履行事后监督程序,造成截留、挪用资金的;
(二)开展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以及个人实盘外汇买卖时,输入错误或未严格审查客户的委托交易凭证,造成错买错卖的;
(三)未执行交易的复核和授权制度的;
(四)擅自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为客户决定交易品种、数量、价格等的;
(五)擅自冻结客户资金和基金、债券交易账户的;
(六)发现错账不按规定处理的;
(七)为增加代理业务收入,违反规定对客户进行融资业务的;
(八)违规操作,导致客户资金被他人盗用的。
第一百零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擅自对客户账户进行操作的;
(二)泄露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
(三)对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进行虚假陈述、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者交易的。
第一百零八条 未经授权开办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以及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节 违反基金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基金托管业务流程、操作规程、操作权限操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丢失基金文件、凭证等资料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降级处分。
故意损毁上述资料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丢失加密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故意损毁加密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基金托管工作人员直接买卖股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基金托管工作人员将托管的基金投资信息泄露给他人买卖股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基金托管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应调离现岗位。 第十五节 违反业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擅自修改、变动或自行印制总行统一制式合同文本文书的;
(二)一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自行设计业务合同文本文书并投入使用,未经一级分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