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处理规定 下载本文

(一)账外发放贷款的;

(二)擅自提高法定利率或变相提高法定利率吸收存款的;

(三)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造成贷款利息少收,损失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挪用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银行资金为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证券交割清算资金的。

第三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认定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报备、备案的。

第三十条 在应用《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MS)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造成客户资料无人维护,信贷数据信息遗漏、失真,误导上级行决策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完成系统的建设,影响信贷数据的传输,造成数据严重缺漏、失实的。

第三十一条 在应用CMS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不能够通过CMS网络向上级行传输信贷数据信息和决策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为下级行登记授权,为本级行有权审批人登记审批权,影响系统运行的;

(三)对分管的客户信息、决策信息、台账信息、贷后管理信息、贷款分类信息等不能适时登记,造成系统数据信息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的;

(四)对系统中要求由本部门处理的业务,不能及时处理,影响业务进展,或按规定应录未录的;

(五)对系统管理维护不力,造成系统损坏、数据丢失的。

第三十二条 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银行信用的;

(二)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第三十三条 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 未按规定对客户测定信用等级、测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二)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第三十六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经调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

(二)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币种、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

(二)对不同意的报备项目未按规定反馈报备审查意见的;

(三)未对客户部门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复测借款人、担保人信用等级,核定借款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

(五)审查通过调查经办责任人、主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

第三十八条 信贷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贷审会复议制度规定,对信贷事项进行复议的;

(二)召开贷审会会议贷审会委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第三十九条 信贷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贷款审查委员会未实行例会制度的;

(二)投票表决后贷审会主任委员未在审议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的;

(三)未按规定统计投票票数的;

(四)贷审会未按要求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

(五)贷审会会议后未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纪要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十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二)审批发放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信贷业务的;

(三)审批发放贷审会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的;

(四)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五)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六)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

第四十一条 审批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或信用证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规审批发放异地贷款的;

(二)违规审批未落实保证金制度的票据承兑业务的;

(三)违反规定,向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企业发放信用的;

(四)未经特别授权,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审批发放信用的。

第四十三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审批发放没有明确调查、审查、经营主责任人的信贷业务的;

(二)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贷审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的。

第四十四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贷款形态及时进行认定、调整、登记的;

(二)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的;

(四)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以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贷款使用情况、项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的;

(六)未按规定指定专人进行信贷档案管理的;

(七)发现信贷档案资料损毁、遗失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追查、修补的。

第四十五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对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未及时报告或未按照上级行指示及时处理,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对审批时所附的相关限制性条件不落实的;

(三)发放贷款用于收回借款人所欠利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