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0]16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号)精神,严把建筑市场安全生产准入关,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不得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一律停工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对承揽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外地进鄂企业备案、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审查时,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受理。 二、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督管理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厅安全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省厅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依法对其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发现施工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上报省厅安全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省厅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对承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管理工作。从事安全生产评价的机构,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鄂建[2007]39号)的规定和评价标准(JGJ/T77-2003),开展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工作,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或评价报告严重不实的,视其情节轻重,由省厅安全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决定予以暂停或取消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资格。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时,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申请材料中所附的各类证件、购物发票、保险缴费票据及有关证明文件等必须查验原件,在相应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审核专用章,并对原件与复印件查验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初始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延期、变更时,应按法定条件的具体内容及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详见《湖
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指南》)。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省厅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对所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将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审查,并根据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省厅网站予以公示、公告。审查中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和省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72号),在我省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电焊工、建筑用中小型机械工、建筑用场内机械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及工种配备应满足企业资质标准及相应类别、等级承担工程施工范围的需要。
(四)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和《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函[2006]129号),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延期时,必须提供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明以及企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雇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税收通用缴款书及付款凭证)和人员名册等证明文件,缴费人数应不少于按其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企业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基本人数;申请延期的企业还须提供在建工程项目一览表及相应的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文件,无在建工程项目的,由企业提供说明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对提供的说明文件负责。
(五)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由评价机构出具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并按规定内容提交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法定有效期限提出延期申请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5、颁发管理机关因其他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六)工作要求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核中,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
二○一○年九月八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
一、法定依据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六)《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 (八)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九)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二、申请范围
在湖北省境内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生产企业,不属于核放范围。
三、申请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