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处理完毕的违规行为,或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但复审、复核程序尚未终结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尚未处理的,如按当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行为或处理较轻的,不适用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总行此前颁布的违规处理办法以及各行下发的有关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二:《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制定说明
一、制定的目的和原则
总行制定《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农业银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从制度建设上扭转全系统多年以来存在的有章不循、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局面,保障农业银行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制定《处理办法》依据以下原则:依法合规、立意准确,体例合理、系统科学,内容完整、尺度统一,操作性强。
二、《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处理办法》严格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我行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总结了我行多年来违规行为处罚的实践经验,对处罚对象、违规责任人员、处罚的种类和适用、从重和减轻的情节、处理的后果以及处罚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内容涉及劳动纪律、授权、会计出纳、联行结算、财务、固定资产、资金计划、储蓄、代理、信贷、外汇、风险资产管理、基金托管、计算机、银行卡、档案、印章、保密、安全保卫、监察、人事、稽核、合同管理、经济纠纷管理、后勤管理以及经济类违规违纪等26项业务领域及综合管理工作,基本涵盖了我行业务经营管理各个领域和环节中经常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处罚对象范围
《处理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员工,并突出规范了业务经营和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兼顾规范了支持保障部门和后勤等其他部门员工的违规行为。同时《处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已调离我行的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被查实在我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违纪的情况,作出了处理规定。
就违规责任人的概念而言,本办法统一使用了“有关责任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既包括一般员工,也包括主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具体的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岗位职责以及违规事实进行确认。这种概念的界定,一方面体现了“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另一方面避免了责任大小、责任类型界定不清,领导干部永远承担领导责任或一般员工
违规、领导干部永远承担连带责任的逻辑错误。同时,为了体现对主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严管理的原则,本办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从重或加重处理:(一)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二)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三)在其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的”。海外分行或代表处员工的违规行为,本办法没有单独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四、关于违规行为的界定
《处理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是指员工故意或过失违反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操作规程以及劳动纪律的行为。这里的违规行为仅指道德风险行为以及与履行职务有关的行为。如果我行员工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则将由国家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此类行为本办法没有一一列举,但明确了凡是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缓期执行)、拘役或被劳动教养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本办法从我行作为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于本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受贿、挪用、盗窃等经济类违法违纪行为,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立案标准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相应作出了处理规定。
五、关于处理方式的界定和适用
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包括三大类:一是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二是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是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下岗清收、限期调离、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一)经济处罚。在当前市场经济和全员劳动合同制条件下,经济处罚作为一种常用的违规处理方式,其作用和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农业银行对内部员工违规行为给予罚款处理,是企业内部的一种制裁方式,不同于国家行政罚款。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处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仅对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单独适用;2.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违规行为,不得以罚款替代;3.罚款的额度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员工的收入水平相适应,每人每次的最低罚款额度为20元,具体按照总行稽核处罚规定执行。
本办法在对各类违规行为确定处罚尺度时,凡是对属于轻微违规行为确定处罚档次的,都有罚款的规定,但没有确定各种违规行为具体的罚款标准。主要原因是考虑到农业银行点多面广,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差异较大。本办法出台以后,总行稽核部门和各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和员工工资水平制定罚款的实施细则,作为本办法的补充。
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当同时给予扣发考核性工资的经济处罚。扣发违规责任人员“考核性工资”的规定,改变了过去扣发奖金和津贴的提法,具有一定前瞻性,可以适应我行工资制度改革和工资构成的变化。
(二)纪律处分。多年来我行对内部员工违规、违纪的处理一直沿用“行政处分”的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