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异地交易未按规定索授权或未核对、编制授权认证码的;
(四)随意占用授权业务专用设备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授权电话进行授权的。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制卡人员泄露制卡密码,或将制卡机具临时交他人代管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和下发止付名单,造成止付卡未能止付的;
(三)未认真执行透支追索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查询、查复的;
(五)信用卡档案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缺损、遗失的。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对持卡人透支的;
(二)与持卡人勾结,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恶意套取现金的; (三)超权限授权持卡人透支的。
第八节 违反会计出纳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二)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四)不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柜员制除外),当日核对账款,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双人管库的;
(五)不坚持当时记账、账折核对,按日轧账、总分核对(使用计算机账务处理除外)和各种往来账定期核对的;
(六)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不相符的;
(七)外汇买卖敞口头寸超过上级行核定的限额,未按规定及时予以平盘的;
(八)未按规定及时结转外汇买卖损益的;
(九)信用证、保函、汇票等或有业务的会计核算不准确,或者不及时记账、对账和漏记账的;
(十)未按规定及时、正确地办理外汇利润结汇,或者外汇利润结汇的会计核算不准确的;
(十一)未按规定折算、合并外汇会计报表的;
(十二)未按规定对外资贷款进行专户管理和核算的;
(十三)信用证、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担保项下保证金未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和核算,用其他科目核算保证金的;
(十四)会计出纳人员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十五)临时离岗,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不入箱、不加锁或擅自交他人代管的,或者午休及营业终了,未将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柜)的;
(十六)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的;
(十七)对违规的财务会计行为不予抵制和纠正,也不向单位负责人及时反映的,或者在抵制无效时,未按会计法规定及时报告的;
(十八)违反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的。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二)信用证和保函项下垫款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
(三)因严重失职或保管不当致使会计档案发生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违反规定,允许单位或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编制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未按分账制原则组织外汇业务核算与编制会计报表的;
(四)虚报存款、弄虚作假篡改报表数字或用贷款转储,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进行空收空付储蓄存款等违规操作的;
(五)挤占、挪用信用证、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保函项下的保证金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
(二)挪用库款、金银占款、有价单证的;
(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的; (四)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五)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 (六)将存款、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中轧差处理的。
第九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坐班主任不按制度对临柜会计出纳业务进行监督的;
(二)财会监管员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对所辖单位进行常规性检查、不按时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专项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工作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第九节 违反联行结算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本币账户或开销户手续不齐全、印鉴卡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以及预留印鉴变更不按规定办理的;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为客户开立外币账户,或乱用科目为客户开立临时外币账户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将客户开立的本、外币账户销户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查询、查复,或者查询、查复中互相推诿,差错处理不及时的;
(五)不执行印、押、证、机分管分用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发生印、押、证、机丢失的;
(二)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密押、印鉴即处理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印鉴、密押、签字样本等控制文件,造成泄密或遗失的;
(五)外汇资金清算业务发生差错时,不及时解决或者推诿责任的;
(六)违反操作规程办理票据的出票、付款的。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办理空头汇款的; (二)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的。
第十节 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保管、运送、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 (三)营业网点重要空白凭证超限额的;
(四)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未做到逐份销号、双人签章(柜员制除外)的; (五)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处理的;
(六)营业终了未按规定对重要空白凭证核对、清点和入库保管的。 第九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代签属于客户填制的重要空白凭证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