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M50流动性无收缩砂浆-M50干硬性无收缩砂浆) 下载本文

买 卖 合 同

(M50流动性无收缩砂浆、M50干硬性无收缩砂浆)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2014年10月29日 签订地点:郑州买方: 中铁五局集团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卖方: 北京中德新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北

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

制造 厂家 中德 新亚 中德 新亚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吨 数量 综合单价(元) 总价金额 (元) 备注 支座砂浆 M50流动性无收缩砂浆 M50干硬性无收缩砂浆 388 2.3吨/m3 支座砂浆 吨 90 2.3吨/m3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说明:上述“综合单价”已包含了产品采购、运输、风险管理、利润及其他一切费用,甲方不再就本合同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以上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结算以本合同第6.2条为准。

第二条 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按照 科技基 【2005】 101号 《客运专线桥梁盆式橡胶支座暂行技术条件》 设计要求 执行。

第三条 交货数量及计算方法: 根据甲方需求实际交货数量计算 。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 交货时间: 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天内 。

2. 交货地点: 甲方驻地的轨节生产基地: 。 3. 甲方指定收货人及联系方式: 。

4. 运输方式: 由乙方全权负责 ,货到现场后甲方应及时组织进行卸车工作 。 5. 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乙方应随车交付到货数量明细单、产品合格证等技术证件 。

第五条 验收:

1. 验收地点: 甲方指定卸货地点 。 2. 验收方式: 对产品表观质量、数量现场验收 。

3. 验收时间:乙方应在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前 2 小时提前通知甲方,由甲方指定人员在现场进行接收。产品经收货人对外观、型号规格、数量检查合格后签收,产品签收后,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物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4. 验收如发生争议,按 合同第二条 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5. 乙方对所供货物的质量终身负责。 第六条 货款支付: 1. 本合同无预付款。

2. 产品数量结算: 以当批次实际供应数量结算,每月25日为结算日期,每批一结 ; 3. 货款的支付时间: 乙方提供正式税务发票后30日内支付 ; 4. 货款的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银行转账 ;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 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及

时通知乙方负责人,甲乙双方现场共同确认;在现场验收期间,甲方有权拒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并由乙方自行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 5 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 乙方在接到甲方正式通知后(电话通知及书面通知均可),应在 2 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 5 %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5 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 无 。 第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5 %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清退出场,并承担因退货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3)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 5 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 7 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4)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

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5)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6)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2 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7)其它: 无 。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应提交 合同签订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附加条款: 无 。 第十三条 其它事项:

1. 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15 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 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