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议程序
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处理的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审和复核。复审部门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复核部门为上级行的相应部门。因违规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受到辞退、除名等其他处理,产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本级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现代企业的全员合同制管理模式和现行行政管理措施间矛盾协调问题
随着经营体制改革的进展,我行用工制度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目前,在全系统内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是我行劳动人事管理中依法用工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劳资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我行员工管理体制真正向市场化方向转变,完全达到按照劳动合同管理员工的要求,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过分强调市场化用工管理,过多地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处理员工的违规行为,是不符合我行当前实际情况的。因此,《处理办法》中的处理方式仍然以纪律处分为主。同时,考虑到将来我行员工管理制度的改革发展,《处理办法》把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等作为处理方式也列了进来。
目前,《处理办法》兼容了两种价值判断的处理方式,具有一定的过渡性质。
十、关于《处理办法》的溯及力问题
《处理办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处理办法》实施前发生的行为,如果当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或处罚较轻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本办法实施后新发生的违规行为,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摘自——《法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