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广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
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
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 号)和《广州市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
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
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
(县级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充电设施
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公
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充电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
电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
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
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
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
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
施。
第五条 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适度
超前建设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社会公共等各类充电设
施。
第六条 本市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投
资主体在本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政
府、街道办事处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应当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
营和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宣贯,提高市民安全使用充电设施的意识。
联系新闻媒体做好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和节约用电的公益性宣
传。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
划。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安排、逐步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市
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执行专项
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
施。
第九条 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桩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
数 18%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二)新建的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按不低
于规划停车位数 18%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三)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和商务、商场、酒
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建设充电
桩;
(四)公共机构的内部停车场,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 10%
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鼓励民营企业
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建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第十条 充电设施的用地应当采用适当方式供应并规范管理。
(一)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
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
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
(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
的,根据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三)对于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
划确定的用途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通过
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
(四)政府供应其他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时,在建设用
地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充电设施配建要求;
(五)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
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主要包括个人、电动汽车生产
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电动汽车生
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承诺为电动汽车用户建设自用充电
设施的,应当履行承诺,按照国家建设和技术标准,为用户建设充
电设施。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充
电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
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和方便用
户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充电设备应当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