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市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 在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和企业内部
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托的业主
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六条 新增独立用地的充电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广州
市并联审批相关规定履行立项(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
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七条 广州供电局应当做好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
设、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供电保障等工作,加强输配电网的基
础投入、建设和改造,建立充电设施报装及供电绿色通道,并负责
按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制定和发布报装业务的办理程序及时
限。
第十八条广州供电局应当制定充电桩(站)报装业务办理指南,
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
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充电
设施运营企业在取得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
请电力报装。
第十九条 新建或改建的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电网
工程由广州供电局负责建设和维护,并不得向用户收取接网费用;
公用配电网接电点到充电设施配电设备,由充电设施投资者负责建
设和维护。
第二十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充电设
施运营企业应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各类充电
设施安装建设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除个人投资建设的自用充电桩(机)以外的满足
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按照《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已经建成的项目给予财政补贴,
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经有财政投资评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投资额可给予
(不含土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象是充电设施投资者,由充电设施
投资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由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核拨补贴资金。
第四章
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及本
省、市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职责包括:
(一)建立充电运营管理体系,对充电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
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
(二)充电设施中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或校准。
(三)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
(四)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建设或管理的充电设施应当接入广州
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实现对充电过程的安全监控、数据采集
等相关管理。
(五)提供便捷支付平台、电子账单、漫游结算等服务。支持
建设全市统一的充电费用支付平台。
(六)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装
备和器材。
(七)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
况。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八)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
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九)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公共充电设施,应当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
管理,并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和企业专属充电设施,鼓
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合
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
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
未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投资者可以与
所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
利益,保障充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
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 年前暂免收基本电
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第二十六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充电服务费,按照国家发改委
《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1688 号)和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
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 号)的规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充电设施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
等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一岗双责”有关责任;安全监管及质监等
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对充电设
施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通知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安全隐
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
织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充电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
规范使用充电设施,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充电设
施。
第二十九条由政府指定部门组织建设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
平台和统一的充电费用支付平台。
第三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工商、住房和城乡
建设、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