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授权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 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 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 违反风险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 违反储蓄存款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节 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 违反会计出纳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 违反联行结算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 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 违反代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 违反基金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五节 违反业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 违反经济纠纷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节 违反人事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节 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节 违反稽核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一节 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二节 违反档案、印章、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节 违反后勤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四节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一节 经济处罚程序
第二节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节 其他处理程序
第四节 复议程序
第五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及有关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总行制定《处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是总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农业银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扭转全系统多年以来存在的有章不循、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局面,促进农业银行的改革发展。
1997年以来,总行先后下发了8个单行的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还有一些分散在各类业务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中的处罚规定。这些规定对规范业务经营,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这些处理规定缺乏有机的协调和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重复和处罚尺度不一致的问题。随着我行业务的发展,大量新业务出现,原有的处罚规定亟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充实和完善。同时,《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出台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又相继制定了很多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我行原有的各项处理规定必须据此作出调整。因此,在对现有各项违规处理规定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十分必要:
一是使《处理办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我行处理各种违规行为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
二是统一设定处理的类型、幅度,避免对同一性质问题处理轻重不一;
三是制定一个集中、全面、细致的《处理办法》,改变现有处理规定分散、漏缺的状况,推动我行规章制度建设。
基于上述情况,总行组织有关人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处理办法》。《处理办法》严格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我行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全面总结了我行多年来对违规行为处罚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处理原则、处理对象、违规责任人员、处罚的种类和适用、从重和减轻的情节、处理的后果以及处理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内容基本涵盖了我行业务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和环节中经常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处理办法》对落实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各级行要严格执行《处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处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处理办法》在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方式、规则、权限、程序、尺度等诸多方面都有较大调整,是我行执法检查、稽核、管理和处罚的基本依据。全面领会和掌握《处理办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对于正确适用《处理办法》,发挥《处理办法》依法从严治行的作用非常必要。因此,各级行要切实抓好《处理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充分认识到总行制定《处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熟悉和掌握《处理办法》的各项内容和要求,自觉照章办事,从而规范经营管理和业务操作行为,发挥《处理办法》的警示作用。特别是各级行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及监察、人事、稽核和其他管理部门,要带头学习《处理办法》,并切实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此外,要将《处理办法》与劳动合同有效衔接起来。对于新入行员工,要把《处理办法》作为入行教育的必选教材。
各级行要以《处理办法》的出台为契机,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全面整顿经营管理秩序。对那些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人员,要坚决按照《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决不手软。各级行要按照《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理顺处罚程序,落实部门职责,建立相关配套措施。
三、关于其他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废止问题
为了保证我行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统一性,避免出现矛盾或适用中的混乱,自《处理办法》下发执行之日起,以下文件予以废止:(1)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2)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组织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3)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4)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5)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6)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7)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干部人事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 (8)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各级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主任、副主任。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营业单位坐班主任、储蓄所主任)。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本行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行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长期合同工、储蓄合同工和短期合同工。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离、退休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行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